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案外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2025.08.1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8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1年,王某出于居住需要,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置了该开发商名下的一套期房,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2022年,该房屋竣工后,王某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就被开发商的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该房屋。


现王某向律师咨询:“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否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艾丽努尔·伊力夏提律师解答:


首先,王某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见,王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查封该房屋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即案外人执行异议。


其次,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能否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需分析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若符合该规定,则可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买受人提出异议并能排除执行的三个条件: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王某在2021年就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满足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条件;而且,他是出于居住需要购置房屋,只要能证明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在已支付全部购房款项的情况下,也满足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要求。


如果王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情形,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他的执行异议,从而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如果他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或者不符合其中某一项情形,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他的主张,房屋仍会继续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