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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4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 张女士和李先生谈婚论嫁时,张母为张女士准备了30万元作为“嫁妆”,并在张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前转入了她的银行账户。婚后,李先生打算创业,向张女士索要这30万元当本钱。张女士以这笔钱是她的“嫁妆”,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李先生不服,认为“嫁妆”是张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动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女士向律师咨询,这30万元“嫁妆”到底是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赵督律师认为:“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赠与给女方,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该“嫁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这30万元“嫁妆”是张母在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登记之前就赠与张女士的,而且未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视为对张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张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与李先生无关。而且,这笔钱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多久,都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提醒广大未婚人士,在谈婚论嫁时,可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嫁妆”和“彩礼”的归属,避免此类纠纷。
    2022 06.14
  • 不定时工作制需获得审批?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4月20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7年11月1日,小刘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8年4月,该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小刘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依法可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8年9月30日,小刘与该公司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认可: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小刘分别在休息日工作15天和10天,该公司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工资。 小刘要求该公司支付共计2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公司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小刘向律师咨询,该公司是否应当向他支付上述加班费?【律师解答】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岗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能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 本案中,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小刘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这段时间小刘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小刘1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但是,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小刘所在岗位已获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意味着,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小刘在休息日工作的10天不能获得加班工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雪莲 供稿
    2022 06.14
  • 借他人名义买车 登记人需担事故责任?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4月20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女士和张先生系情侣关系。张先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22年1月12日,张先生无证驾驶,因未注意安全,撞上了钟女士,造成钟女士受伤。 经司法鉴定,钟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认定张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不够赔付钟女士此次损失。那么,钟女士能否要求张先生、李女士、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律师解答】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即使张先生系无证驾驶,钟女士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向张先生追偿。 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李女士和张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李女士与张先生应对本次事故中钟女士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钟女士,剩余部分再由张先生、李女士连带赔偿。 在生活中,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选择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购车并登记。但是,借名买车存在诸多隐患。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情形。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供稿
    2022 06.14
  • 女方陪送的“嫁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4月27日第3版【案情介绍】张女士和李先生谈婚论嫁时,张母为张女士准备了30万元作为“嫁妆”,并在张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前转入了她的银行账户。婚后,李先生打算创业,向张女士索要这30万元当本钱。张女士以这笔钱是她的“嫁妆”,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李先生不服,认为“嫁妆”是张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动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张女士向律师咨询,这30万元“嫁妆”到底是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律师解答】“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赠与给女方,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该“嫁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这30万元“嫁妆”是张母在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登记之前就赠与张女士的,而且未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视为对张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张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与李先生无关。而且,这笔钱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多久,都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广大未婚人士,在谈婚论嫁时,可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嫁妆”和“彩礼”的归属,避免此类纠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赵督供稿
    2022 06.14
  • 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应算工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4月27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2年3月8日,何女士下班途中看到公司附近的超市正在促销,便想顺便买些菜回家。何女士从超市买完菜出来后,被一辆逆行的电动自行车撞倒。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何女士无责任。何女士向律师咨询,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算工伤吗?【律师解答】首先,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据此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何女士在下班途中买菜被逆行电动自行车撞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关于下班途中买菜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买菜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二是下班买菜的行为是否“合理”。那么,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以及“合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据此规定,职工只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都应当属于工伤。比如:下班后,等交通高峰期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前往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路线”。所以,本案何女士下班途中买菜被逆行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应当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职工的活动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就属于“上下班途中”。比如:接孩子、顺路买菜等活动,都可以认定为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应当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工伤。但是,如果是在买菜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引起的肢体冲突,或者职工自己摔伤,亦或者是下班后和朋友聚会、逛街等娱乐活动,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 供稿
    2022 06.14
  • 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需要邻居同意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4月28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先生为了防盗,在自家门前安装了一个摄像头。邻居发现后非常不满,要求张先生马上拆除,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张先生向律师咨询,我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需要征得邻居的同意吗?【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自家门前安装监控设备,但住户个人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拍摄范围不得涉及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如果张先生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了邻居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就可能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如果张先生调整摄像头的角度,避开邻居家门前,仅拍摄走廊等公共空间,还会构成侵权吗?律师认为,此举仍可能构成侵权。虽然公民在公共空间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可公开性,但摄像头对准公共空间,拍摄的画面仍可能暴露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且,也关系到邻居家的安全。 那么,张先生还能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吗?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张先生应提前和可能受到监控影响的邻居沟通,征得对方的同意,适当调整监控角度,避免侵犯邻居的隐私权。而且,摄像头的使用和管理也应接受邻里监督,遵守公序良俗,尤其是不能将和邻居有关的监控画面外传,否则还可能侵犯邻居的肖像权。 律师提醒,摄像头不能随意安装,如果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安装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邻居对安装摄像头一事提出异议,一定慎重对待,如果协商不成,邻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摄像头。
    2022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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