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找了后老伴,我要赡养她吗?
2025.03.14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3月14日第6版


【案情介绍】


1998年,王某与前妻张某婚后生育一子小王,后张某去世。2021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而小王工作后未与王某、李某共同居住。2023年7月,王某去世。


去年3月,李某被查出肝癌,此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济压力很大。为此,她多次要求小王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小王向律师咨询:“我需要对李某承担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小王对李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关于民法典中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认为,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取决于是否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否持续了足够的时间使得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形成。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彼时,小王已年满18周岁,且自主工作、独立生活,未与李某共同居住,故能够认定李某对小王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也因此,不能认定小王与李某之间形成继母子关系,故小王对李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抚养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不仅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还需要结合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的实际年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经济支持程度、教育保障情况、抚养教育时间、家庭身份是否融合等情况综合判断。重组家庭虽然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生恩重,养恩亦重,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