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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交易因限购落空,买卖双方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13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2年5月,我看中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我向售楼人员咨询,我妻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我再购房是否会被限购,对方的答复是“不会”。于是,我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签署了一份《认购书》,声明:“本人确认具有购房资格。”此后,我陆续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3年准备交房时,我被告知因妻子名下有房,我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完成房屋权属登记。随后,房产开发公司向我退还了全部购房款。请问,房产开发公司是否还应当向我赔偿这笔购房款在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当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缔约阶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都应当以必要的注意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限购区域购房,哪一方负有审查购房资格义务,哪一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不宜将审查义务强加合同当事人一方,而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房时曾向售楼人员咨询限购问题,这足以表明,他当时并不确定自己具有购房资格,但他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咨询,而是仅以售楼人员的答复作为缔约依据,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房产开发公司在得知张先生的妻子名下有房的情况后,没有对这一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核实,即没有严格履行房管部门要求的核实义务,而且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及时推进合同备案手续,造成损失扩大。因此,房产开发公司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律师认为,普通购房者可以了解到相关限购政策,但是相对不具备专业知识。房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相较于普通购房者具有信息优势,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获得赔偿,但应当按照买卖双方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淼供稿
    2023 09.20
  • 饭店门前积水,顾客摔伤由谁赔付?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大爷是某单位退休职工。前不久,他和好友到某饭店聚餐,不巧当天下起大雨,饭店门前积水,但店方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也未摆设“小心地滑”提示牌。张大爷从饭店门前经过时不慎滑倒,造成髋骨骨折,做手术换了胯骨轴,产生医疗费用12万元。事后,张大爷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张大爷向律师咨询,在饭店门口因积水摔倒受伤,他应该找谁索要赔偿?另外,他退休前单位为他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他能否要求保险机构报销因此次意外伤害产生的损失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认为,饭店对张大爷这次受伤负有责任,应当先由饭店进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报销剩余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因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顾客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饭店因未及时清理门前积水,也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导致张大爷摔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张大爷的损失。那么,饭店应当赔偿张大爷哪些损失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据此,张大爷可以要求饭店赔偿他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另外,张大爷退休前参加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那么,他这次意外受伤,可以依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到保险机构理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付。”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由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应由参保人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按规定给付……”据此,张大爷可以在饭店进行赔付之后,找保险公司报销剩余的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那么,报销的流程及赔付标准是多少呢?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8号)规定,参保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以及票据原件、费用清单、病历、检查化验报告、放射报告、手术记录、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到受理网点办理申报理赔手续。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9.20
  • 继承房屋遗产是否必须公证?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7月19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女士的母亲去世后,给子女留下一套房屋。现在李女士想将该房屋过户,听说曾经继承不动产需要过户公证,现在实践中也有很多需要公证的情形,遂来电咨询:继承房屋遗产必须公证吗?【律师解答】继承房屋遗产不需要公证。在说明现有规定之前,先解释之前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1991年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废止】第一项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此可知,在当时继承不动产过户需要进行公证。但是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因此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经废止。那么法律现在是如何规定的呢?2016年1月1日土地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此可知,在办理房屋继承的过户过程中,公证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分为以下情况:1.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死亡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2.没有遗嘱,提交死亡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现在继承房屋公证不是必经程序,可以公证但是不是必须公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工伤残疾能办理残疾人证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6日第6版【案情介绍】我在工作中受伤,导致胫骨腓骨骨折,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九级残疾。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办理残疾人证吗?如果可以的话,应当如何办理?【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人员许正珍认为,工伤鉴定等级与发放残疾人证无关。要领取残疾人证,一是要在程序上符合申请流程,二是要在实体上符合残联制定的残疾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到区县残联直观认定或指定医院鉴定后,将《残疾评定表》交回到开具《残疾评定表》的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可以通过以下流程申请残疾人证:1.携带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2.根据残疾情况进行直观评定或医院评定。3.评定结束后等待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审核,等待审核结果。但是,伤者能否领取到残疾人证,还要看其伤残情况能否通过专业医生的评定。《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包含肢体残疾,而肢体残疾分为四级,其中最轻一级为肢体残疾四级。原则上,肢体残疾四级是指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例如: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等。本案中,王先生的伤情很可能未达到残联颁发残疾人证的标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单位欠缴社保无法领取养老金咋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17日第3版【案情介绍】王女士是一名单位职工,临近退休时发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不满15年,欠缴6年。这将导致王女士无法按时退休,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王女士遂来电咨询:单位欠缴保险,我该如何补救,确保退休后正常享受养老待遇?【律师解答】缴费多少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此可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前提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其次,如果缴纳不满15年,该如何补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由此可见,如果缴费不满15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延长缴费至满15年。2、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的,可以一次性缴费。那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缴纳?天津市人社局制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延长地确认为本市的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人员,在本市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可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两种情况:1.在单位就职的,由单位和个人依规缴纳。2.未在单位就职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父亲去世后,“债主”找上门……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5月19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6年,李某、王某和另一位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三人分别占股50%、40%和10%。2020年7月,王某突发疾病去世,其遗产由独生子小王继承。不久后,李某到法院起诉,称王某生前曾向他借款尚未归还,要求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清偿债务。同时,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向王某转账的交易记录以及借条等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在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王某去世后,李某起诉小王清偿债务,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庭审中,李某自述本次诉讼的借款与公司无关,系王某用于个人生活。他还请来公司另一位股东到庭作证,证明他个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可是,该证人陈述的借款用途是“给公司跑活儿”。其次,在举证质证阶段,被告小王指出,李某提交的涉诉核心证据借条上注明,王某是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借款。那么,涉诉借款疑为王某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借款用于公司业务,而非王某向李某个人借款用于个人生活。不仅如此,小王当庭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由王某书写,并提出应由原告李某申请笔迹鉴定。理由是,本案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不同,如果王某健在,其否认借条签字,又不申请鉴定,可推定对其不利。但王某去世后,李某持书面材料主张系王某书写,必然应由李某举证真实性,否则便会出现任意原告持书面材料,声称系被继承人书写,进而起诉继承人的荒唐局面。法庭同意由李某申请笔迹鉴定,但李某最后放弃了申请。最终,法庭认为,李某与小王的父亲王某之间缺少借贷合意,故民间借贷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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