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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制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2018年11月19日上午,击水律师事务所宋兆云律师、吴淼律师及陈世超律师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三位律师结合热点法律案例,透过电波为广大听众进行深度解读,与听众一同探究法理,关注交通出行,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安全出行。 宋兆云 律师(左)、陈世超 律师(中间)、吴淼 律师(右)
    2018 11.19
  • 击水律师做客天津广播电台“法律帮帮团”栏目
    2018年11月10日,我所刘丹律师做客天津广播电台“法律帮帮团”栏目直播间,就关于服务农民工法制宣传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为农民工朋友普法,使他们懂法、守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遇到事情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刘丹 律师(右)
    2018 11.12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制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2018年11月12日上午,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东律师、陈世超律师及邓玉阁律师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三位律师结合热点法律案例,透过电波为广大听众进行深度解读,与听众一同探究法理,关注交通出行,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安全出行。
    2018 11.12
  • 今日“立冬”,击水同仁聚在一起吃饺子
    本所讯 2018年11月7日,立冬了,击水的潘强律师和潘晓东主任请所里的律师和文员们吃饺子,击水就像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每个人都感觉很温暖,边吃饺子边说笑,好热闹、好开心。
    2018 11.07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制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2018年11月5日上午,潘强律师、宋兆云律师及邓玉阁律师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三位律师结合热点法律案例,透过电波为广大听众进行深度解读,与听众一同探究法理,关注交通出行,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安全出行。 潘强 律师(右)、宋兆云 律师(中间)、邓玉阁 律师(左)
    2018 11.05
  • 不离婚,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5《城市快报》第6版张向龙 律师 城市快报讯 柳女士咨询:男方曾起诉我离婚,但我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未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我发现对方有隐匿车辆准备变卖行为,且大肆挥霍我们夫妻共同存款,我如何维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一般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行为为故意行为,也就意味着因过失行为导致共同财产毁损,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况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相关医药费一般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要注意: 1.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这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性质;哪些财产是父母积蓄和购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这些财产不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财产,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赠与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分出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才可对财产处分。对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 2.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分权,事先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如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参与处分而否认。 3.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结合本案,柳女士若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柳女士可向法院提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先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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