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近日,我所与《每日新报》合作“司法帮办”栏目,于每周一在《每日新报》刊登。便于广大百姓学法、普法、用法,增强百姓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
2010年1月11日《每日新报》“司法帮办”栏目内容:
“把阳光还给我”本市居民讨要采光权——合法建楼 侵权也得赔
张先生买新房时,居室内视野开阔、采光良好,这很让他们一家满意。可是好景不长,他们小区前北、西、西南三面建造多栋超高建筑,对他们居住的小区形成了扇形的包围之势,眼见着高层建筑一天天长高,阳光也一点点退出了他的家。“把阳光还给我!”张先生决定起诉开发商讨回采光权。
张先生:从立冬到清明 我家里见不到一缕阳光
张先生说,挡住他家阳光的高层建筑是2007年建成的,他和邻居的房屋明显光照不足,冬冷夏热。从立冬到清明整天屋里见不到一缕阳光,白天都得开灯,通风甚至通讯都造成了影响。而且高层建筑的玻璃反射还造成了光污染,使其原有的居住、生活环境人为地遭到了改变,家人精神上受到影响,也增加了生活成本,而且其居住房屋的价值明显贬损,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开发商:我们是合法注册企业 不存在侵权行为
高层开发商的负责人称,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依法取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国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批准文件,不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开发问题。建设施工也是严格依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没有任何擅自变更的行为。因此,开发商的建设开发权益应依法得到维护。
法院:开发商合法 但造成影响应给予补偿
法院调查后了解到,2003年3月,张先生购买了河北区小树林附近一所公寓3层的房屋一套,2006年4月,某开发商在其所购住房西南侧、西侧、北侧开始建设13座高层住宅小区项目。该项目13座高层住宅的布局形成扇形。2008年9月,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就高层住宅对张先生居住的房屋日照采光遮挡造成房地产减损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结果报告确认张先生房屋受遮挡后价值减损为人民币6万余元。张先生以开发商侵害了其健康权、隐私权等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6万余元,赔偿因诉讼而支付的评估费2923元。
法院对高层住宅开发建设的合法性不予质疑。通过现场勘察,13座高层住宅确对张先生房屋南侧、北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法院指出,原告张先生提供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是其自行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先生补偿费人民币23000余元。
据了解,同在张先生小区居住的30户居民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他们也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帮助他们维权,最终全部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律师帮办:合法建筑影响采光 亦会构成侵权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小区尽管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各种文件,为什么还构成侵权呢?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满志有律师解析说,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属于合法建楼,但从客观上确实侵犯了张先生的采光权,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虽然合法,但仍属于侵权行为,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都将影响赔偿标准。法院也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该案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3000余元,是非常合理且在情理之中的。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
律师答疑
读者张晓梅咨询说:我继承了父亲8万元遗产,我父亲的朋友李志华得知此消息后,要求我偿还我父亲生前欠的10万元钱,请问我是否有必要替我父亲偿还10万元?
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娜律师解答: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读者华凯咨询说:我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私产房,我已经交齐房款,卖房的也交了房。但现在卖房者不协助我们过户,说房子涨价了,不加钱不给过户,我该怎么办?
击水律师事务所谭昊律师解答:你们双方若已签订购房合同,如果双方有权处分该房且你们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卖方拒绝过户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你可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其起诉,请求双方履行过户义务。
读者刘涛咨询说:我受雇于一家奶站,负责给小区送奶。我在送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请问我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淑霞律师解答:您和奶站属于雇员和雇主的关系,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您可以找您的雇主——奶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新报记者 张敬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