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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高院市妇联解读《反家庭暴力法》
    文章摘自3月9日《城市快报》第八版城市快报讯 (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吴玉萍)昨天下午,市高院和市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其近期制定的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动机制情况做出介绍,专业人士还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解读。本市的家庭暴力情况如何?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昨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借用几个发生在本市的案例进行解读。据其介绍,目前,在本市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通过判决认定家暴情节的很少,弱势一方“胜诉”的也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出现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证据的取得和认定不足。案例一:提供证据很重要女青年小青遭遇家庭暴力,被丈夫殴打后,用手机对伤情拍照,想以此为证据主张权益。不过,当她拿着照片找到律师后,律师告诉她,这样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据张向龙介绍,不少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在遭遇家暴后对伤情进行拍照,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因为照片只能证明受伤害的事实,不能证明所受伤害由谁造成。要尽量在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出具“指定医院函”,再由医院提供诊断证明,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案例二:要第一时间报警女青年小刘经常遭遇家庭暴力,她最终拿着伤情照片、警方“指定医院函”、笔录、诊断证明到法院打官司。在律师的帮助下,她的家暴事实在法庭上形成不争的事实,双方离婚时,小刘获得了更多“财产补偿”。张向龙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对警方的要求提高了,民警因家暴出警要求有家暴笔录,就家暴情节对各方询问,而不仅仅以家庭纠纷处理,这为受害方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证据。所以,当事人要记住,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能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纵容对方。案例三:精神暴力也是家暴44岁的武女士与中年男子赵某是半路夫妻。赵某文化程度不高,无业,无房。二人婚后一直住着武女士的房子(武女士婚前财产)。婚后不久,武女士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几度争吵后,武女士离家与赵某分居。怎奈,赵某不想分手,赵某几度到武女士的单位吵闹。后来,法院判决二人感情破裂离婚,赵某腾房,搬出武女士的房子。张向龙表示,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的案例,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解读,赵某的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因为他的无理取闹,妨碍了女方的正常工作,对受害人一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那么武女士除向法院起诉离婚外,还可向法院请求发布保护令,制止赵某的行为。“家事审判”改革提速昨天的发布会指出,“家事审判”面临着新问题。近年来,本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平均每年受理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就达1.9万件左右,并且以年均3%左右的速度增长。《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组织等相关单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正式提上日程。前天,本市首个家事审判庭在红桥法院挂牌。
    2016 03.11
  • 安刚律师微信公共平台已开通
    本报讯 2016年2月6日,我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开通个人微信订阅号“安刚法律咨询”。春节期间安刚律师通过个人微信订阅号每日推送“安律师讲公有住房承租权问题”、“安律师讲二手房屋买卖问题”、“安律师讲商品房买卖问题”、“安律师讲借名买房问题”、“安律师讲租房问题”特别栏目;春节后安刚律师每日推送法律讲堂,向广大用户讲解与房屋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该微信订阅号累计阅读量已超过8000人次。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其中关于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话题,由天津宣传部门官方权威媒体“新闻117”采用,单日内阅读量突破4000人次,反响热烈。欢迎击水的新、老朋友点击二维码,关注安刚律师的个人微信订阅号。安刚律师微信号安刚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产法务部部长,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2004年1月加盟击水律师事务所,师从案件质量委员会主任徐国强律师,曾与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徐国强律师共同办理过万众瞩目的“湖南大学生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件,担任原告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并亲赴湖南省长沙市参与庭审。长期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栏目的采访,为百姓排忧解难,解答各类维权纠纷。多次在《今晚报》、《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和《天津政法报》等报刊媒体发表律师评析,共计二十余篇。曾办理过多起经典案件,并广受当事人好评。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1、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起诉王家俊、贵州师范大学等八名被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代理罗彩霞,经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2、老城厢72户业主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72户业主,经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保证广大业主既能够及时入住,又能够维护社区稳定;3、河北籍聋哑人张某某在天津公交车上扒窃,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四次会见(无翻译,均与被告人书面交流),并努力辩护,该被告人仅被判单处罚金;4、山东籍寇某某在北辰区某厂打工,因与工友发生争执,持械将工友砸成重伤(脾摘除),被以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提起公诉,经努力辩护,该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5、辽宁籍谢某在山东盗窃价值四万余元的原油,后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努力该被告人谢某仅被判处缓刑;6、天津籍张某在北京盗窃价值一万余元的相机一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律师努力,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取保候审;7、劳动者张某工作中被砸伤,造成七级伤残,单位居然否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单位起诉、上诉,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终审判决为单位赔偿劳动者各项经济损失十余万元;8、某食品开发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食品开发公司,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却牵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安全等焦点问题,最终法院全部支持食品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9、任某起诉八旬老人民间十二万元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败诉。