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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主任、狄妍律师参加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
在会议上,潘主任简要介绍了我所在2010年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他感慨道:“击水所在今年成功办理了68起法律援助案件,这其中包括经骨龄鉴定确定是未成年人,而免受刑事处罚的、聋哑人盗窃未获刑,仅判处罚金的多起典型案件。这些被援助的当事人在我们击水人的眼中,就是整个世界,击水律师愿意倾力的去帮助他们。同时,我也衷心的希望击水所的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得到市司法局、法援中心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贾芳律师
当事人及家属手持锦旗和感谢信与贾芳律师(中)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公产房承租权确权案件。委托人张先生系本案原告,是被告的亲哥哥。2002年在老父亲的协调下,被告答应将其承租的公产房置换给原告。原告于2005年先后付清了全部房款后,被告仍旧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贾芳律师已代理被告起诉原告腾房一案的二审,原告基于对贾律师的信任和对律师工作的认可,再次委托贾律师代理本案。贾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几次到证人家中调取证言,搜集到了大量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同时多次到津房置换网点去咨询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辞辛苦,兢兢业业。在贾芳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定原告为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权人,同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变更手续。通过贾芳律师的努力,本案最终胜诉,原告取得了该公产房的承租权。这一结果对于生活拮据的原告一家来说无疑是一喜讯,张先生特意送来一面锦旗和亲自书写的三页感谢信,对贾芳律师和击水律师事务所表达了的积极的肯定和真诚的感谢。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3
潘强携击水律师为江平教授拜寿
本所讯 2010年12月27日下午,在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八十大寿即将到来之际,潘强主任携我所赵宝余、吕慧宾及狄妍律师来到北京江平教授的家中,为江教授送上生日的祝福。同行的还有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振元。 江平教授与潘强主任(左一)、赵宝余(右二)、吕慧宾(右一)、狄妍律师(左二)亲切合影 江平教授与潘强主任(左)、张振元主任(右)亲切合影 江平教授与赵宝余律师(右)亲切合影 江平教授与吕慧宾律师(右)亲切合影 江平教授与狄妍律师(右)亲切合影潘主任代表击水全体同仁为江平教授送上精心准备的生日贺礼——一尊神态逼真的江平教授半身铜像,借以表达我所同仁对江平教授衷心的祝福和不朽的崇拜。 潘主任代表我所送给江平教授八十大寿的贺礼——一尊江教授的半身铜像已是杖朝之年的江平教授仍然容光焕发,精神饱满,他详细了解了我所在2010年取得的成绩。在得知我所今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已达68件时,江平教授给予了极大的肯定与赞扬,并鼓励在场的律师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继续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江平教授与我所律师亲切交流,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令在场律师折服和敬佩。不仅如此,八十高龄的江平教授在诗词方面也颇有所成,当潘主任、赵宝余、吕慧宾律师背诵出江教授的诗词时,江教授不禁面露喜色,颔首赞许,并进一步与在场律师交流诗词写作中的感想与所得,令大家受益匪浅。 江平教授与潘强主任(右)亲切交流 江平教授与潘主任(右)、狄妍律师(中)亲切交流 江平教授与潘主任(左二)、赵宝余律师(右二)、狄妍律师(左)亲切交流随后,江平教授将自己的最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赠与我所年轻律师狄妍,激励她要不断的提升自己,为维护正义与公平而不懈努力。 江平教授将亲手题字的新书赠与狄妍律师(右) 最后,江平教授挥毫泼墨,亲自题写“律师兴则国家兴”几个遒劲有力的大字赠与潘主任,望与全体击水同仁共勉。 江平教授亲手为我所题字——“律师兴则国家兴”告别江平教授以后,几位律师激动的心情久难平复,他们纷纷表示,江平教授“一生只向真理低头”的名言和“困难只对怯懦者存在”的座右铭,都时时刻刻鼓舞着自己。这位法学界的泰斗,将作为心中永远的榜样,激励自己向着更高的法学山峰不断攀登。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3
第二届击水狂欢节将于2010年12月31日隆重举行
本所讯 我所将于2010年12月31日周五晚19:00,在河北区金三角酒店举行第二届击水狂欢节。本届击水狂欢节将由击水律师和文员共同演出相声、小品、歌曲、舞蹈、乐器演奏、话剧、模特走秀等多个丰富精彩的节目。欢迎击水全体同仁准时参加。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刘建律师接受《天津工人报》采访
新闻刊登于2010年12月23日《天津工人报》第1版新闻链接:http://media.workercn.cn/tjgrb/2010_12/23/GR0123.htm【热点透视】逾期交供暖费收滞纳金无法可依“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条款已于今年6月1日废止,但目前还有许多供热公司在一些社区大贴告示要收取未交费用户滞纳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认为这种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无法可依。同时提示,今年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没有“滞纳金”的提法,而是规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近日,本报接到河东区太阳城、南开区学湖里、塘沽铁西路怡成东园等等多处小区居民来电,反映近日供热公司在小区里贴出告示,或递送交款通知提醒居民在12月31日前缴纳暖气费,逾期不交收取每日5‰的滞纳金。一些居民认为从今年6月开始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里已经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条款,而现在供热公司还拿着过去的规定收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针对读者的反映,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认为,2004年修订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曾有滞纳金的规定,内容是该规定的第三十五条“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是今年市人大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里,明确“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发布,2004年6月30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因此,原有规定已无法律效力,供热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法规执行。那么怎样执行新法规中的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呢?市供热办有关人士在给记者的电话答复中说,供热单位可以和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目。如果商量不妥,也可以给市供热办打电话咨询,由供热办给予协调。至于滞纳金,由于旧规定已经废止,所以应当按照新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王佰光律师
本所讯 2010年12月17日,当事人田女士来到我所,将一面写有“为人实实在在做事认认真真”的锦旗送到王佰光律师的手中,感谢王律师帮助自己打赢了官司,维护了权益。 王佰光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涉案金额较大。在找到我所之前,本案已经经历两次庭审,结果对田女士比较不利。无奈之下,田女士来到我所求助于王佰光律师,王律师在距离再次开庭仅有五天时间的时候,答应田女士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王律师立即开始了解案情,搜寻证据,逐步理清了案中的法律关系,尽职尽责,兢兢业业。经过王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官最终认可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地使被告返还了我方购房定金以及中介费近四万元。得知判决结果后,田女士满怀感激的说:“委托王律师帮我打官司时,我很悲观,已经做好了支付违约金的准备。然而结果出乎意料,我不但没赔一分钱,竟然还得到了这么多的赔偿金。多亏了击水的王佰光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我从心里感激他。” 新闻编写: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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