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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建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刘建律师接受采访本期节目内容:近日,在某些超市中出售的某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本品配料中包含xxx(营养成分),可能还含有xxx(其他营养成分)”,这标注出来的“可能含有”的营养成分,到底是含有,还是不含有呢?“可能”这一模糊的概念,引起广大消费者的疑惑。那么,这种标注是否合法呢?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做出了专业而又详细的解答和评析。 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 首播时间:今晚18:30 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苏文辉、钱成霞律师
    当事人与苏文辉(中)、钱成霞律师(左二)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周先生自己所有一辆运输车,挂靠在某运输场名下。2009年9月,本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与某运输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运输场将自己的货物运至某地。当事人周先生作为运输场一方的车辆参与合同。某日,在装载李某货物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货物滑落将李某双脚砸伤,当场只有李某和周先生在场。李某因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周先生被列为被告之一。一审法院判决周先生承担本次事故35%的责任,对李某进行赔偿。周先生认为自己的承担责任部分过大,遂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慕名找到我所副主任律师苏文辉及钱成霞律师承办此案。苏文辉、钱成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多次往返奔波于运输场及李某医院之间,同时积极与审理案件法官沟通联络案件进展,陈述我方观点,兢兢业业,不辞辛苦。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绝大多数观点,更改一审判决,判决周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担10%的责任。得知判决结果后的周先生十分高兴,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特意亲自送来锦旗对苏文辉、钱成霞两位律师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田伟律师接受《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田伟律师接受采访本期节目内容:王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烦心事儿,他家的电视机因故障返厂维修,在工作人员将王先生的电视运回厂里修理过程中,却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王先生的电视也被作为物证不能继续维修,王先生找到电视机生产厂家讨个说法,厂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王先生解决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电视机厂商是否应承担责任?王先生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所田伟律师做出了专业而又详细的解答和评析。 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首播时间:今晚18:30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专访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记者采访刘淑霞律师表示:“关于《婚姻法》一共有三个解释,2001年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二)》及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符合现在的社会背景,随着离婚案件逐渐增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关于婚前一方购房产权归属的认定;父母在婚后给自己的子女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认定;夫妻达成协议后未到民政局及法院离婚,日后到法院离婚时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确定了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有很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并不合理,但我认为这是财产私有制决定的。在西方国家的婚姻中,一般都认可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将减少很多的财产纠纷;但是在中国,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识淡簿,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争议较多。《婚姻法解释(三)》中具有颠覆性的应该是该解释的第七条,该条与《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然相反。该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节目内容详见:2011年8月18日 周四晚19:30 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张向龙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专访
    张向龙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记者采访。张向龙律师表示:“近两年正值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从这次《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本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节目内容详见:2011年8月18日 周四晚19:30 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郑晓云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郑晓云律师接受采访本期节目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本月13日起生效实施。“解释(三)”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第三者是否受保护”“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关于婚姻关系当中的诸多热点问题,我所副主任郑晓云律师一一做出了专业而又详细的解答和评析。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首播时间:今晚18:30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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