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7月3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王老师系某医学院外聘教师,2020年9月1日同某医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年,每月工资6000元。2022年7月25日至8月20日,系暑假休息时间,某医学院正常向王老师支付了假期工资。2022年8月18日,在开学的前两天,王老师患病进行手术治疗,直到2022年8月29日新学期开学后,王老师共请病假9天,某医学院正常向王老师支付工资。
2022年9月15日,王老师以某医学院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关补偿。某医学院则以校规规定“寒暑假期间离职或开学不满一个月办理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期带薪假期”为由,要求王老师返还暑假期间工资。王老师向律师咨询:“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学校能否以校规要求教师退还寒暑假工资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从这里可以看出,《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既包括公办学校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因此,王老师不论是否为事业编制,均受《教师法》保护。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其中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相关规定,某医学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王老师可以主动提出离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关于学校要求退还假期工资一节,在某医学院与王老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医学院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王老师支付寒暑假工资。而且,虽然学校规定“寒暑假期间离职或开学不满一个月办理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期带薪假期”,但这一规定同《教师法》的规定相抵触,属无效规定。故,某医学院不能因此要求王老师返还带薪假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