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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与河东检察院共同出版《毒品犯罪疑难问题专题研讨论坛文集》一书
    本所讯 为发挥法律职业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2015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我所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了“毒品犯罪疑难问题专题研讨论坛”,并共同编辑完成的《毒品犯罪疑难问题专题研讨论坛文集》一书于近日正式与读者见面。本书将“毒品犯罪疑难问题专题研讨论坛”中的实景照片、会议记录、参评论文等分篇编录。其中包括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发表的《面对特情引诱之现实困惑与理论思考》、我所律师程正芳发表的《论毒品犯罪之数量引诱与特情引诱》等论文。同时,汇集整理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等,以方便读者查询、参阅。值得一提的是,本书收录了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切塞雷·贝卡利亚奖”获得者、有“中国法学之父”之称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灿平教授的精彩点评。本书旨在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的疑难问题,由实务工作者与法学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解决路径,以达到运用法学理论指导实践办案的目的。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2.05
  • 潘强律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本所讯 2016年2月4日上午,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潘强律师不文明行为“入法” 能治好城市“顽疾”吗?新华社北京2月4日新媒体专电 题:不文明行为“入法” 能治好城市“顽疾”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付光宇 梁天韵 许雄随地吐痰、车窗抛物,你担心被罚吗?看到有人在电梯抽烟,你会制止吗?正值倡导春节假期文明出行之际,杭州市出台的“文明新规”将不文明行为上升至违法的高度,引发网民热议。专家认为,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陋习,适时出台法律法规,会起到一定的引导和警示作用,对文明习惯的养成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应培养全民参与意识和完善法规执行细节,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使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文明新规”引热议 网友“点赞”呼吁全国推广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一些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同时将保护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自3月1日起,包括开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向车外抛洒物品、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同时,《条例》还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加以保护,对于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对于杭州推出的“文明新规”,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认可,认为当前人们在追求物质文明的同时,素质却一直难以跟上,而这正需要社会管理者加以引导。以前看不惯的不文明行为,现在去劝阻也有法律“撑腰”了。网友“伟大的地瓜”说:“为道之以德的法律‘点赞’,希望能在全国推广。以前对于不文明行为,我们除了在道德上予以谴责,法律往往帮不上忙,所以效果不理想。将道德意识上升到法律意识的探索和尝试,值得赞赏。”道德与法律“融合” 能否遏住城市“顽疾”?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不文明行为归根结底源于人们的道德观念。文明的培养必然有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对于很多陈规陋习“屡教不改”,适时出台法律法规,会起到一定的引导和警示作用,对文明习惯的形成和公民素养的提升提供保障。分析人士认为,提高罚款额度是令香港环境洁净状况获得改善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2003年6月底,香港将《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中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的定额罚款额由600港元提高至1500港元,如果违例人士重蹈覆辙,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肖俊表示,文明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约束,但问题的关键,不是没有约束机制,而是违规成本和受罚几率太低,导致约束机制实际效果不好。据报道,新加坡的管理方式是公众参与城市管理,通过几十年熏陶逐步培养居民素质,而并非一夜之间靠罚款将文明促成。自1958年以来,新加坡共发动过100多项全国性公民运动,在运动期间,被发现违例者只警告不罚款,好让他们适应新的法规。夏学銮表示,根除不文明陋习,应以教化为主,法律管制为辅,逐渐培养文明的自觉,而不是被动的驯化。“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能过度强化和依赖法律以及行政干预,否则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容易产生反弹。”提升全民责任意识 落实法规避免“两张皮”很多在日本、新加坡等国家有过留学或者旅游经历的网友表示,当你在当地有不文明行为时,周围人异样的眼光会让你及时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不妥,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是提升自身素质的关键。而国内大家往往都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很少能够主动站出来进行劝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人的不文明行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表示,“文明新规”的施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具体体现,基层立法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需要注重微观,可操作性强,如果违法成本过低,被处罚者就会觉得无关痛痒,而若执法成本过高,则会面临法规与执行“两张皮”,达不到预期效果。肖俊说,《条例》出台后,重在执行。参考其他地方类似经验,执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处罚力度小导致威慑力不足,执法机构配置人员太少导致管不过来等困境。“深圳1998年出台控烟条例,此后十多年没有开出一张罚单。2014年细化了实施细则,陆续开出了一些罚单,但效果仍不是太好,尤其是火车站等人员密集的户外场所难以管理。”相关专家建议,可依靠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的建设,利用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以及广大市民对抵制不文明行为的积极参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惩处和警示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治理氛围。此外,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6 02.05
