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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强律师接受《求贤》杂志专访
    文章发表于2013年11月《求贤》杂志公产房承租权纠纷不能没人管 潘 强日前,一位女士找我法律咨询。问:她母亲承租的公产房,在她母亲去世后(他父亲早于其母死亡),被他弟弟强占了。问我怎么办?我告诉她,协商协商,或者找中间人协调协调。这位女士说,协商了无济于事。我说那就没办法了。因为,目前我市的现实是公产房承租权纠纷房管局不管,法院也不管。公产房承租权是一种巨大的财产利益,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产房置换掉,动辄获得几十万上百万的货币。公产房拆迁时也是仅对承租人予以补偿。正因为如此,公产房承租权纠纷也越来越激烈。公产房承租权纠纷的解决,在我市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房管站管,法院也管。这个阶段,解决公产房承租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房管29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在这个阶段,房管站就是按照这个规定,办理承租权的变更事宜。如果原承租人的配偶和子女之间以及子女之间对于谁承租房屋有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阶段房管站不管,法院管。这个阶段,以2007年实施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标志。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由此可见,该《通知》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承租顺序的规定,同时规定,有承租权的人达成一致后方可过户。在这个阶段,若承租权人之间有分歧可以去法院起诉。第三阶段房管站不管,法院也不管。目前就处在第三阶段。于是有了本文开篇的那一幕。我认为,承租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承租权纠纷是一种财产权益纠纷。所以说,公产房承租权纠纷法院应该管。理由如下:产权是国家的,但目前的情况是住房拆迁,亲情反目;父母去世,儿女成仇;析产不公,矛盾激化;无理强占,有理难申,在津城已不是新闻,也不再是影视剧里的“故事”,而是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事实。商品房和公租房均有纠纷,但在纠纷的处理上,商品房比公租房要简单简便简捷得多,而公租房的属性相对复杂。复杂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产权尽管属于国家但承租权属于个人;二是承租权的含金量并不比商品房低多少。因此有人说,在现有的国情和政策下,公租房实际就是姓公的私产,谁有承租权谁就具有房产背后的经济利益和处置权力。比如,国家拆迁时的补偿款,或转卖承租权时的收益等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2007年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与2008年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文的补充规定,让这条本可以继续走下去的公平之路,因删除了“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变相成了“断头路”。这意味着百姓家中的问题,必须自己解决。把矛盾推回家庭,大大缓解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压力与麻烦。但并不意味着各种矛盾不复存在。其实,自然人死亡是法律事件,自然会引起物权变动,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公有住房承租权通过单位分配、国家调配等方式取得,在历史上被排除在遗产的范围之外。但我们应当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住房制度的改革,绝大部分公有住房承租权允许上市交易转让,其财产属性增强,身份属性消退,有的已经脱离了身份的束缚,可以自由流通,符合可以继承的债权的全部特征。所以,比照《继承法》对此类纠纷进行实体处理,也应是一条可以走得通的路。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12
  • 我所将于今晚做客交通台与法同行栏目
    本所讯 2013年11月12日今晚九时,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王茜律师将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与法同行》栏目,与听众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12
  • 潘强律师周一晚做客交通台法律前哨站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于本周一晚(11月11日)21:00至21:30, 做客天津交通频道FM106.8 《与法同行--法律前哨站》栏目,与听众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1.11
  • 潘强律师参加南大、师大刑法论坛
    本所讯 2013年10月26日上午,“天津刑事法论坛”第二讲“刑事冤案预防机制研究”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7室举行。本次论坛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刘鸿芸主任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李斌博士后主讲,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占英教授主持。实务部门嘉宾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吴纪奎法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刘军副主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海阔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杜国伟检察官,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天津市汇滨律师事务所刘忠民律师和谢楠律师,天津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高校嘉宾有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和高通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阮大强副院长、张晶博士、王海军博士和于连超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吴常青副教授,天津社科院法学所于阳助理研究员,天津体育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吕伟博士,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刘国平讲师等。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刘鸿芸主任首先从冤假错案概念出发,探讨了刑事冤案的界定问题。其次,刘主任提出检察机关办案理念的更新问题,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义务、人权保障理念、证据裁判原则、规范执法意识以及检察机关监督意识等。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义务方面,如客观中立地审查案件、坚持证明标准等方面,注重客观证据的运用和对被害人意见的重视三个层次进行。