二审继续代理八旬老人,经调解为老人节省三万元;10、刘某兄弟三万元借款纠纷一案,代理被告哥哥,最终驳回原告起诉;其在执业过程中,还办理过数起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和离婚案件等。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说:“法律不会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您真正想要维护权利又不知道从何做起时,只需想起安刚律师。“随遇而安,无欲则刚”是我的人生信条。联系电话:13207526924
    2016 03.11
  • 击水律师获聘为河北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
    本报讯 2016年2月1日,我所史锦岭律师被聘为天津市河北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 史锦岭律师现任南开所刑事法务部副部长、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注册律师、天津市总工会维权律师;200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执业至今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新说法》、《新城市新空间》等栏目采访,并多次在《今晚报》、《城市快报》、《每日新报》、《渤海早报》等权威媒体发表律师文章数十余篇,代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百余起,并获得诸多荣誉称号。2013年,史锦岭律师承办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经其激烈雄辩,二审最终枪下留人,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得2013年度捍卫人权奖。2014年,史锦岭律师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律师通过调取新证据,二审再次枪下留人,最终蝉联2014年度捍卫人权奖。执业理念:学以致用 服务于民 优质服务 以人为本联系电话:13102295490
    2016 03.11
  • 宋利华律师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本报讯 自2016年2月20日起,我所宋利华律师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利华律师 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北所保险法务部部长,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其法律功底扎实,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善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以青年的热诚、专业的服务、娴熟的技能、诚信的风格,赢得了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并多次获得当事人赠予的锦旗。其曾在《每日新报》、《城市快报》、《天津日报》等报刊媒体上发表文章。业务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执业理念: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彰显法律的尊严,是本律师不懈的追求。联系电话:15022429069
    2016 03.11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制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2016年03月07日上午10:30,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及青年律师刘念鑫、张国辰律师,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与听众通过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 张国辰、刘念鑫律师
    2016 03.11
  • 张国辰律师接受《法人》杂志采访 消法“后悔权”为何落地难
    本所讯 2016年3月4日,我所张国辰律师接受《法人》杂志记者采访,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后悔权”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背景资料:《法人》杂志创刊于2004年1月,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是中国唯一的经济法律类高端杂志,在企业界、法律界以及传播领域均有着良好的资源背景,注重独家报道,深度调查,具有独到的新闻触角及观点,拥有得天独厚的法律资源和众多的信息渠道。其定位于以法律的角度解读经济,辨析市场与法制的关系,倡导以法的精神管理社会,经营财富。同时为企业经营决策者提供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支持,是一本经济法律类新闻杂志。 消法“后悔权”为何落地难——文章摘自2016年3月4日《法人》杂志新指引本着“平衡合同主体”,避免消费者恶意不当得利,避免商品价值贬损等原则对新《消法》进行了补充。同时,新指引将退货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也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一章,以防商家恶意规避退货责任2016年2月6日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立法初衷,对网购做出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该条款也被称之为“后悔权”。但新消法实施至今,“后悔权”的实施情况却是饱受争议。本次工商总局下发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下称《退货指引》),也被认为是进一步完善“后悔权”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后悔权”进一步细化与新《消法》相比,《退货指引》对四类商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细化,包括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特价清仓商品等,消费者购买这几类商品时,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中投顾问零售行业研究员杜岩宏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网购看不到实物,依靠商家对产品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做出购买决策,购物风险较大,所以后悔权的引入十分必要。