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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协办天津工人报《天津市老画家新作选登》栏目
    本所讯 从2014年6月23日起,我所与天津利和盛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协办天津工人报《天津市老画家新作选登》栏目。天津工人报社记者赵桐岩(右)、天津利和盛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丽美(左)与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中) 孙长康《太行清秋》津门著名老画家介绍:孙长康简介 作品刊登于2014年6月24日《天津工人报》第4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7.01
  • 我所参加天津电视台公益大讲堂活动
    本所讯 2014年6月28日上午9:30,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田伟律师及谷艳艳律师一行来到天津青年宫三层,参加了由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与天津青年宫联合主办的“公益大讲堂”活动。 炎热的天气未能阻挡群众们前来咨询的热情,现场百余名群众参与本次活动。活动首先由我所张向龙律师为广大群众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我国婚姻法法律知识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如婚后一方父母购买房屋或婚后双方父母购买房屋或婚前按揭购房且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问题。 之后,是三位律师的专家会诊环节,由我所张向龙律师针对现场观众代表自身遭遇的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法律困惑,给予了专业、严谨的解答和分析。 最后,由击水律师为前来咨询的群众们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义务为大家提供法律帮助。本次咨询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医患纠纷、遗产继承、房屋合同、财产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方面法律问题。活动的成功举办受到了群众们的一致好评,既解决了自身遇到的法律问题,又增强了维权意识,使大家获益匪浅。 张向龙律师为广大群众讲解婚姻法法律知识 张向龙律师深入浅出的讲授使大家获益匪浅现场百余名群众参与本次活动 张向龙律师三位律师的专家会诊环节张向龙律师针对现场观众代表自身遭遇的法律问题,给予专业、严谨的解答炎热的天气未能阻挡群众们前来咨询的热情张向龙律师(左)为群众答疑解惑安刚律师(右二)为群众答疑解惑 田伟律师(右)为群众答疑解惑谷艳艳律师(左)为群众答疑解惑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30
  • 潘强受聘为天津交通广播特约评论员
    本所讯 2014年6月19日下午二时,天津交通广播召开新闻类节目研讨会暨特约评论员受聘仪式,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交通广播常年做客嘉宾潘强律师等多位专家、媒体人成为天津交通广播首批特约评论员。 会上,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和媒体人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多非常中肯的意见建议。本次会议的主旨是为了加强交通广播新闻类节目的评论环节,增强节目深度,并构建评论员团队,同时也为节目创新发展探索新思路。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20
  • 击水律师参加天津电视台公益咨询活动
    本所讯 2014年6月14日上午9:30,由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举办的“法眼大讲堂”公益普法活动在河西区湘江道与新围堤道交口下瓦房东舍宅社区成功举办。几十余名热心市民不忌酷暑前来参加活动。我所王茜律师、谷艳艳律师及实习律师刘丹现场为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解答了有关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产房承租、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及物业纠纷等方面法律问题。活动的成功举办使市民受益匪浅,不仅接触和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还有效的解决了自身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次活动旨在将法律知识送进社区,切实的为百姓提供法律帮助,解决百姓维权难的困惑。 “法眼大讲堂”公益普法活动在河西区下瓦房东舍宅社区成功举办 我所实习律师刘丹主持活动 市民不忌酷暑前来参加活动 刘丹、王茜律师为市民答疑解惑 王茜律师为市民答疑解惑 王茜律师为市民答疑解惑 谷艳艳律师为市民答疑解惑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16
  • 我所与睿津梁心理咨询中心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本所讯 2014年6月13日下午四时,我所与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立长期合作”签字仪式在我所南开业务部成功举办。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任张伯昕出席签字仪式。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并约定:甲方员工向乙方进行法律咨询时,享受免费服务;乙方员工向甲方进行心理咨询时,享受价格优惠;双方员工如有法律服务(法律咨询除外)需求或心理咨询(疗程)需求时,享受价格优惠;双方客户如有法律服务需求或心理咨询需求时,双方可推介给对方,被推介的客户可享受价格优惠。 张伯昕主任(右)与潘强律师背景资料: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天津市工商局正式注册的专业的心理咨询、教育培训、企业心理(EAP)服务公司。是以1993年由原天津市常委、市政协主席肖元同志创办的天津市天协人才培训学院的师资力量为依托,由一批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专家、企业培训专家和优秀教师队伍组成。二十年来我们继承学院的服务宗旨,依靠学院的教育优势和公司的自身特色,与天津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我们以自己真诚的服务态度和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信任,也树立起良好的服务品牌。公司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企业心理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学习能力训练。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15
  • 我所自编自导自演普法情景剧将在河北有线播出
    本所讯 由我所自编、自导、自演的普法情景剧“我的钱去哪了”已于近日录制,并将于近期在河北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播出。该剧由我所副主任吴凤颖律师担任编剧、导演,由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和实习律师鲁烨主演,最后由吴凤颖律师针对该剧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予专业评析,为观众答疑解惑。珍珍(鲁烨律师扮演)的奶奶得了癌症,急需一笔钱治疗,因家境困难,珍珍找到昔日的恋人小徐(卢彦民律师扮演)借5万。小徐婉拒表示仅有的5万将用于明年结婚的费用,经不过珍珍再三的请求,小徐还是帮助了珍珍。珍珍打了借条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归还,人民币5万元整,利息1万元整。后因珍珍的奶奶病重,珍珍又开口向小徐借了2.5万块钱。再一次帮助了珍珍的小徐最终没能结婚,遂前往国外发展。2014年4月,小徐回国找到珍珍,小徐表示:你一共借了我7.5万,到2011年年底半年应还9万,后面这两个整年的利息也按那个半年的算,一年1.5万,两年3万,你一共应该给我12万。珍珍表示:我借了5万还你6万,第二笔的2.5万咱们并没有约定利息。最终,小徐作为原告把珍珍告上法庭,要求珍珍偿还本金及利息12万元。庭审中,珍珍提出双方约定应于2011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但是小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催讨过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期为由驳回了小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男孩的诉讼请求呢?如果没过诉讼时效,女孩先借的5万元,只借半年,就承诺还1万元的利息,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呢?男女双方的争议就是在利息的计算上,女孩第二笔借款是否应当按照第一笔的利息比例计算呢?我所副主任吴凤颖律师以案说法,她表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权利人维权需及时,“过期”(即超过诉讼时效)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即胜诉权无法支持。本案中,男孩应当自2012年1月1日开始两年的期间内向女孩主张债权,但是他却在过了两年多的时间以后才找女孩要这笔钱,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其次,要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相比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后,第一笔已经明确了还款时间和利息,如果在法律保护的时效期间,又没有超过法律约定的比例,肯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二笔借款只约定还款时间,双方却没有约定利息,并因此引发争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小徐(卢彦民律师扮演)珍珍(鲁烨律师扮演) 吴凤颖律师精彩点评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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