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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寄存的包丢了,能向商家索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崔先生:2021年10月,我到天津某球馆打球,将随身携带的运动包(内有品牌手表1块,价值5万元)存入了球馆更衣室的存包柜里。打球回来,我发现存包柜的柜门敞开着,里面的运动包不见了。请问,如果这个包找不回来,我能向球馆索赔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杨大巍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由此可知,崔先生到球馆打球存包,即与球馆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崔先生虽然没有直接支付存包费用,但球馆为他提供存包服务,是以他到该球馆打球消费为前提,也就是说,保管费用包含在打球费用中,双方构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只要崔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存包入柜,球馆作为有偿保管人,就应当赔偿崔先生的运动包。至于包内价值5万元的品牌手表,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崔先生存包时并未向球馆声明自己存入了贵重物品,因此,即使他能举证证明自己丢失的手表价值5万元,球馆也可以依据该条款赔偿他一块普通手表。律师提醒,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保管合同的约定可以保障财物寄存人的利益,但对于贵重物品,还是要自己保管好或者提前向保管人声明,并且由保管人验收、封存,避免因为贵重物品毁损、灭失造成损失。
    2022 07.21
  • 行人被报废车辆撞伤如何索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13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2年1月1日,张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李某撞伤,后张某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张某驾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据查,涉案车辆原车主为于某,该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日。2020年9月1日,于某将连续三年未年检的涉案车辆卖给郭某,后郭某又将涉案车辆转卖给张某。那么,在此情形下,行人李某如何索赔?【律师解答】首先,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据此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年未年检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结合本案,肇事车辆在2018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年未年检,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故该车属于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其次,依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本身就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而且对机动车实行年检制度,报废车也不可能通过年检,只能进行强制报废。所以,报废车根本无法公开合法转让,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交易的机动车属于违法的报废车这一事实显然是明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该解释强调了,报废车辆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原车主于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涉案车辆卖给郭某,郭某又将报废车辆转卖给张某,于某、郭某、张某三人为该解释中规定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故伤者李某也可以要求于某、郭某、张某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换言之,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结合本案,于某、郭某、张某三人中的任意一人都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而言,于某、郭某或者张某中的任意一人都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三人都无法独自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则可以要求前述三人各自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李密供稿
    2022 07.21
  • 房屋租赁期满,能否优先承租?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15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9年6月,张女士向王先生租了一间门面房做生意。《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1.5万元,按季度支付,租赁期为三年。2022年5月,合同到期,张女士提出续租,被王先生拒绝。王先生称,已经把这间门面房租给了一个朋友,对方出价每月1.7万元,并已经与其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张女士表示,她也可以接受1.7万元的月租,有优先承租权,但王先生认为双方并未书面约定“优先承租权”,张女士不享有该权利。王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中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张女士享有优先承租权及相关的违约责任,但张女士在王先生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有权依据该条款主张优先承租权。如果王先生坚决不同意将该房屋继续出租给张女士,她有权要求王先生承担相应责任。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而是租赁双方达成合意后,在租赁合同上进行相关约定;民法典出台后确立了优先承租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1条:“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租赁期届满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享受优先承租权,需符合四个要件:一,优先承租权产生的时间节点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二,出租人有继续对外出租的意思表示;三,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四,同等条件,如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结合本案,张女士虽未与王先生书面约定优先承租事宜,但其依法享有优先承租门面的权利。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赋予承租人的权利,为法定债权,出租人拒绝以同等条件续租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同类房屋租金的差价导致的损失、停业损失;同类房屋寻找难度造成的损失等。总之,优先承租权的规定赋予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使用房屋的权利,给予承租人稳定的生存条件,以保障承租人的最基本权利。律师提醒,实践中,承租人还需注意出租人在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用虚拟高额价格、严苛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规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情形。
    2022 07.21
  • 遗产代位继承须具备两大条件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13日第3版【案情介绍】张大爷于2020年11月1日去世。他没有配偶和子女,也没有留下遗嘱。因为他的父母和兄弟张三已先于他去世,他的遗产由仍然在世的兄弟张大和张二继承。2021年3月4日,张三的儿子张甲将张大和张二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对张大爷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法院会支持张甲的主张吗?【律师解答】在张大爷有兄弟健在的情况下,张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没有代位继承的可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依照该法条,如果被继承人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进行代位继承。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大爷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去世,不适用该法条。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据此,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生效前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以及“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两个条件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张大爷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他虽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直系晚辈血亲,但亲兄弟中尚有张大和张二健在,他俩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就是说,张大爷的遗产并非无人继承,张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无法进行代位继承。
    2022 07.21
  • 累计扣满12分 司机应该怎么做?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6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9年2月,刘某驾驶小货车追尾撞上了前方王某驾驶的小客车,致使王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交警因刘某累计违法记分达到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给予罚款1000元并在七日内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律师咨询,驾驶证已累计扣满12分之后,驾驶人应该怎么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时违法记分已达到12分,应由交管部门依法暂扣其驾驶证,刘某也因此不具备驾驶资格。那么,违法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人应该怎么做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因此,刘某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后,其应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驾驶证将被发还。如果驾驶人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规定,驾驶人将会丧失驾驶资格。综上所述,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驾驶人不具备驾车资格。律师提醒各位司机朋友,驾驶证记满12分可能会导致扣留驾照、罚款、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考试等,给驾驶人带来诸多不便和负面影响。因此,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尽可能避免交通违章,一旦发生违章应及时处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友龙供稿
    2022 07.21
  • 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6日第3版【案情介绍】小孙是某学校小学生。2021年12月1日课间,小孙下楼梯时不慎跌倒摔伤,伤情严重。小孙的父亲认为小孙在学校时摔伤,学校对小孙的伤害应予赔偿。那么学校应当赔偿吗?【律师解答】小孙在学校受伤,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是个侵权责任纠纷。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纠纷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具体为:1.违法行为;2.损害后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小孙是个未成年人,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小孙未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该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学校,学校要证明无过错,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小孙八周岁以上,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该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未成年人一方,学生家长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大巍 程秀丽供稿
    2022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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