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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组织学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本所讯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2015年6月7日,我所在位于河北区昆纬路的新闻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例会。会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及曹佳君律师为击水同仁讲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使击水律师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学习会受到我所律师普遍好评的同时,更是激发了律师学习的积极性。曹佳君律师潘强主任(左)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8
  • 我所推出“电话预约、上门咨询”法律服务项目
    本所讯 我所推出“电话预约、上门咨询”法律服务项目, 如您有婚姻家庭、房产合同、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物业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等各类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法律咨询预约热线。届时,击水律师将上门为您答疑解惑,一对一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做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欢迎您拨打我所咨询热线:400-622-9992(全国客服电话);26413835(河北所)、27310358(南开所)、13622001319、13652065194(主任助理手机)。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8
  • 潘强律师明日将赴京拜访刑法学之父高铭暄教授
    本所讯 保证案件质量、追求公平公正的结果、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一行将于2015年6月5日特赴京拜访享有中国刑法学之父、刑法学界泰斗美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照片为2013年11月1日高铭暄教授(右)与潘强律师(左) 学者简介:高铭暄, 1928年5月生,浙江省玉环县人。195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1953年起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曾参加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订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先后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高铭暄教授一直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刑事立法、国际刑法。独著、主编、合著(译)、参著专业书籍90余部,发表文章250余篇。部分著作曾获得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一等奖和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奖励。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4
  • 我所协办的《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
    本所讯 从2015年5月15日起,由我所协办的天津市快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该DM于每周五出版,发行50000份,受众群为本市各区县健身爱好者。第三期内容:照料老人较多离婚时可主张经济帮助李女士与陈先生是某高校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相识并相恋。毕业后,双方很快找到了满意的工作,稳定下来后,双方决定结婚,并签订了婚前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9月10日,婚生女陈某出生后,李女士为了照顾老小、料理家务便辞去了工作。现双方因交流少,感情日益淡薄,李女士打算离婚。但是婚前协议已经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李女士又没有工作和收入,离婚后生活会非常困难。这使李女士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律师张向龙、左丹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是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但是,如果一味地肯定婚前财产约定就会漠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也是劳动。所以,根据权利和义务应遵循的对等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李女士为了照顾家庭老小而辞去工作,因此,可以以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请求陈先生予以补偿。 第四期内容:面对网络传销“朋友圈”也需警惕近年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这种非法行为已经收敛了许多。但在利益驱使下,仍然有部分传销分子想方设法拉人入会、收会费、把“会员”变成庞大金字塔的一部分,而利益的获得者永远是金字塔顶的组织者。近年来,由于手机互联网的兴起,传销迅速渗透到新兴社交软件“朋友圈”中,其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今天,我们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给大家讲讲“朋友圈”传销的特点和对策。律师说法: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认为,“朋友圈”发送的信息仅自己的好友能看到,他人无法查看同一消息下的非好友留言,而传统社交网站中发送的消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相比之下“朋友圈”显得闭塞,容易导致谣言传播,而辟谣却异常困难。传销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微商”或“微店”的名义,在“朋友圈”中大肆传播虚假信息,制作虚假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客户晒单等,表面上售卖各种商品,但实际上商品并不存在或单纯依靠售卖商品并不能获取一定利益,而本质上还是为了不断发展下家获取提成,这种行为对于市场的繁荣没有任何推动作用,却成就一部分人不劳而获的恶习。《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下了准确定义,并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属违反刑法的行为,对打击传销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我们在网络当中发现类似行径,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举报或投诉,并上传相关的截图资料作证据;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提醒网民,与其轻信所谓“发财梦”,不如多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充实自己的大脑,让传销无从下手。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4
  • 潘强律师被聘为天津市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成员
    本所讯 2015年4月10日,天津市民政局、司法局、法治天津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天津礼堂共同举办天津市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年启动仪式。国家民管局副局长廖鸿、司法局副局长魏东出席,天津市社团局局长张宝甫主持启动仪式。会上,天津市成立了全国首个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我所主任潘强律师被天津市民政局聘为“天津市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成员”。据悉,社会组织律师宣讲团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全市依法登记和实行备案的社会组织总数截至日前已突破2万家。首批30余人的团队,在组织市区两级普法宣讲的同时,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体检”。有法律需求的社会组织可以登录“天津社会组织网站”查看具体详情。律师宣讲服务团成员将积极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增强答疑解难的及时性和法律服务的时效性,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气氛。天津市成立了全国首个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3
  • 我所律师参加法眼大律师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本所讯 2015年5月31日上午9:00,由天津青年宫和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共同举办的普法公益讲座在天津青年宫三楼七彩大舞台举行,我所南开所主任卢彦民律师、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田伟、王荣贵、鲁烨、左丹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陶达、李业勤为现场观众免费答疑解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现场会诊,针对观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处理相关法律事宜。活动现场,八位击水律师义务为现场群众解疑释惑,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婚姻家庭财产、遗产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及刑事案件等各类法律问题透彻剖析、专业解答,用通俗、平实的语言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解释清楚。在近3个小时的活动中,共接待前来咨询的观众三百余人,律师们专业、耐心的解答,赢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值得一提的是,为帮助更多的市民拓宽维权的渠道,也考虑到部分咨询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并不希望在公众场合进行咨询,击水律师特别设计了人性化“预约登记服务”,咨询者可于活动结束后任意时间段选择到我所与律师面对面进行交流。此外,我所还将在接下来的每个月中,走进社区、街道,关注民生、依法维权,积极传递法律正能量。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 300余名观众现场咨询 曹佳君律师卢彦民律师 田伟律师王荣贵律师 鲁烨律师 左丹丹律师实习律师陶达实习律师李业勤 本次活动赢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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