  • 春节前夕 击水律师拜望高铭暄教授
    本所讯 2016年2月3日下午,猴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实习律师孙言、工会主席尹敬静及主任助理苏娜一行来到北京,拜望了享有中国刑法学之父美誉的高铭暄教授,并代表全体击水同仁为高铭暄教授献上最诚挚的新春问候与祝福。 高铭暄教授与潘强律师 高铭暄教授为实习律师孙言签书 高铭暄教授为李津龙律师签书 高铭暄教授与主任助理苏娜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6 02.04
  • 春节前夕 击水律师拜望江平教授
    本所讯 2016年2月3日上午,猴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实习律师孙言、工会主席尹敬静及主任助理苏娜等一行来到北京,拜望了享有中国法学界泰斗美誉的江平教授,并代表全体击水同仁为江平教授献上最诚挚的新春问候与祝福。 江平教授与击水律师亲切交谈 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 江平教授为主任助理苏娜签书 江平教授与主任助理苏娜 江平教授与实习律师孙言、主任助理苏娜 江平教授与潘强律师江平教授与李津龙律师 江平教授与实习律师孙言 江平教授与主任助理苏娜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6 02.04
  • 2015年度击水十大律师揭晓
    本所讯 新年伊始,回顾我所过去一年来的发展,击水律师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坚持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为广大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经过我所综合评比评选出2015年度击水所十大律师:第一名刘淑霞律师、第二名王玉青律师、第三名梁海滨律师、第四名张向龙律师、第五名王茜律师、第六名卢彦民律师、第七名吕慧宾律师、第八名程正芳律师、第九名司晓楠律师、第十名曹佳君律师,感谢这十位律师在2015年度所付出的辛勤汗水,他们敬业、职业、专业、精业,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是百姓的贴心人。 第一名 刘淑霞律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河北区优秀律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分会会员、天津市南开区“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执业以来,刘淑霞律师成功代理民事、商事、刑事等案件数百余起。其中多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与案件结果。其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其凭借出色的辩论技巧在与南开检察院辩论赛中荣获优秀辩手。其发表的论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探析》荣获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分会优秀论文二等奖;《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获得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分会优秀论文奖。并多次获得击水十大律师第一名。执业理念:守德、求实、敬业、创新联系电话:13512281192、13920071855第二名 王玉青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擅长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屋纠纷等各类案件。王玉青办理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起诉商业除承保公司一案及同一交通事故同命同价一案被《今晚报》、《每日新报》、《城市快报》、《天津政法报》纷纷报道。执业理念:取乎其上 得乎其中办理的经典案例:1、实际修车费用与物价局定损不一致,最终被告按照原告实际损失赔偿原告;2、车辆被撞不能使用,租车费用应有被告赔偿;3、由于机动车与人身体发生接触,鉴定中心无法作出痕迹鉴定,导致交警队无法作出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方否认撞人,通过律师认真、努力工作,法院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曹某诈骗一案,诈骗近三万元,通过律师辩护,武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单处罚金;5、虽为农业户口,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年均收入主张,获法院支持;6、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治病期间单位仍发放基本工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获法院支持。联系电话:13821993599第三名 梁海滨律师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2010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加盟击水律师事务所后,承办了多起案件,主要涉及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离婚继承案件等各种纠纷,起草了相关诉讼文书,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活动,得到了领导和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本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口头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在案件结束后,往往能够和当事人成为朋友。每一个案件,我都非常重视每个环节、每个步骤,只有细节的完美才能换来案件的成功。我非常珍惜自己能够成为一名击水人,并为此感到自豪,能够融入这个团队本身就是对我的一种肯定。我将秉承击水的一贯办案理念,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击水增添新的荣耀。执业理念:敬业正直 为民解忧 伸张正义联系电话:13821241143第四名:张向龙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婚姻法务部部长,河北区优秀共产党员、河北区优秀青年律师。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业务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对婚姻家庭、业主维权、经济欠款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有较为系统的了解。2013年5月、2014年7月,张向龙律师先后赴京前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参加第二期、第三期“婚姻家庭实务与创新业务”高阶研修班,并获结业证书。