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专访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记者采访刘淑霞律师表示:“关于《婚姻法》一共有三个解释,2001年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二)》及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符合现在的社会背景,随着离婚案件逐渐增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关于婚前一方购房产权归属的认定;父母在婚后给自己的子女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认定;夫妻达成协议后未到民政局及法院离婚,日后到法院离婚时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确定了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有很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并不合理,但我认为这是财产私有制决定的。在西方国家的婚姻中,一般都认可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将减少很多的财产纠纷;但是在中国,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识淡簿,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争议较多。《婚姻法解释(三)》中具有颠覆性的应该是该解释的第七条,该条与《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然相反。该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节目内容详见:2011年8月18日 周四晚19:30 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