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2月26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曾合作开展汽车配件销售业务。
今年3月,李某出资10万元购置专用配件,交由王某在合作项目中使用,双方约定合作结束后王某应返还该笔出资款。然而,约定期满后,王某未履行返还义务。
今年5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署借条确认借款事实。此后,李某偿还了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
今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剩余20万元借款及利息。李某向律师咨询:“我能否主张将王某尚未返还的10万元出资款与借款债务进行抵销?”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魏若荃律师介绍:
首先,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借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李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双方通过借条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且款项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后续归还10万元后,尚余20万元未还,王某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要求李某偿还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权利。
其次,李某主张以王某所欠的10万元出资款抵销部分借款。该主张是否成立需依法审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主张抵销的10万元系其向王某提供的合作项目出资款,双方约定王某负有返还义务。该笔款项与王某对李某的借款债权,均属于金钱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具备抵销的基本前提。
然而,抵销的成立还需满足“债务到期”这一要件,即王某对李某所负的返还出资款债务必须已届履行期。若王某未按约定返还,且无正当抗辩理由,则该笔债务视为到期,李某可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此外,当事人之间如存在关于不得抵销的特别约定,或债务性质本身不宜抵销(如抚养费、抚恤金等),则抵销将受到限制。本案中,双方未就抵销作出禁止约定,且所涉债务均为普通金钱之债,故在符合到期条件时,李某的抵销主张存在成立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抵销主张的审查较为审慎,通常要求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合法、明确、到期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李某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关于10万元出资款返还的约定内容,以及王某未履行的事实。如证据不足,或债务未到期,则抵销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综上,王某要求李某偿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而李某提出的抵销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其能否证明王某对其负有到期债务10万元。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可依法部分支持抵销,判令李某仅就剩余1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反之,李某仍需就20万元借款负有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