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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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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邦俊教授一行莅临我所答疑解惑
    本所讯 为加强与高等院校互动交流、为律师专业化建设搭建更广阔的平台,2015年5月30日下午2:30 天津师范大学贾邦俊教授率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一行六人来我所就“疑难案例”答疑解惑。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对贾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我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交通法务部部长司晓楠律师以及王荣贵律师作为本次讨论的律师代表,依次向大家介绍了“贸易公司买卖合同案”、“旅游纠纷案”以及“拆迁补偿款案”三个讨论案例,并为贾教授及师大的同学们简述了相关案情。紧接着,击水律师与师大的同学们进行了激烈的切磋交流,双方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贾教授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这三个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我所鲁烨、左丹丹等律师也参加了讨论会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贾邦俊教授表示:理论与实践结合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学理论实践的“阵地”,每天都会产生各种新奇、复杂的案例,这对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引起法学研究者的重视。潘强主任表示:法学理论对于深入实践之中的律师来说需要得到“名师”的点拨。贾教授的带领几位研究生到我所讨论疑难案例,对提高我所律师办案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潘强主任也对法学院学生的专业学习、职业选择、技能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勉励他们勤奋好学、术业专攻,以师大学长、我所副主任吕慧斌律师为榜样,争取实现从法学院学生转身成为优秀青年律师的职业梦想。讨论结束后,双方表示今后还将在案件研讨、实践教学多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我所律师对贾教授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贾邦俊教授 击水律师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院学师生我所主任潘强律师 我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我所交通法务部部长司晓楠律师 王荣贵律师 潘强主任与大家讨论案例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吴林立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霍云肖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吴世伟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夏越颖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薛艳贾邦俊教授就疑难案例答疑解惑双方各抒己见、各抒己见 击水律师与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院师生合影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1
  • 击水律师参加助老维权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本所讯 为了进一步推进老年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 2015年5月31日上午9:30,在位于南京路的今晚报大厦一楼大厅,我所主任“天津市助老维权十佳律师”潘强率青年律师谷艳艳、刘润娴、实习律师马芳芳一行参加由天津市老龄委、天津市律师协会、今晚传媒集团中老年时报社联合主办的 “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我所律师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前来咨询的老年人就遗嘱纠纷、房产纠纷、赡养纠纷、老年人再婚等与当下老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儿子和媳妇离婚了,但是儿媳占着房子不走怎么办?”、“我该怎样设立合法的遗嘱?”…活动现场,老人们将心中疑惑一吐为快。我所律师与前来咨询的老年人一对一展开交谈,有的一聊就是半个多小时,尽职尽责地从道德、家庭和睦、法律等多个角度给老年人提出了专业的意见,使前来咨询的老年人对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我所主任潘强律师表示,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律师的天职,要以爱心、耐心,细致周到地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十几年里,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与老年人朋友们进行法律交流,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公益咨询活动持续三个多小时,律师们的热情丝毫不减,不断解答着老年人提出的一个又一个法律问题。活动接近尾声,天津市律师协会领导莅临现场视察指导,并与击水律师及现场群众亲切交谈。“助老维权公益法律咨询活动”满满落幕。此次活动,得到了老年人的广泛好评,开辟了老年人方便、快捷的维权绿色通道,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谷艳艳律师刘润娴律师实习律师马芳芳天津市律师协会领导与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合影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1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律帮帮团》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我所工会副主席/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于2015年5月30日本周六上午11点做客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交通广播联合主办的《1068 劳动法律帮帮团》栏目,本期节目将围绕劳动法律知识,以案说法为听众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期案例: 企业可以随时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吗?2012年3月,某公司招聘了1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也统一规定为3个月。公司内部决定,根据试用期内这些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维持、延长或缩短每个人具体的试用期。2个月后,在新员工中出现了几例特别的试用期问题。公司认为研发部的小王表现不是很理想,决定在3个月的试用期基础上延长试用期2个月,共计5个月的试用期。而市场部的小李,在试用期内请了1个半月的病假,公司无法进行考察,决定顺延2个月的试用期。办公室的小张,公司认为他表现优秀,原来3个月的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立即转正。被延长试用期的小王认为自己工作表现很好,只不过因为心直口快,领导不喜欢他故意刁难他才延长试用期,而且延长试用期应当与他本人协商。小李认为自己请病假是迫不得已,但是他已经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公司不能单以患病而延长试用期。小张则认为,自己还没有考虑好是否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不能单方缩短使用期。这是一则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卢彦民、程正芳律师将通过电台为您解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新员工的实际表现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这合理吗?理由是什么?
