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波律师(中间)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袁某(化名)系被告某公司司机,在履行职务时,袁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XX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洗衣店前,遇我方当事人王女士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此地后向北左转弯,被告袁某车辆右侧中部与当事人王女士身体接触,造成王女士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交通部门指定王女士就诊于附近医院,当日转入天津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粉碎骨折、脑栓塞。”王女士于2010年1月起诉至某法院后获得第三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100元,共计18100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6259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0元、营养费1215元,共计67860.25元的80%计54288.20元。
后,王女士委托我所任波律师,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医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王女士左下肢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经过律师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和丰富的办案技巧,最终为王女士争取到合法损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残疾赔偿金101900元,被告某公司赔偿王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14634.4元。
王女士对本案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并借助锦旗对任律师深表感谢,她说“不愧是击水律师,百姓律师。任律师年轻有为,法律功底深厚,诚挚的感谢他为我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