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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借条,还能要回借款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着张先生:我和李某是“发小儿”。一年前,李某找到我,称遇到急事需要借款1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不好意思拒绝,如数转账,而且没让他写借条。可是,一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有还钱。我催了几次,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请问,我没有借条,凭银行转账记录能要回借款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张先生和李某之间建立的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自然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不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但发生争议时,出借人仍要举证证明两项事实:1、双方之间存在成立借贷关系的合意;2、出借人已经将款项交付借款人。这两项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确认借款关系。本案中,银行转账记录仅可以作为张先生向李某交付了10万元的证据。张先生若要维权,还需要补充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常见的用于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有借条、借款合同等。张先生可以补充向李某索要借款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体现借款内容的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证据,或者李某出具的还款或分期还款承诺书,等等。总之,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只要将李某承认或者追认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这一事实以能够呈现的方式固定下来,即可作为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如果张先生向李某转账时,在附言处注明转账用途是“出借款”,是否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呢?很遗憾,不能。因为转账附言是转账人附加的,只能证明转账人的意思,不能证明收款人的意思。律师提醒,对外出借钱款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否则,日后一旦联系不到借款人或无法通过后补的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在缺席判决或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因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风险;如果出借钱款时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能够补签的建议及时补签,或者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像等方式记录下来,为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2022 07.21
  • 配偶是精神病人想离婚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王女士与其丈夫刘先生于199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丈夫于2015年因生活突变长期抑郁,引发精神疾病,王女士照顾至今,现想提出离婚。王女士由此前来咨询,配偶是精神病人,想离婚怎么办?【律师解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此可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均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法不予受理。因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王女士应当如何提起诉讼呢?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由此可见,诉讼中王女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丈夫作为被告,并由其丈夫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而本案中,又由谁来担任其丈夫的法定代理人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故而,由于离婚之诉是作为配偶的王女士提起的,故而将由其他监护人,即王女士丈夫的父母或儿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虽然能否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因此通常情况下,需要先对王女士的丈夫进行司法鉴定,从而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再进一步审理离婚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庭根据此案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舒供稿
    2022 07.21
  • 单位未与职工沟通单方调换岗位违法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某200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21年11月25日,公司总经理在事先未与李某沟通的情况下,以李某所负责部门严重亏损为由,将其调整为一线营销员,降薪降级。李某不认可公司给出的理由,要求公司出示证据,被拒绝。李某向律师咨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法吗?我不同意,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该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未与其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举证,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该法条,用人单位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须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事先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调岗并主张调岗是基于李某的过错,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否则属于未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吴淼、刘书铭供稿
    2022 07.21
  • 老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侄子能否代位继承?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6月21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大爷于2020年11月1日去世。他没有配偶和子女,也没有留下遗嘱。因为他的父母和兄弟张三已先于他去世,他的遗产由仍然在世的兄弟张大和张二继承。2021年3月4日,张三的儿子张甲将张大和张二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对张大爷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法院会支持张甲的主张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中美律师认为:在张大爷有兄弟健在的情况下,张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没有代位继承的可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依照该法条,如果被继承人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进行代位继承。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大爷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去世,不适用该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据此,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生效前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以及“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两个条件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张大爷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他虽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直系晚辈血亲,但亲兄弟中尚有张大和张二健在,他俩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就是说,张大爷的遗产并非无人继承,张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无法进行代位继承。
    2022 07.21
  •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孩子,能反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6月28日第6版【案情介绍】黄女士和王先生在10年前协议离婚。当时两人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产归他俩的儿子小王所有。因为当时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今,房屋贷款已经还清,但王先生拒绝过户。黄女士向律师咨询,小王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完成过户?【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小王不能凭父母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起诉父亲,但黄女士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约定。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黄女士与王先生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房产归小王所有,但小王并非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且离婚协议也并非赠与合同,因此,小王不能凭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起诉王先生,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黄女士、王先生曾向小王口头承诺赠与房产,而小王也表示接受,那么赠与成立。可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为房产等不动产的,办理完过户手续权利才转移,也就是说,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王先生有权撤销赠与。那么,小王只能放弃这套房产了吗?不是的。本案中,黄女士显然是愿意将该房产过户给小王的。她与王先生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她和王先生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该协议虽涉及身份关系,但亦属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因此,黄女士作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小王。如果王先生对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小王的约定反悔,坚持拒绝过户,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有效,且离婚协议并非赠与合同,故王先生不能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撤销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若反悔,想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举证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黄女士与王先生离婚10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无法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另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如何应对赠与孩子财产后反悔的情况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法典相较原来的《合同法》新增的内容,被称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使得第三人突破合同相同性的限制,直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律师建议,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可同时约定,孩子可以直接请求离婚的父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方便孩子在遇到小王这样的情况时自行维权。
    2022 07.21
  • 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6月30日第6版【案情介绍】本市居民赵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打算在小区地下车库私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物业以“小区在规划之初未涉及到关于安装充电桩电容的相关规定,小区地下车库电力设施容量不足,安装地下充电桩会有安全隐患”为由拒绝。赵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地下停车位,有权使用,且安装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小区物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及本市有关部委发布的相关通知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赵先生申请在其使用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需要小区物业来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小区物业应依法予以配合,遂判决小区物业向赵先生出具同意其在地下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电表的证明。【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介绍说,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指导,其中明确了“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通知》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应发挥积极作用,对于车主的申请应予以配合,尽可能提供便利。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前,在国家大力补贴政策扶持下,新能源汽车蓬勃发展,其有利于低碳减排、防止大气污染,更对经济社会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在助推其发展时,更需要打破壁垒、疏通梗阻,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做好配套设施建设。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小区物业无权拒绝赵先生的合理请求,理应配合。至于安装充电桩涉及的安全等问题,律师认为,当停车位产权归业主所有时,小区物业在车主申报安装充电桩的问题上,更多的是配合业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角色,安装充电桩是否具备用电条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是否形成安全隐患等,应当由供电公司、消防部门等单位综合评估判断。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完成报装工作,不得加以阻挠。不过,赵先生在申请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也应当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2022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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