张向龙律师多次为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神华天津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员工普及婚姻法相关法律知识;并多次走进天津青年宫参加天津电台、天津电视台举办的大型公益法律咨询活动,为广大百姓答疑解惑。其承办的多起婚姻案件被《城市快报》、《每日新报》等报刊媒体纷纷报道;曾在《天津日报》等报刊媒体编写律师文章三十余篇,为百姓普及婚姻法法律知识;曾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1时间》栏目采访。执业理念:诚信为本 追求卓越联系电话:13002270510第五名:王茜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工会特聘律师、天津市静海区工会特聘律师。王茜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不但善于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并且对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具有独到见解和独特的办案模式。在工作中,善于观察、细致入微,善于分析当事人的心理以及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方向,往往能够使办理案件事半功倍。在庭审中凭借极强的应变能力,善于抓住对方弱点,以彼矛克彼盾,使案件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执业期间,不仅成功代理民商事、劳动争议、刑事案件百余起,深受法官和委托人的好评。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为社会各个方面的人群义务解答法律问题,希望在法治建设中,贡献自己的力量。执业理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咨询电话:13821953004第六名:卢彦民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南所主任、法律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劳动法务部部长。中国共产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获“2013年度天津市十佳提名职工维权律师”、“天津市五一劳动者奖章获得者”、“河北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河北区十佳技术创新标兵”称号。卢彦民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CCTV12《热线12》栏目采访,并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新说法》、《二哥说事儿》及北方移动传媒等栏目采访,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以独特的视角进行专业点评。定期做客天津广播新闻台《法律服务热线》栏目、交通台《交法在线》栏目、生活台《法律与生活》栏目,为广大听众答疑解惑,并就一些疑难案例进行权威解读。同时,多次在《人民法院报》、《今晚报》、《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城市快报》、《渤海早报》、《工人日报》等权威报刊发表文章150篇,结合一些经典案例剖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热点问题。执业4年以来,卢律师成功代理民商事、刑事案件近三百件,硕果累累,深受法官、当事人及顾问单位好评。多次收到当事人的感谢信、致谢的锦旗,称其为“能言胜辩担当正义,敏思负责优秀律师”。执业理念:我相信凭借对法律正义的执着追求,一定会撑起一片正义的天空。让法律的阳光照耀每一个角落。联系电话:13662068212第七名:吕慧宾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所合同法务部部长。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至今承办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擅长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类等案件。吕律师曾多次做客天津人民电台新闻广播《潘律师谈劳动维权》栏目及经济广播《今晚有说法》栏目,透过电波为听众答疑解惑,普及劳动法相关知识。其曾在《人民法院报》、《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城市快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执业理念: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联系电话:15822459097第八名:程正芳律师江西鄱阳人,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三农法务部部长。擅长三农案件、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天津区县联盟广播、天津新闻广播特约嘉宾,程正芳律师定期受邀参加区县联盟广播台《维权之路》、天津新闻广播台《潘律师讲劳动法》等栏目的录制。多次在《人民法院报》、《今晚报》、《每日新报》等报刊媒体发表文章及律师评析。经典案例:齐之旺劳动争议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对律师工作十分满意,并送来锦旗一面;王东追要工程款案,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并且王东聘请律师的费用对方也承担了;徐耀林欠款纠纷案,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服务理念:细心周到为当事人服务是我的承诺。联系电话:13820150750第九名:司晓楠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女工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交通法务部部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司晓楠律师在工作中勤勉、专注、友善。处理案件时考虑周全,工作深入细致,不但善于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尤其善于分析诉讼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心理,在庭审中凭借极强的应变能力,善于抓住对方弱点,以彼矛克彼盾,使案件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民商事、刑事案件百余起,硕果累累,深受法官和委托人的好评,被业界和委托人评价为“专业知识精湛,品德素质高尚”。乐于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得委托人信任和高度评价。执业理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咨询电话:13602102109第十名:曹佳君律师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天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静海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培养人,法学学士。曹佳君律师成功办理大量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均获当事人一致好评。常年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熟悉合同、文书的起草、审核,法律风险控制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曹佳君律师曾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栏目采访;多次做客天津电台经济台、新闻台,宣讲《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并答疑解惑;曾在《城市快报》、《每日新报》、《今晚报》、《渤海早报》、《天津工人报》等报刊媒体发表文章,共计数十篇;多次参加《新说法》、《交法在线》、《与法同行》等栏目举办的大型公益普法活动。曹佳君律师热爱法律工作,办案细致入微、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忠诚敬业,具有奉献精神,实践经验丰富,善于抓住对方弱点,灵活运用法律,使案件反败为胜。执业理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咨询电话:13820676303