再次,检察机关当前预防错案应建立一定的工作机制,如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检务公开机制以及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建构上,介入主体可由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根据各自专长来进行;案件范围主要是命案等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应存在一定的限度,不可干扰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检务公开方面,可以拓宽公开渠道,如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职务侦查邀请律师在场见证等。最后,刘主任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就预防错案谈了三点意见。其一,坚持不漏不错。指导思想上不能有漏,与客观上疑罪从无的不得已的漏,是不相矛盾的;其二,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的真正功夫应在卷外,认真研究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原因等;其三,处理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与排除干扰的关系。李斌博士后首先以大家有没有办过或可能办过错案为引子,与现场诸位进行互动。李斌博士后认为,每个案件承办人都是有良心的,都不会故意做冤案,即便办案可能存在冤案的风险,办案人良心上也会受到诸多谴责。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采信问题。公安机关的取证有问题,检察机关以有问题的证据为基础起诉,法院依据这些进行认定;其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其三,公检法办案压力太大,被司法工具化,而非独立办案之司法官。可能出现刑事冤案时,检察机关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如果检察机关领导无法抵御住压力,将独立办案希望寄托于检察官也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有些情况下,就会把这些包袱推给法院。此外,司法实践中要求检察官、法官“上街执勤”,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其判决无法获得社会认可;其四,辨认失范也可能会造成冤案。辨认时,使用区别性太大的证据进行辨认,使辨认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被害人更多的关注自己利益的损失,对辨认程序瑕疵也不会太在意。加上庭审虚置、证人不出庭等问题,辨认错误的概率较高;其五,国家赔偿程序虚置。虽然当前国家设置了独立的国家赔偿程序,但每年国家赔偿的并不多,很多地方赔偿资金有大量剩余,有的单位怕国家赔偿影响形象,用单位经费补偿,自行消化。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建立刑事冤案的独立申诉委员会,引入民间力量加强对公检法办案的制约。两位主报告人报告结束后,吴占英教授对刑事冤案的概念问题提出质疑,冤案与冤错案、冤假错案等概念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与会学者围绕这个问题以及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讨论。刘忠民律师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指出,很多冤案出现后,被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协调后将案件“消化掉”,辩护人的意见很难被采纳,辩护律师在程序里面是很无奈的。而司法实践中,冤案对承办人责任的追究是没有的。因此,总体来看,当前中国法治环境不是很好,律师被边缘化,难以在刑事辩护中发挥较大作用。潘强律师从五个方面就刑事冤案问题进行评论。第一,当前我国的冤假错案质量较低;第二,在冤案认定上,只有经过再审纠正的案件,才属于冤假错案。经过二审改判的不属于冤假错案,这属于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第三,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力度太大,当前已经走向反面,制约了冤案纠正机制的正常运行;第四,从制度方面讲,当前的冤案预防机制没有太多瑕疵,需要我们做的更多的是落实有关规定;第五,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个人品质在预防冤案方面相当重要。于海阔检察官结合自己办案经验谈了发生刑事冤案的四个风险。第一,办案理念风险。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有罪推定是侦查机关发现和查处犯罪的必要思维,但其被滥用的话就会造成冤案的风险。出路在于强化当事人的辩护权,但也要防止辩护权过分强大,从而过分限制检察机关办案权;第二,制度风险。刑事冤案并非全是由办案人员决定的,还存在很多制度方面的风险;第三,法律层面的风险。如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实践中无法完全达到这一标准,容易形成恶性循环;第四,技术层面的风险,如法律间冲突造成的风险等。刘颖律师从律师角度分析刑事冤案的产生问题,以及律师难以在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如讯问时警察存在诱导,法官不采纳律师意见时说理机制的建构,毒品案件成罪标准较低,法院通例对定罪的影响等。当前律师辩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当事人本身熟悉法律,不需要聘请律师,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其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较小,请不请律师效果都一样,当事人就不愿请律师了。刘军副主任指出,本次论坛题目中的“机制”一词表明,刑事冤案预防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公检法律等多方的参与。在构建刑事冤案预防机制中,需要着重解决几个问题:第一,审判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的确立。当前仍然是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较为有限。律师提出无罪意见以及无罪证据等,如何在法庭上表述出来,以及无罪证据是否能够对有罪证据形成效力阻却,都需要控辩审三方认真研究;第二,预防冤案的核心仍然是落实疑罪从无;第三,冤案大都是在判决前就已经初露端倪。当案件中出现有些情况时,如超期羁押、补充侦查等,就需要我们特别警惕;第四,疑案救济机制的建立;第五,法院疑罪从无的公信力问题,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能否为社会所接受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此外,刘副主任还就论坛的发展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如论坛应强化多学科融合、多层面对话等。吴纪奎法官主要谈了法院为何难以发现错案的问题。第一,法院办案模式的影响。目前,法院办案主要靠阅卷。开庭前,靠阅卷了解案情,形成心证;在庭审时,质证也是主要围绕案卷展开的。仔细分析近来发生的冤案,可以发现,在多个案件中,存在侦查机关隐藏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意朝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方向制作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甚至伪造证据的现象。