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近日,我所揭晓2012年击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评选结果,排名如下:
第一名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承办的马某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如依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和可能的一审、二审、申请执行,最少耗时1年,且由于问题复杂且敏感胜诉与否亦不能保证。律师通过电视台媒体监督的方式,迫使单位和劳动局同意审批,1个月就办理了特岗退休手续,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名 我所史锦岭律师承办的崔某工资销售提成争议案。
获奖理由:原告仲裁阶段败诉(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委托律师后,律师帮助、指定当事人搜集新证据70逾份。鉴于受理法院法官明确表示“本院从来没有通过判决方式判决过80万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律师确定调解方案,最终委托人取得各项赔偿、补偿共计“83.5万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卷中遗漏了被告人父亲协助抓捕的情节,律师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请求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调查该情况,最终律师该意见被采纳。
第三名 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承办的某供销公司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职工起诉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律师以原告未向劳动监察投诉不符合支付条件、属于一事不再理不应再起诉的理由进行抗辩,一、二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起诉。
第四名 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承办的贾某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代理律师在委托人仲裁败诉的情形下接受委托后,针对主张加班费无证据的难题,通过提供一起诉讼的另两位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委托人的加班时间,使得委托人得到加班费18820.06元,同时,为委托人主张延迟支付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4705.15元,最终为委托人获得了最大的财产利益。由即由仲裁庭支持的加班费0元,到法院委托代理律师改判成23525.21元。三个案子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一共赔偿70000多元。
第五名 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承办的张某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委托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的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请求裁决败诉,但到法院阶段委托我所,通过代理律师提供证据认定所在单位以公司经营需要调岗为由单方违法解除系违法行为,最终得到主审法官的确认即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令向委托人支付经济赔偿金29890元。后委托人所在单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六名 我所杨雪律师承办的滑某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第二次劳动仲裁裁定书下达,单位不服提起撤销之诉,认为医疗保险应当由第三人(侵权人)承担或自担(酗酒),最终驳回单位诉请。案件历经两年之久,律师开庭到裁决十五天定案胜诉。
第七名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承办的李某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退休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下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驳回后立即起诉,避免两次跑路;当庭坚持要求对方给付调解款,避免执行的麻烦。
第八名 我所梁海滨律师承办的火锅店工资赔偿金争议案。
获奖理由:申请人仲裁请求约为12000元,被申请人作为单位,形式很不乐观。通过律师整理证据,当庭提出了充分的驳斥理由,最终调解一次性给予对方3000元补偿再无其他争议,减少诉请金额74%。
第九名 我所吴淼律师承办的李某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申请人李某自2012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魏某自2012年5月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12年7月被辞退。实际工作期间申请人李某不足两个半月,申请人魏某工作期间为一个半月。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申请人魏某。
第十名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承办的宗某劳动争议案。
获奖理由:从一开始法官不支持律师的观点,强调本案的确过了诉讼时效,通过律师的两次当面沟通,法官的态度有所转变,判决书维持原判;法院如果严格按照诉讼时效,本案仅能支持两个月的双倍工资;法院的裁判文书引用了律师在代理词中的部分观点,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能够让案件维持原判。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