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王玉青律师
2013.12.13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之一天津某汽车出租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2月,原审被告之一张某(系出租车承包人)驾其轿车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道与XX公路交口西处,向左掉头过程中,遇我方当事人郑某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张某用车左前角与当事人郑某车前轮接触,造成双方车损及郑某受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事故责任。


随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57000元。后经医院诊断,郑某腰2椎体爆裂骨折、脊膸圆锥损伤、左背部软组织挫伤、移形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郑某脊髓损伤致双下肢不全瘫符合4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符合部分护理依赖。


我方当事人郑某在医院未对其伤情确诊及对伤情后果估计不足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张某达成了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的赔偿协议。在律师的坚定信念和不懈努力下,一审最终为当事人郑某争取了共计近29万元的伤残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决。


当事人郑某对本案一、二审的判决结果都很满意,再次感谢王律师“追求正义、为民解忧”的专业精神。王律师拿着锦旗欣慰的说“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是我身为律师的责任和使命。郑某是四川省某县村民,没有工作,出事后也是由其妻姜某一人护理,生活很艰苦。能凭借我的努力帮助到他们,我感到很光荣。”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