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7月17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小王在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柴犬,双方签订了《柴犬销售服务协议》,约定这只柴犬的价格为2万元。后来,小王因工作需要出差,将爱犬单独留在了家中。为此,他又在该宠物店购买了上门喂养服务,并约定宠物店工作人员上门喂养期间,他家的房门钥匙由邻居代为保管。
2023年9月15日,宠物店工作人员完成了一次上门喂养服务。9月16日,这只柴犬跑出家门丢失了。后来,小王以某宠物店工作人员完成上门喂养服务后,没有关好入户门导致柴犬丢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宠物店承担责任。那么,某宠物店应该为柴犬丢失一事担责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董兆琦律师介绍,此案中,虽然存在某宠物店工作人员未关好房门导致宠物犬跑出家门丢失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导致宠物犬丢失的其他因素。而且,小王家的房门钥匙并非由某宠物店保管,小王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某宠物店工作人员上门喂养这一行为是导致房门没有关好、宠物犬丢失的直接原因。因此,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小王以某宠物店完成上门喂养服务后,没有关好入户门导致宠物犬丢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某宠物店工作人员未关好入户门。而且,从上门喂养结束到发现宠物犬丢失,中间隔了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某宠物店并不掌控小王家的房门钥匙,也没有证据证明某宠物店对该房屋及房内财物负有管理责任。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小王要求某宠物店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实践中,宠物店上门喂养宠物存在宠物丢失的风险。宠物主人应当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及管理措施,如安装宠物监控设备等,降低意外发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