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检察院与我所成功举办公诉人律师团体论辩赛
本所讯 2014年8月28日下午2:30,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公诉人律师团体论辩赛在河东区检察院七楼会议厅拉开序幕。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齐冠军、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马和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刘致宏、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刘士新、河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建军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出席本次论辩赛并担任大赛评委。此次辩论赛共分四组,采取二对二的团体形式,每组辩论时间共计22分钟。我所律师潘晓东、安刚、史锦岭、李雨蒙、徐禄及实习律师张国辰、刘丹、鲁烨作为参赛辩手与河东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辩手在场上一较高低。控、辩双方围绕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四个热点案例,就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展开了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指控和辩护,充分展示了双方的法律熟知程度、思维逻辑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以及雄辩口才,获得现场同仁们的阵阵掌声。本次论辩赛使律师和检察官这对常在法庭上交锋的“对手”,成功的实现了律师、检察官的角色转换,双方对法理的深入探讨启迪人心,是一次形象的展示与梦想的飞翔。比赛结束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刘致宏、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刘士新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先后对大赛进行了精彩点评。最终,我所律师史锦岭律师、河东检察院检察官张路共同荣获本次辩论赛一等奖;我所律师潘晓东、实习律师刘丹,河东检察院检察官黄莹、赵越超共同获得辩论赛二等奖;我所律师安刚、李雨蒙、徐禄,实习律师张国辰、鲁烨,河东检察院检察官纪振尚、尹敬慧、张郴、张旭、陶涛共同获得辩论赛三等奖。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公诉人律师团体论辩赛在河东区检察院七楼会议厅拉开序幕
评委席我所律师安刚、李雨蒙、徐禄,实习律师张国辰、鲁烨,河东检察院检察官纪振尚、尹敬慧、张郴、张旭、陶涛共同获得三等奖我所律师潘晓东、实习律师刘丹,河东检察院检察官黄莹、赵越超共同获得辩论赛二等奖我所律师史锦岭律师、河东检察院检察官张路共同荣获本次辩论赛一等奖附辩题:案例(一):
某日,被害人张某中午在一小酒店喝酒,一直喝到晚上,因琐事与饭店的三个伙计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从室内打到室外。这时被告人王某恰巧路过此处便上前劝阻。此时,被害人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非常生气,被告人一巴掌将被害人打倒后离去。被害人后被路人送至医院,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诊断为:被害人死于粥状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剧烈运动、饮酒、情绪激动、外伤、均可以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又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面部有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二):
一天,汽车装卸工张某(农民、文盲)跟车来到某公司装货,(该公司为中日合资企业),所装货物为照相机的镜头片,箱子大小为0.8m*1m*1.2m。在装货过程中,被告张某明知这两箱货物并非自己本来货物,还顺势多装了两箱。后误觉得货内镜头片为玻璃不值钱,故只收纸箱钱)。在货物运出厂后,张某将货物运至废品回收站,回收站工作人员说:“箱内物品不要,包装箱80元可以收购。”经过划价,废品回收处又给涨了5元钱。张某所盗货品实际为61万元,后张某被抓获归案,赃物被如数追回。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案例(三):
2009年12月14日凌晨2点,路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轿车,伪装出租车,在火车站调度室处,以每公里10元的价格,拉刚送完男友登火车的陈某回家,车刚走约一公里,路某即通过控制计价器开关虚增路费,陈某对快速增长的车费产生怀疑,遂要求下车,路某不加理睬,继续行至前方不远处一大楼旁的胡同内停车,即要求陈某先将计价器显示的156元付清,并威胁陈某“不给钱就打你,要么把你扔进河里洗澡”。陈某被迫支付车费156元。后路某再次作案时,被抓获。经查,当天路某在火车站附近作案共三次,索要乘客钱款共380元。
控方:路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路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案例(四):
2008年4月,A市烟草行业开展打击假烟行动,为了取得较好成绩,某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汪某要求稽查大队稽查员胡某搞点案子,争取案值在500万元左右,胡某提出可以在外省购买假烟回A市,制造无主烟案件,并安排自己人进行举报。经汪某与胡某商量后,汪某同意并要求胡某负责联系购买假烟。
该假烟到货后,分别存放于A市某区三处出租房内。某日,房东李某发现其出租房内存放了很多烟草,怀疑是假烟,遂向烟草专卖局举报。汪某安排胡某等人前去查处,查获案值480万元的假烟,随后汪某和胡某商量后将实情告诉李某,让李某去申报举报人的奖励。李某知情后,按照汪某和胡某的安排,去领取了举报人10万元的举报奖金。汪某和胡某各分得3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控方: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