由于案卷中全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庭前阅卷很容易使法官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认。庭审时,即便被告方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内心确信有时也很难被推翻。第二,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手段有限。刑讯逼供是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在很多冤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都当庭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由于缺乏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全面的警讯录音录像以及警讯录音录像的移送制度、常规性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以及辩护律师缺乏娴熟的交叉询问技能,在很多时候,法院很难查清被告人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大多数的刑讯逼供问题就不了了之了;第三,法院没有时间查清案件事实。当前,法院的案件量非常大,审限又非常严格,法官根本没有时间对所有的疑问进行调查核实,案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这种粗放的办案模式,使得冤案产生的风险随时存在;第四,即便法院发现了问题,也面临巨大的压力。在国外,陪审团制度以及司法独立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使得法院可以抵御各种压力。在我国,法院不仅缺乏抵御外在压力的制度保障,而且还面临两个独特的压力,一是缠访问题,二是来自检察院的压力。这两大压力,使得法院很难坚持疑罪从无。因此,要预防冤案的发生,必须改变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办案模式,进一步强化法院查明事实的手段,减少法院的压力并增强其抵御压力的能力。吴常青副教授指出,我们当前应该特别重视如下这种情形,即这个案件本来是假的,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对该案中的有罪意识越来越浓厚,倒查这类错案时更难。当前我们预防冤案主要还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律师辩护、检察监督等。此外,我们应建立良好的纠错机制,不要使案件纠错成为偶然。吴常青副教授还回应了李斌博士后关于建立民间申诉委员会的建议,认为当前在民间纠错仍然十分难,当前仍应当借助于官方的力量,强化官方纠错机制。于阳助理研究员指出,发现问题的终极目标还是要把问题解决好,当前我们对刑事冤案防范的研究容易陷入三个误区,需要我们在研究中格外注意。第一,如何遏制冤案的恶性循环,需要我们从源头上解决刑事冤案的定性不准问题。法律职业者应在刑事冤案预防方面达成一定的共识,坚守正义理念,从而在源头上保障认定正确;第二,错案追究机制应当确立一定的时效,超过这个时效的错案,可以建立司法官责任豁免机制,但是曾有贪腐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外;第三,当前我们预防冤案的重点仍在于改进政法机关内部机制的协调,加快民主化进程,并逐步完善法治实现机制。此外,也需要对外部合法的冤案防范的民间社会力量加以引导和培育。朱桐辉副教授指出,第一,刑事冤案的“预防”机制不同于“抑制”机制,后者还可寄望于检法,但预防则要入口处把好关。因此,防止公安出错就是预防最重要的内容。但现状却是公安主导着刑事程序,审判中心主义还未建立。法院用判决去监督、制约公安更困难。从纵向科层制分析,公安及侦查机关的干警们,又被深深地困在了来自各层级、各方面的各种指标和考核要求中,导致他们受到不当的激励和压力,“多拉快跑”,忽视无罪、罪轻证据,甚至抓错人后也舍不得“刹车”和“转向”。检察官和法官也受到类似考核。这些难免影响案件质量。实践中还有公检法领导间的协调会,更给了侦查机关领导发挥影响力的空间。从横、纵角度分析,预防机制需要着力于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领导。但值得注意的是,要对其调整以减少冤案,则不仅要制约公安的领导们,更要给他们“减压”。第二,冤案预防“机制”不仅包括刑诉法要求形成的内部机制,更包括外部机制,否则这些真正指挥着侦查、检察人员及法官的绩效考核、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及错案追究会毫不留情地“冲散”刑诉法和证据法的要求,影响后者对冤案的“检出”及抑制。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指标和考核的调整。当然,也需调整检法考核,给检察官以空间,让他们敢于不批捕、不起诉、排除非法证据,敢于发现冤案后踩“刹车”;也让法官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判无罪。第三,不可否认,错案追究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抑制公检法尤其侦查权滥用,但也发现,过于严苛的追究也影响了错案纠正,导致不少承办人和领导努力地“将错就错”。因此需反思对那些即使有重大责任错案的追究。但如果对这些都不追究又不利于冤案抑制。这里似乎形成了悖论,或者说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调整。最后,高通博士介绍了论坛的缘起、宗旨、筹备及选题计划等,各位专家学者还对“天津刑事法论坛”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如论坛主题的确定、多学科人员的邀请、促进理论和实务的交流等。 附“刑事法论坛”简介:“刑事法论坛”由多位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的系列性刑事法学论坛,是一项由有志于天津刑事法学发展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公开学术交流平台。论坛旨在加强天津各高校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倡导法学学科内部以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学术沟通、交流与合作,增进协同创新,努力打造中国法学界的“天津之声”。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10
  • 吴凤颖律师接受河北区有线电视台采访
    本所讯 近日,我所房产.工程法务部部长吴凤颖律师接受天津市河北区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的采访,围绕普法情景剧“两小贩高价出售鹿茸,并用暴力手段殴打购买者,他们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给予了深入浅出的法律解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集普法情景剧由我所曹佳君、张宇及王荣贵及刘念鑫律师担任主演。节目将于近期播出,敬请关注。 我所吴凤颖律师接受河北区有线电视台采访 曹佳君律师 张宇律师(中) 刘念鑫律师(中)、王荣贵律师(右)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1.07
  • 我所律师将于明晚做客交通台与法同行栏目
    本所讯 2013年11月5日周二晚九时,我所党支部书记兼交通法务部部长任波律师、交通法务部部长齐悦律师将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与法同行》栏目,与听众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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