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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入职职工年休假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3年1月11日 第3版【案情介绍】赵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甲公司处工作。2021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入职半年后,乙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半年来,赵某未曾休过年休假。那么,离职时赵某是否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待遇?【律师解答】首先,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由此可见,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次,赵某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5年后又在乙公司工作半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故赵某在甲、乙公司的工作期间应当进行累计计算,赵某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最后,赵某在乙公司工作不满一年,该如何计算他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由此可知,赵某入职的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此时,2021年度剩余日历天数为184天。184天/365天*5天=2.5天。因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故赵某应当享受两天年休假。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2.07
  • 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归还?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3年1月6日 第6版【案情介绍】刘女士和张先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出资。因刘女士反对,他表示这笔钱算是他的个人借款,将于2021年10月底之前全额归还刘女士,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此后,刘女士未参与公司经营,张先生亦未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分文未还。现在,刘女士和张先生感情破裂,即将离婚。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能按照借条约定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这部分借款可以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借款,即便借款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借款系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也可以成立借款关系。这种借款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上述规定同时表明,夫妻之间借款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借款并无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因为借条约定张先生应当向刘女士全额归还出借款项,所以,刘女士可以主张张先生全额还款。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刘女士不仅可以主张借款本金,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借一方应当注意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3 02.07
  • 医疗期满员工仍无法工作,符合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李先生在某单位工作八年,因患病住院两个月,出院后又休假四个月,但休假之后李先生仍不能上班。那么,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是否要给予补偿?【律师解答】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结合本案中李先生的工作年限,李先生的医疗期应当为六个月。李先生住院两个月,休假四个月,医疗期已满。在此情况下,单位可以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吗?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尚未届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二,一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二是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其次,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本案中,李先生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八年,单位应当给予李先生八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综上,单位可以依法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或者额外支付李先生当年一个月工资,并且同时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2.07
  • 加盖了公司印章的合同就一定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3年1月13日 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4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患病住院,由副总经理李某临时代管公司事务。其间,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数万元劳务费。李某在协议书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王某病愈出院后,张某持这份协议书向王某索要劳务费。王某不认可该协议书的内容,遂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张某,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签订的这份协议书不能体现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确认该协议书无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本案系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而且法院也做出了确认协议书无效的判决,是因为该协议书的形成不能体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首先,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如果在合同上签名,即使没有加盖印章,一般也可以代表公司;而如果一份合同上只有公司印章,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则应当在查明事实后再做判断。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患病住院期间,无法亲自管理公司事务,张某所持协议书上也没有他的签字,因此,该协议书未必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虽然在协议书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但王某住院期间,王某或公司均未曾委托李某代理过相关事务。协议书形成后,公司及王某也未追认李某的这一代理行为。所以,李某代理公司和张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无效。再次,李某在代行公司职权期间,不应当作出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劳务费更是子虚乌有。张某与李某拟定这份协议书,其实是凭空为自己创设利益。张某持该协议书向公司及王某主张劳务费,缺乏事实依据。律师提醒公司经营者,平时要妥善保管公司印章,在遇到突发情况无法亲自管理公司时,可将印章交给值得信任的人,或者提前授权给他人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公司的权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02.07
  • 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退休,员工工作中猝死算工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3年1月11日 第3版【案情介绍】郑某,男,1960年出生,2018年入职某物业公司。郑某一直自行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物业公司一直未为郑某缴纳城镇职工保险。2020年时,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2月6日,郑某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猝死。那么,郑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律师解答】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郑某系在工作区域下班打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认定视同工伤的要件。其次,在郑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是关系到劳动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问题,并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郑某自2020年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质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支付金额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中郑某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上述规定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际获得的保险待遇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故不能因郑某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能视同工伤。综上,在本案中,郑某在下班打卡时猝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张羽供稿
    2023 02.07
  • 职工感染新冠能否认定工伤 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月4日 第3版【案情介绍】周某系某物流公司职工,2022年12月11日,周某核酸检测呈阳性,尔后一直在家治疗休息。那么周某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公司应当如何发放?【律师解答】首先,周某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故周某作为物流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周某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在本案中,周某在患病治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其工作报酬。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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