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鑫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栏目记者采访
某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公产房,按照公产房屋变更承租人的相关规定,应该由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并且办理公证手续后方可变更承租人。在履行公证手续时,公证处告知该女士,由于其户籍上使用的姓名与现姓名不一致,因此被拒绝公证。该女士户籍上使用的是曾用名,现将如何证明自己真实身份?
刘大鑫律师认为:“公民的曾用名一般在变更姓名时,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存档中留有备案,可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如果没有备案记录,也可以找到公民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该公民的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身份。
律师也在此提醒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自己的姓名时,注意将“曾用名”进行备案,以便日后发生类似纠纷能够及时举证,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
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
首播时间:今晚18:30
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