    2016 02.03
  • 潘强律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本所讯 2016年2月1日上午,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潘强律师原文如下:“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追问,专家解析追责应该怎么追? 新华社北京2月1日新媒体专电 题:“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追问,专家解析追责应该怎么追?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中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除一名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均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这一处理结果引发网民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呼格案有关责任人被追责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不过,在追责过程中,应加强处理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让不断完善的追责制度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追责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追责公告能否更详细?记者梳理发现,追责结果中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分获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四类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少网友认为,呼格案追责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对大家关心的处理依据和具体标准,有关部门公布的追责公告并未具体交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目前只公布了追责的处理结果,对于哪个部门主持的追责、为什么追究这27人的责任、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进行的追责等具体情况,缺乏必要的说明。记者2月1日联系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的处理依据、处理标准等问题进行采访,但其表示“我们不接受采访”,并指出:“追责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另外,厅级干部和呼和浩特市的处级干部都是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呼和浩特市纪委处理的。”责权统一,到底该追谁的责?在追责结果中,不少网友提出,为何在案件合议中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权力的书记员也被追责,而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却未见追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书记员如果对案件未能完整真实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呼格案书记员为何被追责,目前并未予以公布。“目前我国并行党纪处罚条例、不同地方行政标准等多种追责机制,需要对这些不同机制进行复盘,才能清晰地看待这一问题。”王锡锌表示,追责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应、权责平衡,即有权必有责。在冤假错案上,谁曾经行使过权力,就要追究谁的责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系统追责是对在检察环节负有责任的7名责任人,按照干部管辖的原则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和浩特市纪委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依纪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调离到其他单位,是由其现在所属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则由相应的机关党组作出。 专家解析,追责应该如何追?潘强告诉记者,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中,以前最高检、最高法对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而这往往造成基层在执行中“走样”。随着冤假错案的平反,司法人员被追责也亟须进一步规范,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透明公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追责的27人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系统都有涉及,这暴露出公检法系统相互制约的机制失效。完善追责制度,核心在于对冤案错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时进行修补改进,避免冤案错案的悲剧重演。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出台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意见,指出法官及检察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的错案追责成为常态。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追责机制,多位专家建议,一方面要用责任约束权力,对终身追责等规定落实到位,让追责成为约束权力行为的“牢笼”,给“越界”者以有效震慑;另一方面,要依法追责,公开透明,对于追责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要说清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消除社会疑虑。汪玉凯认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义,追责不是为了平息舆论去“走过场”,相关部门应不回避争议,鼓励广泛充分讨论,深入剖析,举一反三,以此助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记者:付光宇、刘懿徳、梁天韵、许雄、赵仁伟)
    2016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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