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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击水足球队将与二中教师成功举办足球友谊赛
    本所讯 为丰富我所业余生活,提高团队协作精神,在潘强主任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下,2015年6月11日16:00,击水律师与天津市第二中学教职工在二中体育场举行了一场精彩的足球友谊赛,我所潘晓东、刘建、梁海滨、田伟、安刚、徐禄律师等参加比赛。足球场上击水队员们激情飞扬,他们的投入与争分夺秒的状态,一个个迅疾的动作更是让人应接不暇。比赛过程中,双方球员积极拼抢,赛出了风格、赛出了水平,场下观众热情呐喊助威,整个比赛气氛友好热烈。本次足球赛的圆满举办,不仅加深了律师之间的相互了解,更是增强了击水律师的团队合作意识。击水足球队的律师们纷纷表示:希望通过今后的足球赛丰富律师业余生活、增强体质和团队凝聚力,使“击水足球”成为击水文化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击水风采。本着切磋技艺、以球会友的态度,击水所足球队诚邀社会各单位的足球队伍一同竞技和交流,共同寻找那一份对足球的热爱。击水律师与二中教师合影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12
  • 潘强律师一行赴京拜望高铭暄教授
    本所讯 2015年6月5日上午11:00,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携我所律师谢文芝、裘敬娴以及主任助理李中美、赵成赴京拜望享有中国刑法学之父、刑法学界泰斗美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孜孜不倦,奉献一生,是非常令人尊敬的老教授。几位律师见到高铭暄教授难掩激动的心情,高铭暄教授也鼓励每一位击水人要不断努力前行。在亲切的交谈中,高铭暄教授欣然为我所即将出版的法律系列丛书题字:《击水律师辩护词精选》、《击水律师谈刑事案件》、《击水十大经典刑事案件》。拜访高教授的时间虽然短暂, 但他的一言一行都给我们很大启发和激励。高教授对刑法学的热爱,以及60余年如一日的淡泊谦虚,都深深感动着我们,让我们油然而生敬仰崇敬之情。这位法学界的泰斗,将作为心中永远的榜样,激励自己向着更高的法学山峰不断攀登。 高铭暄教授(右)与潘强律师(左) 高铭暄教授与我所律师交流 高铭暄教授为我所即将出版的法律系列丛书题字高铭暄教授(右)与谢文芝(左)律师高铭暄教授(右)与裘敬娴律师(左)高铭暄教授(右)与主任助理赵成(左)高铭暄教授(右)与潘强律师(左)及其助理李中美(中)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8
  • 我所组织学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本所讯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2015年6月7日,我所在位于河北区昆纬路的新闻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例会。会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及曹佳君律师为击水同仁讲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使击水律师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学习会受到我所律师普遍好评的同时,更是激发了律师学习的积极性。曹佳君律师潘强主任(左)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8
  • 我所推出“电话预约、上门咨询”法律服务项目
    本所讯 我所推出“电话预约、上门咨询”法律服务项目, 如您有婚姻家庭、房产合同、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物业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等各类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法律咨询预约热线。届时,击水律师将上门为您答疑解惑,一对一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做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欢迎您拨打我所咨询热线:400-622-9992(全国客服电话);26413835(河北所)、27310358(南开所)、13622001319、13652065194(主任助理手机)。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8
  • 潘强律师明日将赴京拜访刑法学之父高铭暄教授
    本所讯 保证案件质量、追求公平公正的结果、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一行将于2015年6月5日特赴京拜访享有中国刑法学之父、刑法学界泰斗美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照片为2013年11月1日高铭暄教授(右)与潘强律师(左) 学者简介:高铭暄, 1928年5月生,浙江省玉环县人。195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1953年起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曾参加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订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先后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高铭暄教授一直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刑事立法、国际刑法。独著、主编、合著(译)、参著专业书籍90余部,发表文章250余篇。部分著作曾获得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一等奖和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奖励。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4
  • 我所协办的《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
    本所讯 从2015年5月15日起,由我所协办的天津市快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该DM于每周五出版,发行50000份,受众群为本市各区县健身爱好者。第三期内容:照料老人较多离婚时可主张经济帮助李女士与陈先生是某高校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相识并相恋。毕业后,双方很快找到了满意的工作,稳定下来后,双方决定结婚,并签订了婚前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9月10日,婚生女陈某出生后,李女士为了照顾老小、料理家务便辞去了工作。现双方因交流少,感情日益淡薄,李女士打算离婚。但是婚前协议已经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李女士又没有工作和收入,离婚后生活会非常困难。这使李女士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律师张向龙、左丹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是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但是,如果一味地肯定婚前财产约定就会漠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也是劳动。所以,根据权利和义务应遵循的对等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李女士为了照顾家庭老小而辞去工作,因此,可以以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请求陈先生予以补偿。 第四期内容:面对网络传销“朋友圈”也需警惕近年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这种非法行为已经收敛了许多。但在利益驱使下,仍然有部分传销分子想方设法拉人入会、收会费、把“会员”变成庞大金字塔的一部分,而利益的获得者永远是金字塔顶的组织者。近年来,由于手机互联网的兴起,传销迅速渗透到新兴社交软件“朋友圈”中,其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今天,我们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给大家讲讲“朋友圈”传销的特点和对策。律师说法: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认为,“朋友圈”发送的信息仅自己的好友能看到,他人无法查看同一消息下的非好友留言,而传统社交网站中发送的消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相比之下“朋友圈”显得闭塞,容易导致谣言传播,而辟谣却异常困难。传销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微商”或“微店”的名义,在“朋友圈”中大肆传播虚假信息,制作虚假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客户晒单等,表面上售卖各种商品,但实际上商品并不存在或单纯依靠售卖商品并不能获取一定利益,而本质上还是为了不断发展下家获取提成,这种行为对于市场的繁荣没有任何推动作用,却成就一部分人不劳而获的恶习。《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下了准确定义,并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属违反刑法的行为,对打击传销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我们在网络当中发现类似行径,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举报或投诉,并上传相关的截图资料作证据;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提醒网民,与其轻信所谓“发财梦”,不如多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充实自己的大脑,让传销无从下手。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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