他说道,“原因可以解释为以下两点:首先,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展示虚假商品信息的商家进行限制;其次,能够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利于网购销量的增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又叫无理由退货,实际上是消费者的适用权,又叫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权等等。就是说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说所有的商品都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主要的是对非现场购物,比如网络、电话、电视、邮寄的方式。”邱宝昌认为,网上购物具有跨地域的特性,严格来讲就是非现场购物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就是适用权。非现场购物规定一个新的、对消费者赋予的无理由退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充分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个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实际上也是消费的充分知情权和自主选择的一个延伸。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消法》当中规定了四种情形不能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其中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经过拆封的音像制品或计算机软件、保质期刊等。实际上,在一些大的主流购物平台,鉴于平台监管或评价机制的作用,后悔权的实施是有保障的。但在一些中小购物平台,或者个人的微店等,后悔权的实施确实存在一定障碍。邱宝昌进一步说道:“后悔权是对消费知情权的延伸和保护,这种保护是针对特定商品的,因为如果消费者退的货将会影响到二次销售的话,那么卖给谁呢?”但法规内的列举很难列举穷尽,所以有了一个兜底条款,根据商品的性质不宜退货,事先经过消费者确认的就不能再退。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同时认为:“据实践中的了解,也有极少部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恶意退货,有的甚至导致商家产生经济损失。就像前一阶段热映的电影《夏洛特烦恼》中的桥段,男主人公为了参加同学婚礼,去商场购买了一套礼服,没有撕掉价签等标识,旨在将来进行退货。”如果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将导致市场经济的不稳定。而且,新《消法》中对于何为“包装完好”“退货流程”等问题规定的不是十分详细,导致某些情况下退货无法实现。法规适用存漏洞“网购时存在一些商家对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进行一定的说明,如包装不得损坏、商品不得影响二次销售等,这些说明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执行乏力,时常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但若让鲜活易腐或定制产品强行退还又将损害商家的利益。归根结底是该项法规太笼统,需要出台相关细则来对不同商品做出不同规定。”杜岩宏就后悔权的具体实施情形对《法人》记者说道。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亦认为,新《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立法目的在于:由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产生的特殊性,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就规定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种制度。然而,法律往往是有漏洞的,这种制度很有可能就被某些动机不纯的消费者钻了空子,于是商家就在消费者购买之前进行一些说明。但从法律角度看来,这种约定是违反新《消法》规定的,在合同的效力层面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如果产生纠纷,对簿公堂,商家往往在这种约定上是占不到便宜的。邱宝昌则对记者说,经营者怎么说明都没有问题,但他们需要做的首先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他的解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他的解释就是无效的。邱宝昌进一步解释道,《消法》第26条规定,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适用当中,如果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减轻消费者的权利,或者是增加自己的权利,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样的条款是最终归于无效的。根据《消法》第29条,不得利用技术条件来限定消费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所以说应该正确的使用以及利用商品的性质不能退货。施行效果有待观察在杜岩宏看来,“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落地难,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商品性质不易退货的适用范围以及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是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明确,正是这些问题导致“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佳。而本次新指引中的规定,对于新《消法》进行了极大程度的补充。商家可以主动排除“新四类”商品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如药品、内衣、电子产品等。新指引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地位更加平衡。新指引本着“平衡合同主体”,避免消费者恶意不当得利,避免商品价值贬损等原则对新《消法》进行了补充。同时,新指引将退货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也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一章,以防商家恶意规避退货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新消法实施后,近两年中主要有几类商品退货争议较大,比如电子商品,像手机、数码相机、电脑等一些商品,商家认为此类商品是有记忆的,一旦使用就会有记录,再次买卖会影响其价值,所以不能退货。“本次工商总局在指引中要求这类商品不宜退货,我认为值得商榷。因为《消法》规定应根据商品性质不易退货,而不是以是否增大经营者的成本来考虑。实际上无理由退货就不管什么样商品,只要退货了,经营者都有成本的损失,根据《消法》第25条,运输费用可以由消费者承担,也可以进行约定。我个人认为工商总局根据商品的性质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质疑。”邱宝昌表示,新规中不可退货的前提并非商品的性质,而涉及经营者盈利多少的问题,即使是经过消费者确认的,都有待进一步考证。邱宝昌认为:“做指引很有必要,虽然这个指引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法规,但是其可以合理的指导,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构建一个和谐的消费引导。” 但邱宝昌认为,作为指引是不具备强制力的,所以如果经营者卖了电脑不退,即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可以适用《消法》第25条来采取法律措施,因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是有强制力的,引导连规章都不是,那只能说是告诉消费者这样做好一些,我个人认为像这样的引导、指引,应当由行业协会去做会更好,这样对市场更有益处。”邱宝昌表示。
    2016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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