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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强律师今晚做客交通台法律前哨站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将于2013年11月18日(周一)晚21:00-21:30,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FM106.8《与法同行—法律前哨站》栏目,围绕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为您答疑解惑,普及法律知识。本期讨论话题:目前南京市人大正在对将要在2014年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进行审议,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新的《条例》出台之后,在车厢内进食将会受到处罚,逃票行为还有可能计入个人诚信系统,对将来的贷款、求职、创业都会带来影响?这部正在修订的地方法规在它的草案出台之后就引发争议,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今天我们将就这部地方法规的可操作性进行讨论。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1.18
  • 击水律师事务所河北所已迁新址
    本所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河北所自2013年11月1日起从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四层(原址)迁至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88号新闻大厦1层(新址)办公。通信地址:河北区昆纬路88号新闻大厦1层邮编:300140联系电话:26413835、26417092、26448299传真:26453133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邮箱:jishui@sohu.com jishuizhaopin@126.com 特此公告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15
  • 潘强律师微信公共平台已开通
    本所讯 为更积极的与广大百姓互动交流,传递新的法律资讯,普及维权知识,我所主任潘强律师现已开通微信公共平台(微信号:panqianglvshi )。欢迎击水的新、老朋友通过微信平台观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最新资讯和动态。击水人始终坚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捍卫您的人格尊严”的服务宗旨,做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欢迎您扫描二维码加微信关注我所资讯,在此,潘强律师率全体击水同仁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和肯定。 潘强律师微信公共平台号:panqianglvshi
    2013 11.13
  • 任波律师参加西青法院高院巡察座谈会
    本所讯 2013年11月8日下午1:30,在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执法监督员、律师、企业代表座谈会。天津高院巡查组迟兴军、魏以禄、王铁振、袁敏等领导莅临本次会议。此外,还有律师代表、企业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参加会议。我所党支部书记任波律师代表我所参加会议。会上,任波律师感慨发言,他表示:首先,西青法院在立案时注重公开、公正与效率,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统一由本院进行,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很好地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其次,西青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和善于调解,使调解工作卓有成效,例如西青法院审理的由我所免费承办的罗彩霞案件,就是通过调解案结事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意义;在法院建设方面,西青法院注重塑造法律文化,培养法律精神,并与我所共同创建了化解矛盾合作机制,开创了法院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创社会和谐的新模式,我作为一名律师,受到很大鼓舞;在职业素养方面,西青法院的法官整体水平较高,审理时认真、严谨、敬业、专业。本次座谈会旨在通过与会人员对西青法院从多方面进行评价,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全面推动西青法院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正视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强力整改,以此为契机,推动西青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我所党支部书记任波律师参加西青法院座谈会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13
  • 我所参加公共频道新说法公益咨询活动
    本所讯 2013年11月9日上午九时,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劳动法务部部长于雪梅律师、安刚律师、曹佳君律师、谷艳艳律师等一行来到位于河北路与保定道交口的崇仁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参加了由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说法》栏目举办的大型公益法律咨询活动。阴冷细雨的天气并未阻挡社区群众前来咨询的热情,活动现场气氛火爆,咨询群众踊跃参与,咨询内容涉及领域较广,分别围绕劳动争议、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婚姻家庭、遗产纠纷、房产合同、采光权纠纷及房屋维修基金等问题咨询律师。针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击水律师耐心、详尽的为群众一一解答。此外,活动现场击水律师还为群众免费发放《击水律师报》等普法宣传资料。本次公益活动旨在使律师走进社区,来到百姓身边,方便百姓及时享受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获得了百姓的热烈欢迎和大力支持。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耐心、详尽的为群众答疑解惑 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耐心、详尽的为群众答疑解惑 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于雪梅律师耐心、详尽的为群众答疑解惑 我所曹佳君律师耐心、详尽的为群众答疑解惑 我所安刚律师耐心、详尽的为群众答疑解惑 我所谷艳艳律师耐心、详尽的为群众答疑解惑阴冷细雨的天气并未阻挡社区群众前来咨询的热情 活动现场气氛火爆,咨询群众踊跃参与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12
  • 潘强律师接受《求贤》杂志专访
    文章发表于2013年11月《求贤》杂志公产房承租权纠纷不能没人管 潘 强日前,一位女士找我法律咨询。问:她母亲承租的公产房,在她母亲去世后(他父亲早于其母死亡),被他弟弟强占了。问我怎么办?我告诉她,协商协商,或者找中间人协调协调。这位女士说,协商了无济于事。我说那就没办法了。因为,目前我市的现实是公产房承租权纠纷房管局不管,法院也不管。公产房承租权是一种巨大的财产利益,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产房置换掉,动辄获得几十万上百万的货币。公产房拆迁时也是仅对承租人予以补偿。正因为如此,公产房承租权纠纷也越来越激烈。公产房承租权纠纷的解决,在我市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房管站管,法院也管。这个阶段,解决公产房承租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房管29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在这个阶段,房管站就是按照这个规定,办理承租权的变更事宜。如果原承租人的配偶和子女之间以及子女之间对于谁承租房屋有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阶段房管站不管,法院管。这个阶段,以2007年实施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标志。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由此可见,该《通知》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承租顺序的规定,同时规定,有承租权的人达成一致后方可过户。在这个阶段,若承租权人之间有分歧可以去法院起诉。第三阶段房管站不管,法院也不管。目前就处在第三阶段。于是有了本文开篇的那一幕。我认为,承租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承租权纠纷是一种财产权益纠纷。所以说,公产房承租权纠纷法院应该管。理由如下:产权是国家的,但目前的情况是住房拆迁,亲情反目;父母去世,儿女成仇;析产不公,矛盾激化;无理强占,有理难申,在津城已不是新闻,也不再是影视剧里的“故事”,而是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事实。商品房和公租房均有纠纷,但在纠纷的处理上,商品房比公租房要简单简便简捷得多,而公租房的属性相对复杂。复杂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产权尽管属于国家但承租权属于个人;二是承租权的含金量并不比商品房低多少。因此有人说,在现有的国情和政策下,公租房实际就是姓公的私产,谁有承租权谁就具有房产背后的经济利益和处置权力。比如,国家拆迁时的补偿款,或转卖承租权时的收益等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2007年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与2008年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文的补充规定,让这条本可以继续走下去的公平之路,因删除了“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变相成了“断头路”。这意味着百姓家中的问题,必须自己解决。把矛盾推回家庭,大大缓解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压力与麻烦。但并不意味着各种矛盾不复存在。其实,自然人死亡是法律事件,自然会引起物权变动,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公有住房承租权通过单位分配、国家调配等方式取得,在历史上被排除在遗产的范围之外。但我们应当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住房制度的改革,绝大部分公有住房承租权允许上市交易转让,其财产属性增强,身份属性消退,有的已经脱离了身份的束缚,可以自由流通,符合可以继承的债权的全部特征。所以,比照《继承法》对此类纠纷进行实体处理,也应是一条可以走得通的路。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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