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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制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2018年11月5日上午,潘强律师、宋兆云律师及邓玉阁律师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三位律师结合热点法律案例,透过电波为广大听众进行深度解读,与听众一同探究法理,关注交通出行,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安全出行。 潘强 律师(右)、宋兆云 律师(中间)、邓玉阁 律师(左)
    2018 11.05
  • 不离婚,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5《城市快报》第6版张向龙 律师 城市快报讯 柳女士咨询:男方曾起诉我离婚,但我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未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我发现对方有隐匿车辆准备变卖行为,且大肆挥霍我们夫妻共同存款,我如何维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一般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行为为故意行为,也就意味着因过失行为导致共同财产毁损,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况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相关医药费一般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要注意: 1.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这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性质;哪些财产是父母积蓄和购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这些财产不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财产,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赠与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分出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才可对财产处分。对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 2.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分权,事先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如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参与处分而否认。 3.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结合本案,柳女士若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柳女士可向法院提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先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8 11.05
  • 【潘律师说法】父亲去世后 房管局不给过户该怎么办?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5日《每日新报》第5版安刚 律师 每日新报讯 市民刘先生咨询:父亲生前单位分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屋是房管局发的产权证。因为种种原因登记在父亲单位名下,一直没过户。父亲去世后,只有母亲和我两个继承人。我们和单位协商,单位同意过户并出具书面证明。但是房管局不给过户,我们应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 :鉴于您父亲生前单位同意给您过户,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规定,“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您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此外,您还可以向房管部门书面申请过户,如果房管部门不予答复或者答复拒绝过户,你可以起诉房管部门。
    2018 11.05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刘丹律师
    本所讯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刘先生和季女士来到了击水律师事务所给刘丹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主要是感谢刘丹律师为其代理的继承的案件,通过刘丹律师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结案,也拿到了巨额的继承款。当事人对刘丹律师的工作很认可和肯定,对结果也非常的满意。
    2018 11.04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制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2018年10月29日上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东 、陈世超律师及宋兆云律师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三位律师结合热点法律案例,透过电波为广大听众进行深度解读,与听众一同探究法理,关注交通出行,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安全出行。 潘晓东 律师(右)、陈世超 律师(中间)、宋兆云 律师(左)
    2018 10.30
  • 击水律师被南开法院聘为特邀调解员
    本所讯 2018年10月26日下午2:30,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举办了第二期特邀调解员颁证仪式,我所的潘强律师、安刚律师、田伟律师、史锦岭律师、吕慧宾律师、王茜律师很荣幸的被南开区人民法院聘为特邀调解员,今后将会对南开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主持调解工作,非常感谢南开区法院对击水律师所的信任,击水律师会不负众望,再接再厉为法律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潘强 律师 史锦岭 律师 吕慧宾 律师 安刚 律师 王茜 律师 田伟 律师
    20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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