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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在《每日新报》推出“潘律师说法”栏目
    本所讯 推进法制建设,普及法律知识,2016年3月7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每日新报》精心打造、联合推出“潘律师说法”全新专栏。该栏目于每周一在《每日新报》发表,每期选取国内或天津市的法制热点,或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击水资深律师的精彩点评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不是天津户籍能否承租亲属遗留的公租房文章发表于2016年3月7日《每日新报》第6版每日新报讯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不是天津市人。我与天津男子李某结婚,婚后无子女,丈夫无父母、无兄弟姐妹。几年后,丈夫去世了,丈夫生前承租一套公产房。我要求房管站过户,房管站以我“不具有本市户籍,不能承租公产房”为由拒绝办理。张女士咨询房管站的答复是否正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解答:房管部门对张女士的答复,依据是《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不具有本市户籍不得承租公有住房。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其中并未明文规定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才能承租公产房。我们认为,不应将“不具有本市户籍就不能承租本市公有住房”作扩大理解。否则原承租人去世后,继承人无权继续承租房屋,这是与法理相悖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16 03.11
  • 击水律师参加“建设美丽河北志愿者在行动”活动
    本所讯 为弘扬雷锋精神,积极响应河北区司法局号召,2015年3月4日上午9:30,我所青年律师刘念鑫、张国辰、张宇参加了由河北区文明办在意式风情区马可波罗广场举办的“助力十三五建设美丽河北志愿者在行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后,我所律师免费为来自周边社区的市民群众和外地游客解答房产、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问题,认真为每位前来咨询的市民群众解法释疑。咨询活动持续到中午结束,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00多份,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志愿者与市民群众的互动中,雷锋精神得到了传承,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弘扬。“助力十三五建设美丽河北志愿者在行动”启动仪式 张宇律师 刘念鑫律师 张宇、张国辰律师 击水律师为每位前来咨询的市民群众解法释疑 张国辰、刘念鑫、张宇律师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3.07
  • 击水律师所报全面升级为彩印版
    本所讯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宣传工作的感染力、渗透力、影响力,自2016年1月31日起,我所印制新版《击水律师报》。该报全面升级为彩印版,以更完美的姿态向广大读者呈现击水律师风采!欢迎击水的新、老朋友来我所免费索取阅读。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3.02
  • 第十一届“击水杯”卡拉OK大赛圆满举办
    本所讯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为欢庆猴年元宵佳节,2016年2月20日周六下午18:00,第十一届“击水杯”卡拉OK大赛在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东方之珠”圆满举办。本届“击水杯”卡拉OK大赛由我所主任助理李中美担任主持人。活动开始,我所河北所主任潘晓东律师为击水同仁致节日祝辞,诚挚的祝福大家元宵节快乐,团团圆圆、和和美美。随后,击水选手依次亮相擂台,展示自已的歌喉。优美的歌声、激情的演绎,博得在场观众阵阵的掌声,比赛现场气氛热烈,高潮迭起。在比赛接近尾声时,我所河北所主任潘晓东律师登台,为击水同仁现场演唱歌曲,将本次比赛推向高潮,现场气氛火爆热烈,观众席上欢呼声不断,掌声雷鸣。当晚,击水选手轮番亮相,实力不相上下,曲目包括港台风、嘻哈风、深情风等不同种类,为现场观众带来一场精彩的音乐盛宴。经过激烈角逐,最终奖项花落各家,实习律师孙晨以一曲婉转悠扬的《信仰》征服评委和广大观众,摘走了本届“击水杯”卡拉ok大赛一等奖;南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实习律师安娜分别以一曲深情款款的《故乡的云》、《美丽心情》捧走本届大赛二等奖;我所副主任张向龙律师演唱的《鸿雁》、青年律师张国辰演唱的《王妃》、实习律师王宾演唱的《时间煮雨》获得本届大赛的三等奖。实习律师孙晨演唱《信仰》、南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演唱《故乡的云》实习律师安娜演唱《美丽心情》、我所副主任张向龙律师演唱《鸿雁》青年律师张国辰演唱《王妃》、实习律师王宾演唱《时间煮雨》财务文员谢欣献唱、河北所主任潘晓东律师及实习律师孙晨为击水同仁现场演唱歌曲青年律师张国辰与财务文员谢欣合唱歌曲、主任助理赵成献唱歌曲南所刑事法务部部长史锦岭献唱歌曲、实习律师孙晨摘走了本届“击水杯”卡拉ok大赛一等奖安刚律师、实习律师安娜捧走本届大赛二等奖张向龙、张国辰、王宾律师荣获本届卡拉ok大赛三等奖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2.23
  • 张国辰律师接受天津日报记者采访
    本所讯 2016年2月15日下午,我所张国辰律师接受了天津日报记者的采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文章摘自2016年2月16日《天津日报》第五版 天津日报讯 日前,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指引》,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然而,针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此次《指引》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四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辰认为,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系统在正版的情况下,系统的预装是需要用户给予授权才能激活的,“比如iPhone,激活后这个iPhone的ID就和用户绑定了;或者电脑的正版Windows系统,激活后这套系统就属于用户个人了,也就是说,一经确认,这件商品就专属化了。”他表示,激活试用后的商品会发生价值的损耗,再消费的可能性比较低,即便再给其他用户使用,也会对新用户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此外,《指引》还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其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张国辰表示,新规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一个比较全面的补充,无论是对商家还是对消费者,都是一种更加平衡的保护。记者 胡萌伟 新闻链接:http://epaper.tianjinwe.com/tjrb/tjrb/2016-02/16/content_7415482.htm
    2016 02.16
  • 猴年初七 击水同仁喜领“压岁钱”
    本所讯 猴年新春伊始,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我所未婚青年律师和文员,均收到了来自潘主任送出的最诚挚的节日祝福和“压岁钱”。 潘主任为律师王荣贵、文员魏云竹发“压岁钱”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6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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