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我所参加区司法局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活动
    本所讯 2014年6月10日上午九时,河北区卫生局、河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河北分局等单位在河北区阳光广场举办了“食品安全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河北区司法局组织我所梁海滨、赵慧宁、谷艳艳三位专职律师参加活动。活动现场,过往群众纷纷驻足观看各单位的宣传展牌,并向现场工作人员咨询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和维权途径。活动期间,我所梁海滨、赵慧宁、谷艳艳三名律师共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余次,内容涉及食品安全、交通肇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通过律师们耐心专业的解答,使大家认识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公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帮扶作用。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11
  • 我所与三家心理咨询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本所讯 2014年6月7日下午3:30,我所与天津金鹏博心理咨询中心、天津市爸妈在线心理咨询中心、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心理咨询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签字仪式在新闻大厦二层会议室成功举办。天津金鹏博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曹文杰,天津市爸妈在线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刘少伟、咨询师张柳,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副主任李培颖出席签字仪式。仪式由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主持,我所分别与这三家心理咨询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员工向乙方进行法律咨询时,享受免费服务;乙方员工向甲方进行心理咨询时,享受价格优惠;双方员工如有法律服务(法律咨询除外)需求或心理咨询(疗程)需求时,享受价格优惠;双方客户如有法律服务需求或心理咨询需求时,双方可推介给对方,被推介的客户可享受价格优惠。签字仪式后,三位心理咨询中心主任还为我所律师和文员介绍了心理咨询的作用及积极意义。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副主任李培颖表示:律师自身的工作压力、家庭的矛盾及每个人内心的冲突和困扰,都应及时调整,避免长期的累积,保持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天津市爸妈在线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刘少伟表示:我们不能改变天气、社会、法律,但可以选择改变我们的行为,通过自身的改变来积极的影响及疏导他人的想法,同时在工作中,学会鉴别当事人,努力让当事人明白什么才是真正的、合理的诉求,并通过积极的沟通及信息传递,准确的了解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最后,天津金鹏博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曹文杰为大家带来了十五分钟的催眠放松治疗,使大家在有限的时间里达到了有效的身心放松,起到了一定减压及缓解疲劳的作用,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曹文杰主任(左一)、刘少伟主任(右二)、李培颖副主任(右一)与潘强律师(左二) 天津金鹏博心理咨询中心曹文杰主任(左)与潘强律师 天津市爸妈在线心理咨询中心刘少伟主任(右)与潘强律师 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副主任李培颖 天津金鹏博心理咨询中心曹文杰主任(右)与潘强律师 天津市爸妈在线心理咨询中心刘少伟主任(右)与潘强律师 天津市睿津梁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副主任李培颖(右)与潘强律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09
  • 击水律师参观天津市一中院院史展览馆
    本所讯 2014年6月6日上午9:30,我所主任潘强律师率潘晓东、徐禄、刘丽薇律师,实习律师陈月、鲁烨、左丹丹、刘丹、张国辰,主任助理尹敬静、李中美、梁柏及南开大学三位博士生等一行来到了天津市一中院院史展览馆参观学习。击水律师们先后观摩了天津市一中院办公楼及院史展览馆,亲身感受了一中院现代化的办公环境和浓厚的人文气息。天津市一中院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回溯漫漫六百余载的天津历史,被老市民俗称为“老法院”的南马路188号,跨越了明清、民国、新中国的诞生和发展等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厚重的富有天津地域色彩的司法文化。展区面积近300余平米,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历史景观复原区;第二部分,天津司法审判的溯源地;第三部分,民国时期天津地方法院;第四部分,天津市人民法院在南马路188号的诞生与发展;第五部分,走向未来——前进中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行使众击水律师受益匪浅,院史展主要反映明清时期卫、所作为军队审判机构逐渐过渡到县府等地方机构进行“官审”的历史沿革;清末“变法”中,在此诞生中国第一个现代法院,使天津成为中国现代审判的开拓者;民国时期天津地方法院现代审判模式的演进以及审理的历史名案;新中国时期,战火中诞生的人民法院不断成长,历经初建时期的火红年代、文革时期的艰难岁月、改革开放后的蓬勃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潘强主任、南开大学博士生刘学文先后在一中院院史馆嘉宾提名簿上落下笔墨,“天津法治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否则,真的对不起我们的先人”及“法府毓秀 源远流长 累累硕果 日月昭彰”。 天津市一中院葛渤海副院长(右)与潘强律师 潘强律师与郭文礼律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06
  • 潘强担任天津市大学生辩论赛总决赛评委
    本所讯 2014年5月30日下午,由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主办,共青团南开大学委员会、南开大学生会承办的“践行核心价值观 辨响青春中国梦”2014年天津市大学生辩论赛总决赛在南开大学伯苓楼拉开帷幕,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受邀担任大赛评委及颁奖嘉宾。本届辩论赛是2014年天津市大中专学生校园文化艺术系列活动之一,晋级决赛的南开大学辩论队和天津大学辩论队,就“修德,立意高远更重要还是立足平时更重要”展开了辩论。8位辩手的表现赢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最终,南开大学辩论队略胜一筹,获得冠军。潘强律师为获奖辩手颁发证书 潘强律师(右一)与获奖辩手合影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05
  • 我所为全体律师投保职业责任超赔保险
    本所讯 近日,我所为全体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每个律师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亿元。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公民索赔意识的逐步增强,律师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增长。律师在执业中处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很可能因过错、过失、疏忽等而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存在着较大的民事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旨在满足广大律师所对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的需要。律师职业责任超赔保障如下: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900万元(统保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0万元包含在此限额之内)2、每个律师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统保保单每个律师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包含在此限额之内)3、所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6.04
  • 我所召开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研讨会
    本所讯 为丰富律师理论知识,集思广益,促进律师相互交流办案经验,2014年5月28日下午四时,我所召开有关当前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研讨会。会议由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主持,我所副主任刘建、王玉青、吴凤颖律师,党支部书记任波律师,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刑事法务部副部长史锦岭律师,陈君健律师及实习律师刘丹参加会议。本次研讨会就在离婚案件中,能否将解除婚姻和财产归属问题分案审理,应该在哪个法院审理;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劳动派遣单位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确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侵权人)主张将商业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如何处理;如何认定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免赔条款的效力;买房人请求开发商承办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算起;如何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纠纷;建筑工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方抗辩认为根本就不违约,不作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延期完工损失的,如何处理;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等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律师纷纷各抒己见、踊跃发言,大家结合自身办案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将各种疑难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讨论,形成了观点碰撞,并达成了一致共识,为今后律师承办各种民事疑难案件的实际操作指明了方向。 我所召开有关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研讨会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主持会议 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 我所副主任吴凤颖律师 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 我所刑事法务部副部长史锦岭律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5.30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