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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与红桥法院主办《物权法》专题讲座
    吴教授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法上物权变动的基本结构,基于法律行为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及其特殊性。之后,吴教授生动细腻、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适用,区分原则、要因和公示的理解与适用。最后,吴教授结合三个案例“一物多卖时买受人的地位?登记前房屋征收款归谁?在破产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受人是否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浅谈了对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反思。吴光荣教授生动精彩的演讲,使在场的律师、法官受益匪浅,并对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获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王玉青律师
    本所讯 2011年12月13日上午,当事人宋先生的家属来到我所,将一面写有“人民律师办实事真诚奉献创和谐”的锦旗送到我所交通法务部部长王玉青律师的手中,感谢一段时间以来,王律师为自己的案子付出的辛勤努力。 当事人与王玉青律师(左)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某日,宋先生驾驶货车行驶至某公路时,撞到前方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了宋先生本人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宋先生要求被告张某及某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未果,便诉至法院。‘宋先生慕名来到我所,在向我所副主任、交通法务部部长王玉青律师咨询后,当即决定委托王律师承办此案。王律师接受宋先生的委托后,随即开始深入了解案情,奔波于案发现场及交警大队调查取证,不放过任何一个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兢兢业业、不辞辛苦。庭审当中,王律师慷慨陈词、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的争取到当事人的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大部分的观点,判决被告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近20万元。得知判决结果的宋先生十分激动,虽然人在医院治疗,仍旧让家人代替自己为王玉青律师送来锦旗,对王律师的工作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郑晓云律师
    当事人与郑晓云律师(中)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的上诉案件,我所郑晓云律师代理的是上诉人一方。不久前,吴先生与前妻王某通过诉讼离婚,对于法院判决中有关房产的分割,吴先生不甚满意。一审法院将吴先生与王某的房产全部判决给了王某,吴先生不服,遂上诉至法院。郑晓云律师接受了吴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多次前往吴先生及王某处进行调查取证,在与本案一审法院法官进行沟通联络后,郑律师积极的准备开庭材料,庭上据理力争,不放过任何一个对我方有利的观点。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放大部分观点,判决王某对吴先生予以经济补偿三十万元。得知判决结果后的吴先生及家人非常激动,特意亲自送来锦旗,对郑晓云律师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史锦岭律师接受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采访
    本所讯 2011年12月17日下午,我所史锦岭律师接受了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记者的采访。 史锦岭律师(右)接受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记者的采访老汉有4个孩子(两男、两女)。1994年,老汉将其房屋过户到大儿子名下。2009年,老汉又与大儿子、二儿子写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由两个儿子所有,并由二子承担其抚养义务。现在老汉的房屋要拆迁,房屋产权和老汉的赡养问题该如何解决?史锦岭律师表示:“该房屋已经过户,后来的分家协议不能对抗原来所有权变更的事实。对于老汉的赡养,儿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对于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的大儿子如果拒绝抚养老人,老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时效为一年。”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首播时间:今晚18:18 重播时间:次日08:3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市司法局、律协领导莅临我所视察党建工作
    本所讯 2011年12月16日上午十时,天津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李立华,原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王天举,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杨春慧,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政治处主任侯春华、副主任王锦辉等领导一行莅临我所,就我所的党建工作进行了考察交流。我所主任潘强律师率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贾芳律师,团支部书记张璟瑾,女工委主任尹敬静等热情接待领导来访,对领导莅临我所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市司法局、市律协、河北区司法局等领导莅临我所视察党建工作 几位领导参观了我所前厅接待室 领导们对我所取得的成绩和所获的荣誉表示了积极的肯定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党支部书记贾芳律师等热情接待领导的来访几位领导先后参观了我所前厅接待室、律师办公区、支部办公室,并对我所的办公环境、团队规模、文化气息和所获荣誉表示了积极的肯定。随后,双方就怎样发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党组织班子建设、律所管理机制和党员律师业务发展等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座谈。 几位领导参观了我所办公区走廊,感受了击水独特的文化氛围 领导们参观了我所党支部办公区 党支部书记贾芳向几位领导介绍了我所的党建工作 领导们对我所的党建工作表示了肯定和赞美潘强律师首先就本所的发展历程、部门组成、业务特色和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肯定了党员律师在事务所发展壮大过程中所起的积极带头作用,他表示:“党支部是我所的品牌之一,起到了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部门监督的作用。