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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击水团支部祝您五四青年节快乐
    本所讯 值此“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向青年律师、文员们致以节日的祝福!青春是优美的诗,字里行间透着激情与快乐;青春是跳动的音符,不经意中弹奏出华美的乐章。同时,青春是一张纸,任你去勾勒,只有你付出汗水,奉献智慧后,才会有所收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祝年轻律师、文员朝气蓬勃,工作顺利,幸福美满!五四青年节的来源五四青年节源于中国1919年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青年节期间,中国各地都要举行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青年们还要集中进行各种社会志愿和社会实践活动,还有许多地方在青年节期间举行成人仪式。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5.04
  • 潘晓东律师被授予2016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
    本所讯 2016年4月29日,我所副主任潘晓东律师被天津市总工会授予“2016年度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 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表彰大会现场潘晓东律师: 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系,大学期间攻读管理学专业,取得法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潘晓东律师重视学习,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大学期间曾在天津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马自达4S店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社会经验和阅历较为丰富。 执业期间,曾办理多起贪污、侵占、交通事故,以及著名的“罗彩霞案”等刑事民事案件百余件,出色的完成了律师工作,获得主办律师和委托人的好评。同时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多次参加天津电视台、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司法局、社区组织的公益咨询活动,多次参加事务所组织的辩论赛,并且获得优异成绩。 潘晓东律师坚持在执业过程中,诚实守信,兢兢业业,用心的去做每一个案件,用自己的努力去完成委托人的心愿,用自己行动去捍卫公平与正义。联系电话:18602274455 潘晓东律师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9
  • 击水律师报 第107期
    本所讯 《击水律师报》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办、潘强律师主编,内容包括“击水要闻”、“律师说法”、“媒体聚焦”、“公益活动”及“击水律师小传”等栏目,为您普及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欢迎击水律师的新、老朋友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免费索取《击水律师报》。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8
  • 谷艳艳律师任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
    本所讯 自2016年4月18日起,我所谷艳艳律师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务部部长。 谷艳艳律师谷艳艳,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法务部部长、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团成员。谷艳艳律师曾在《天津日报》、《天津工人报》等报刊媒体发表文章二十余篇,并多次做客天津新闻广播《法律服务热线》栏目,透过电波,为广大听众普及劳动法知识,解答各种维权纠纷。谷艳艳律师热心公益事业,多次参加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讲堂”公益咨询活动、天津交通广播“与法同行”大型公益咨询活动,义务为群众答疑解惑。不定期做客天津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值班窗口,为广大职工义务维权,普及劳动法知。法律咨询热线:18822301942
    2016 04.26
  • 击水律师沉痛悼念南开艾跃进教授
    本所讯 南开大学艾跃进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4月21日晚去世。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一行于2016年4月22日前往艾跃进教授家中,对艾跃进教授去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深切慰问。 潘强律师及其夫人向艾跃进教授亲属表示深切慰问艾跃进。南开大学教授,军事学军事思想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著名演讲家,天津市国学研究会副会长。 全国著名演讲家,口才艺术、社交礼仪专家;领袖学、成功学、军事学专家;国际问题和形势政策专家;中华规范婚礼创始人;著名策划人、主持人,天津市国学研究会副会长,多次接受包括新华社、央视《新闻联播》、《新闻频道》等媒体的采访,担任天津电视台四个栏目的嘉宾,被媒体评为“魅力教授”、“最受欢迎教授”。每年在全国各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北大、清华等著名学府,举办上百场讲座和演讲,现场反响强烈,好评如潮。 艾跃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国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国防教育协会理事,天津市台湾问题研究会理事,天津市婚庆协会总顾问,天津市博士达教育咨询公司首席专家,天津市水上勇敢者冬泳俱乐部秘书长,南开大学演讲团团长兼艺术总监。艾跃进教授艾跃进教授参加击水律师事务所“感动击水”年会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6
  • 我所在《天津教育报》推出“潘律师信箱”栏目
    本所讯 为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作用,不断推动依法治校进程;为“依法治校研究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2016年4月20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天津教育报刊社精心打造、强强联合,在《天津教育报》推出“潘律师信箱”普法专栏。该栏目于每周三在《天津教育报》发表,每期选取校园法制热点案例,或与教师、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击水资深律师的精彩点评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如需咨询,欢迎新、老读者将问题发送至“潘律师信箱”panlvshixinxiang@sina.com,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3102125500、15900260476,击水律师将为您义务答疑解惑,一对一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 初中生打篮球受伤 谁来“买单” 文章发表于2016年4月20日《天津日报》第三版 天津教育报讯 某学生家长来电咨询:我的孩子现就读于天津某中学,因在体育馆与另一同学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请问: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就医费用由谁承担?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当前,学校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寻求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一旦遇到校园侵权案件必须考虑和慎重对待的问题。我国法律采取“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侵权案件。一、侵权人责任。打篮球作为体育运动在竞技比赛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和肢体对抗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双方均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均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损失应当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法律条文中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监护人的责任。因两名初中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他们监护人的父母应对自己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三、学校管理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非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务院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本案中,学校若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我们应正确处理校园侵权案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给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从而进一步保护学生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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