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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击水律师任时代华纳科技集团法律顾问
    本所讯 2013年12月9日上午十时,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法律援助部部长杨雪律师及孟繁伟律师一行受邀来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科技创新大厦21层的时代华纳科技集团天津分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时代华纳集团总裁李浩出席活动,并聘请刘建、杨雪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讲座首先由我所法律援助部部长杨雪律师介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竞业禁止”的概念和实际意义,并表示我国法规政策允许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随后,其讲解了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最后,其又列举了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及竞业禁止协议必须符合的法律要件。之后,由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公司和员工的关系,员工在公司应该遵守的制度和会涉及违法的行为。刘建律师指出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形式。随后,其根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分析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主要情形;同时用人单位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最后,刘建律师讲解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及后果。此次普法讲座使大家受益匪浅,使员工学习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时代华纳集团总裁李浩表示:经过综合的考察与权衡,我们决定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由击水律师担任时代华纳集团天津分公司法律顾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著名商标、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击水律师的把关与服务是我们公司的荣幸。希望今后公司上下做到人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努力将法律知识与自身的岗位工作相结合,为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最后,由集团总裁李浩与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代表双方共同签署法律顾问合作协议,从即日起由击水律师为该公司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义务讲授法律实务知识;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帮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事务。 时代华纳集团总裁李浩(右)与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左)共同签署法律顾问合作协议 合同约定从即日起由击水律师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双方亲切握手 集团总裁李浩表示: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击水律师的把关与服务是我们公司的荣幸 刘建律师(左三)、杨雪律师(左二)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开展普法宣传讲座 刘建律师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公司和员工的关系,员工在公司应该遵守的制度和会涉及违法的行为 此次普法讲座使大家受益匪浅,使员工学习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背景资料: 时代华纳科技集团是ERAWARNER在国内成立的一家高新科技企业。多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年产值亿元的高科技企业,并逐步形成以医疗服务、软件、电子商务、文化传媒为一体的集群产业链。旗下拥有时代华纳科技有限公司、上线传媒有限公司、上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天津、广州、深圳等城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国内的医疗改革正风起云涌,时代华纳科技集团首创了“以公益服务推动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支持公益需求”的新理念,成功研制出全球首创的医疗科技创新项目。“医指通”社区同步挂号服务平台(简称“医指通”),它集社区自助服务终端、互联网、3G、手机于一体,是一种完全公益性的便民服务平台。为解决“看病难、挂号难”问题,时代华纳科技集团在天津市委、市政府以及天津市卫生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天津打造全市统一的就医服务新平台和社区公共信息平台,率先在三级公立医院及社区服务中心(站)、居民社区推出“社区与医院同步挂号”便民新模式,造福天津老百姓。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2
  • 我所将于本周六参加公益大讲堂活动
    本所讯 击水律师将于2013年12月14日本周六上午九时,在位于和平区哈尔滨道天津青年宫三层,参加由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 庭审实录》栏目举办的《公益大讲堂》大型公益咨询活动。如您有婚姻家庭、房产合同、物业纠纷及劳动纠纷等法律问题,请您拨打报名电话60956065。届时,击水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将莅临活动现场,为您答疑解惑,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欢迎击水的新、老朋友报名参加。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1
  • 我所印制台历高铭暄教授与击水所律师
    本所讯 在我所成立17周年之际,正式发行2014台历《高铭暄教授与击水所律师》。这也是我所第三次制作发行台历,此次台历设计依旧延续以往简洁、大方、美观、实用的特点,重现了击水律师多年来拜望高铭暄教授的温馨画面,着力展现了击水律师对高铭暄教授深深的崇拜和敬仰之情。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自1996年11月成立到今,走过了十七年的历程。由成立之初的4名律师发展到80名律师,2名文员发展到20名。伴随法律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已设有交通、刑事、民商、劳动和法律援助等十几个专业法务部。自2004年以来,还先后成立了党支部、团支部、工会和女工委员会等组织,为“击水”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击水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为宗旨,在全体击水人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击水”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法律援助部被天津市委、市政府授予“天津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特别是“击水”品牌创始人潘强律师2013年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第四届“全国十佳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十七年来,承蒙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所承办的案件已逾万件,不仅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挽回了损失,赢得了信任和好评,而且为推动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天津、平安天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其中不乏有被评为2002年我国十大经典案件之首的“吉林通化串子案”、2010年人民法院报评选的十大经典案件之“罗彩霞案”,以及2012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首的“王老太诉许云鹤驾车撞人案”等诸多经典案例。圆梦中华新崛起,万马奔腾迎春来。在马年即将到来之际,全体击水人对社会各界以往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我们将继续坚持击水人的信仰:击法治之浪,遏人治之舟;击清廉之浪,遏腐败之舟;击科学之浪,遏愚昧之舟,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建设美丽天津谱写新的篇章。 我所南开所办公室主任张晶手持2014年台历《高铭暄教授与击水所律师》背景资料:高铭暄,浙江省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1953年起至今,高铭暄一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曾参加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订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他先后获得了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被收人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0
  • 我所周二做客交通广播与法同行栏目
    本所讯 2013年12月10日本周二晚21:00-21:30,击水律师事务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及交通法务部部长齐跃律师将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与法同行》栏目,与听众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2.10
  • 我所周日做客新闻台法律服务热线栏目
    本所讯 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及谷艳艳律师将于本周日(12月08日)15:00-16:00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法律服务热线》栏目畅谈劳动法知识,以案说法为听众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2.07
  • 我所律师参演《河北法治》普法情景剧
    近日,我所房产、工程法务部部长吴凤颖律师接受了天津市河北区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的采访,围绕普法情景剧主题“销售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做出了专业的法律评析。与此同时,本集普法情景剧由我所曹佳君律师、张宇律师、王荣贵律师担任主演。本案中两名卖“鹿茸”的青年男女,与消费者王先生玩起猫腻,开始以欺骗手段蛊惑王先生对“物美价廉“的鹿茸产生兴趣,当王先生打算购买时,“鹿茸”小贩又曝出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在王先生拒绝购买后,他们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王先生买下“高价鹿茸”。王先生只得拨打110,最终两名小贩被警方带走。消费活动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些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采用违法手段蛊惑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强制接受某项服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益。我所吴凤颖律师表示:我国《刑法》226条规定“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商品交易应有的秩序及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是指被强迫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及被迫提供服务的一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一般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本案中两名销售者先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消费者对其商品产生兴趣,又曝出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主观上想非法获取利润,在购买人拒绝购买后,她们又采取威胁及暴力手段,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我所吴凤颖律师接受在《河北法治》栏目的采访曹佳君律师我所青年律师曹佳君、张宇、王荣贵 担任该情景剧主演 本期栏目《河北法治》已于2013年11月26日播出,详见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eCyKEGie54g/#?bid=03&pid=02&resourceId=0_03_05_02 6分30秒处开始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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