在党支部的带领下,我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合理安排法定假期和年假休息,发放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及煤火费,同时积极的、努力的做到为百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李立华、市律师协会理事杨春慧观看了我所走廊的每日一字 领导们观看我所走廊橱窗的所报,并对《击水律师报》给予了赞美 领导们对我所的办公环境、团队规模、文化氛围表示了积极的肯定 双方就怎样发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党组织班子建设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座谈随后,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贾芳律师透过PPT图文并茂的向几位领导汇报了我所的党支部情况,包括党员组成、发展,所获得的荣誉和成绩,以及举办的多种创先争优活动等,她表示:“为百姓义务普法、免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党支部成员总是积极主动参加,我坚信今后我所的党支部工作会越做越好。”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李立华 原市律师协会会长王天举 市律师协会理事杨春慧、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 潘强律师向领导们介绍了我所的发展历程、部门组成、业务特色和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几位领导对我所的党建工作表示了肯定和赞扬。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李立华对我所党建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感慨的说:“击水所的创先争优工作很显著,对服务社会、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击水所是河北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击水所今天取得的成绩和所主任、全体成员的努力及河北区领导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党支部活动促进着律师业务的发展和律师素质的提高,业务尖子、优秀人才要发展,要积极入党。党支部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要融入在一起,切实的纳入到管理实践中去。党支部活动能凝聚人心,提升团队士气,更好的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我相信党建工作势必会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我局、市律协和河北司法局今后将会更好的为击水所服务,给予支持。”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李立华对我所的党建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河北区司法局政治处主任侯春华、法服科科长赵殿利 潘强律师肯定了党员律师在事务所发展壮大过程中所起的积极带头作用 我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贾芳律师(右),团支部书记张璟瑾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我所协办渤海早报“律师说法”栏目
    本栏目将由我所专家律师坐堂,以真实案例解析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物权侵权等法律知识,同时还将对百姓感兴趣的热点新闻事件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予以深度解读。今后每周一,读者都能够品尝到由早报记者和专业律师为您精心“选材”、细心“烹制”的法治新闻“大餐”。以下内容为刊登在2011年12月19日《渤海早报》第21版原文:汽车冷天自燃 车主状告制造商经销商保险公司——法院判制造商经销商败诉新买不到一年的小轿车竟在大冷天里自燃,车主吴先生将制造商、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制造商赔偿相关损失,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吴先生于2010年春节期间将车停放在楼下,不知何故,驾驶室仪表板突然起火,不仅造成车辆毁损,还把一楼邻居家的玻璃熏黑。后经消防部门鉴定,确认火灾起因系车内铜导线短路。新车开了还不到一年就在大冷天里自燃,吴先生认为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于近日将生产商、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诸被告连带赔偿因车辆自燃引起的财产损失,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上牌手续费、保险、技术鉴定费等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中,销售商辩称该案不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既然原告已投保自燃险,那么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案系车辆自燃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不是保险合同纠纷。经销商表示己方只负责销售,与原告损失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有瑕疵而致产品所有人遭受财产损害的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车辆系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因铜导线短路引发自燃,足以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汽车制造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燃原因并非由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或因改装引起,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无质量瑕疵的产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次诉讼中不予调整。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制造商一次性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7万余元,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苏文辉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三项法律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其责任主体除生产者、制造者之外,还有提供销售、仓储、运输等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应,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分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其主观是否存在侵权之过错,只要因侵权行为而产生损害后果,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均应承担责任;提供销售、仓储、运输等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否则便不承担责任;此外,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时,则推定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据此,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因此而产生了损害后果,便可主张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在生产者不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无需消费者另行举证证明其有赔偿义务,生产者便应承担责任。 新闻编写: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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