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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将于周日参加交通广播公益咨询会
    本所讯 我所将于2013年10月20日本周日上午九时,在位于和平区哈尔滨道天津青年宫三层,参加由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和天津青年宫共同主办的"今天说法"公益活动暨交通广播《与法同行》法律咨询会。届时,击水律师将莅临现场参加活动,为广大听众讲解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及公产房承租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并将“一对一”义务为百姓解答各种法律问题。欢迎击水的新、老朋友准时参加。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0.17
  • 我所将于明晚做客交通台与法同行栏目
    本所讯 2013年10月15日明晚九时,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王茜律师将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与法同行》栏目,与听众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0.14
  • 潘强律师今晚做客新闻台法制纵横栏目
    本所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将于本周一晚(10月14日)19:00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法制纵横》栏目,与听众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敬请收听FM97.2兆赫。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0.14
  • 吴凤颖律师接受河北区有线电视台采访
    本所讯 近日,我所房产.工程法务部部长吴凤颖律师接受了天津市河北区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的采访,围绕普法情景剧主题“下班早退,回家路上被车撞伤,是否算工伤?”给予了睿智专业的法律评析。与此同时,本集普法情景剧由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赵春梅律师及张世通律师担任主演。吴凤颖律师表示:“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的责任,就应认定工伤”这点并不完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职工遭遇的交通事故,只要自己不承担主要责任,无论是次责还是同等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对于毕先生的下班行为,虽然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其属于早退,但他是在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单位的,而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以虽然毕先生具有早退行为,应接受单位处罚,但这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排除工伤的情形,因此并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节目将于近期播出,敬请关注。 吴凤颖律师接受河北有线电视台采访 赵春梅律师(左)、张世通律师(右)担任本集普法栏目剧主演 张向龙律师(右)担任本集普法栏目剧主演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0.14
  • 潘强律师今晚做客交通台法律前哨站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将于2013年10月14日(今晚)21:00至21:30,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与法同行—法律前哨站》栏目,围绕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为您答疑解惑,普及法律知识。 本期讨论话题:昨天是重阳节,这也是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首个老年节。这部从7月份开始实施的,专门为保障老年人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在实施了两个多月以来,有没有真正的起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作用?在今后这部法律还有没有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欢迎您明晚准时调频FM106.8收听该栏目,一同参与讨论。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0.14
  • 我所任波律师接收天津都市频道采访
    本所讯 2013年10月08日,我所党支部书记任波律师接受了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我们都是消费者》栏目的采访,就市民在饭店消费后遭遇拒开发票的一起维权纠纷答疑解惑。 某先生在饭店用餐后,要求饭店开具发票,但饭店以“酒水未消费”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与饭店经理数次理论无果,气愤之余,只好求助于媒体和律师。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我所党支部书记任波律师,并来所就此案情采访任波律师,为消费者解读分析维权之路该何去何从。任波律师评析要点: 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出具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发票。 2、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涉嫌偷税,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税务部门经营者依法会被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消费者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证明存在消费行为。 节目将于近日天津都市频道《我们都是消费者》栏目播出,敬请关注。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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