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王玉青、焦志军律师
2013.12.13

当事人及家属与焦志军(左)、范蕊律师(右)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李先生系被告。某日,李先生驾驶大货车不慎将一行人撞倒后逃离了现场,后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李先生慕名找到我所王玉青、焦志军律师时,心情十分的沉重和懊悔。王玉青、焦志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着手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兢兢业业、不辞辛苦,力争将李先生的刑罚降到最低。在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法院接受了我方的观点,认定李先生的自首情节,最终判定李先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得知判决结果以后的李先生及家属难掩激动心情,他们感慨地说,多亏了击水所的王玉青和焦志军两位优秀的律师,才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衷心的感谢他们。


新闻编写: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