    2015 05.30
  • 天津科教频道播出由潘强律师参与录制的《法眼大律师》栏目
    我所潘强律师受邀担任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嘉宾律师,节目将带法律领求助者走进演播室,与律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届时,潘强律师将从专业的律师视角,分析生活中真实的案例,为您的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带您直面难题、维护权益、走出困境。2015年05月28日今晚19:40道敬请收看天津科教频《法眼大律师》--《八旬老人忧心忡忡女儿拿走我的一切》。本期预告:本期节目的求助者贾女士是带着自己年近八旬的老母亲来到节目现场求助的。老人一上台,情绪就十分激动。原来,贾女士的母亲已经年过八旬,膝下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人说大女儿骗走了自己的她房子和钱,那么,亲生女儿为什么会对自己的母亲做出这样的事情呢?贾女士说,姐姐在20年前离了婚,她带着孩子搬回了父母家居住,因为在一起生活,所以父母的证件和工资本等等都由大姐保管,而大姐这一住就是十几年,几年前大姐再婚搬出了父母的房子,但是父母的一切东西还是在大姐的手里。不久前,大姐威胁母亲要卖房子,这时他们才知道,原本在父亲名下的房子,在2011年已经过户到了大姐的名下。房子究竟是怎么过户的母亲和他们兄妹都不清楚,现在大姐要卖房子,老母亲日日担心自己会被大女儿赶出家门,流落街头。那么老人该如何维权呢?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5.28
  • 天师大贾邦俊教授一行将莅临我所答疑解惑
    本所讯 为律师专业化建设搭建更广阔的平台,2015年5月30日2:30 天津师范大学院贾邦俊教授将率天师大民商法学研究生一行七人来我所就“热点案例”答疑解惑。届时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副主任吕慧宾律师、交通法务部部长司晓楠律师以及王荣贵、鲁烨、左丹丹等律师将与天津师范大学师生进行学术交流。照片为2010年4月24日下午,天津师范大学贾邦俊教授携众学子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与潘主任及我所律师就“热点案例”答疑解惑。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5.28
  • 击水律师将于周六做客交通广播《1068法律帮帮团》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我所工会副主席/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将于2015年5月30日本周六上午11点做客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交通广播联合主办的《1068 劳动法律帮帮团》栏目,本期节目将围绕劳动法律知识,以案说法为听众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欢迎您届时收听FM106.8《劳动法律 帮帮团》。本期案例: 企业可以随时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吗?2012年3月,某公司招聘了1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也统一规定为3个月。公司内部决定,根据试用期内这些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维持、延长或缩短每个人具体的试用期。2个月后,在新员工中出现了几例特别的试用期问题。公司认为研发部的小王表现不是很理想,决定在3个月的试用期基础上延长试用期2个月,共计5个月的试用期。而市场部的小李,在试用期内请了1个半月的病假,公司无法进行考察,决定顺延2个月的试用期。办公室的小张,公司认为他表现优秀,原来3个月的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立即转正。被延长试用期的小王认为自己工作表现很好,只不过因为心直口快,领导不喜欢他故意刁难他才延长试用期,而且延长试用期应当与他本人协商。小李认为自己请病假是迫不得已,但是他已经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公司不能单以患病而延长试用期。小张则认为,自己还没有考虑好是否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不能单方缩短使用期。这是一则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卢彦民、程正芳律师将通过电台为您解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新员工的实际表现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这合理吗?理由是什么?我所主任潘强律师 南开所主任、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 上期“劳动法律帮帮团”栏目回顾:本所讯 2015年04月25日上午11:00-12:00,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我所南开所主任、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以及我所工会副主席、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做客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交通广播联合主办交通广播《1068帮帮团》首期“劳动法律”专栏节目。值得一提的是本期节目中天津市总工会法律部秦建中部长来到直播间,与我所三位律师为广大听众围绕劳动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期案例:赵某从1979年到永泰化工厂工作,1997年赵某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1999年4月医疗期满时,赵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赵某仍不能胜任。化工厂遂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赵某任何带待遇。赵某认为化工厂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且应给自己相应的待遇。程正芳、卢彦民律师耐心为听众解答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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