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10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先生在单位工作三年,在工作期间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一年,今年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遂来电咨询: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流程是什么?【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由此可知,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需要进行以下操作:第一,向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二,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三,李先生需要及时领取失业登记凭证。其次,《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由此可知,李先生在完成失业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第二,申领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失业登记凭证;第三,到户籍所在区或本市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由此可见,若具备以上五种情形之一,则无法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此可知,若李先生重新就业,则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单位怎样帮助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先生是一家单位的负责人,最近一位员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向单位索要有关证明。李先生遂来电咨询,员工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企业需要做什么?【律师解答】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证明,并且及时将劳动者的档案与保险关系转移。第二,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此可知,单位需要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尽到提醒义务,提醒劳动者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同时将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根据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由此可知,单位需要在15日之内,持《花名册》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综上所述,李先生作为单位的负责人,需要协助劳动者办理以下手续:1.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证明。2.提醒劳动者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3.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之内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5.将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协议离婚后 能否再分财产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杨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后,无意间发现对方在离婚后马上购买了两处住房。杨女士基于自己对二人收入状况的了解,认为对方在离婚时隐瞒了真实的经济状况。但因为离婚协议已经签署,杨女士由此前来咨询,离婚之后,还想分财产,还能分吗?【律师解答】对于离婚之后又想分割财产的情形,首先要界定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在离婚时已经分割过。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令杨女士产生怀疑的购房款,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杨女士是可以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然而能否分割未处理财产的关键前提,在于该笔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收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杨女士的丈夫用来购房的这笔款项,是由前述方式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没有在离婚协议中 分割,那么即便是离婚后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然而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都会如同杨女士这样,仅仅只能从一些蛛丝马迹中得出推断,而不能获取确凿的证据,该怎么办呢?律师认为,杨女士是可以先提起请求法院分割该笔购房款的诉讼,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从而在诉讼中获取证据,来证明财产的来源与去向,以确认分割的金额和方式。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见,如果经调查可以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行为,杨女士主张分割购房款时,是可以多分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舒供稿
    2023 09.20
  • 企业未经员工同意查阅工作手机违法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4月19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女士是某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单位为李女士提供一部工作手机,由于单位怀疑李女士存在“接私活儿”行为,未经过李女士同意查阅该手机,李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该行为不合法,遂来电咨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手机里的内容作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且对他人与社会无害,是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据此规定,用人单位的确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使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通话,属于个人隐私,员工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在本案中,单位的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该公司应当停止侵害李女士的隐私权,同时要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如果有查看工作手机数据或者恢复手机数据的必要,笔者认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单位在必要时刻会对工作手机上的数据进行查看。2.及时告知员工注意该条款,做到提示义务。3.需要员工明确同意并签字。做到以上三点用人单位才能合理、合法的查看工作手机,从而更好的在保护员工权利的同时,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被判刑后,之前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4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孙某于2002年入职某机关单位,经人社局认定,其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12年,后孙某继续缴纳社保至今。2023年1月,孙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孙某向律师咨询,他在服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效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介绍,孙某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社保部门不予承认。首先,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开始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第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由此可见,对于制度改革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那么,服刑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效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30号):“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主要依据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因此,孙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后,其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归零处理,且其在服刑期间不可以参加社保。孙某在接受刑事处罚期间,服刑之前已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孙某在服刑期间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孙某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9.20
  • 以疫情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4月13日第6版【案情介绍】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卖方,被告是买方。2021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00万元,原告已收取定金20万元。但是,被告以“身在外地疫情期间无法回津”为由,长期不履行网签、贷款审批等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总房款10%的违约金,即30万元,因原告已收取20万元定金,故起诉10万元赔偿。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原告无须退还20万元定金,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再赔偿原告8万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疫情是否能够成为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诉讼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照准。那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呢?该合同在疫情期间签订,原告和被告都清楚疫情会造成合同履行不便,可是,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并非持续不能办理。在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向好时,完全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且,即便被告受疫情影响无法回津办理业务,也应当积极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而不应置之不理、听之任之:在长期不沟通之后,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不履行,显然不是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违约是正确的。对于被告赔偿的违约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同类房屋市场涨跌情形、守约方的履约情形、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赔偿8万元并无不当。最后,律师提醒读者,不管是买房还是卖房,务必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间认为有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切不可懈怠大意,不能误以为客观因素必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从而放任不管,而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积极协商解决办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04.19
20 21 22 23 24 25 26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