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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甥女照顾舅舅终老,能获得遗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6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女士的舅舅刘某在上世纪90年代离婚,此后近三十年没有再婚,也没有和前妻、儿子联系,晚年全靠张女士照顾。前不久,刘某患病去世了,张女士又为他料理了后事。刘某去世后,他的儿子找到张女士,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刘某留下了一套住房和若干存款,但生前未订立遗嘱。张女士向律师咨询:“表弟未曾赡养舅舅,是否有权继承舅舅的遗产?如果表弟私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走存款,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张女士虽然并非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对刘某扶助供养较多,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规定,分割遗产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或遗赠,然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中,刘某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他的遗产。刘某去世时,父母已经去世,没有配偶,只有一个儿子。儿子虽然未曾赡养刘某,但也没有做过故意杀害、虐待刘某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所以,儿子有继承权,而且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张女士是被继承人刘某的外甥女,但在刘某有子女的情况下,不能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那么,张女士还能分得舅舅的遗产吗?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某生前由外甥女张女士照顾,因此,张女士是“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而且,划分遗产时,根据具体情况,张女士分得的遗产可以多于刘某的儿子。如果刘某的儿子在继承遗产时侵犯了张女士的权利,不给张女士分或者少分,张女士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 06.14
  • 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并不等于放弃权利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5月25日第3版【案情介绍】何某于2020年7月13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2021年何某未休过年休假,也未申请休年休假。2022年3月10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向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律师解答】首先,何某作为该公司职工是否享有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何某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因此自2021年7月13日起有权享受5天年休假。其次,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申请和放弃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知,第一,用人单位享有单独决定劳动者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并未要求协商一致,因此可以无须征得职工同意;第二,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劳动者,即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因此,该公司规定需申请才可享受年休假以及未申请视为放弃年休假的规定无效。那么,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怎么办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知,如果公司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经过职工同意,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职工若是放弃年休假权利,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本案中,该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该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何某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羽供稿
    2022 06.14
  • 借名买车出事故,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5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和李某是情侣。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并以李某的名义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该车一直由张某驾驶。李某明知张某无证驾驶,但未阻拦。2022年1月12日,张某驾驶该车撞伤了路人钟女士。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交强险的保险金不够赔付钟女士的损失,钟女士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张某、李某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法条,即使张某无证驾驶,钟女士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向张某追偿。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李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登记在李某名下,而李某知道张某无证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钟女士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张某和李某连带赔偿。律师提醒:借名买车存在诸多隐患: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而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则可能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情形。
    2022 06.14
  • 赠予合同合法有效需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5月25日第3版【案情介绍】老王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几年前老王夫妇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过户登记给了儿子,女儿女婿对此一直有异议。现在儿子与其姐姐约定,老王夫妇去世后,弟弟将该房屋出卖,房屋价款的一半给姐姐。这种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律师解答】1.姐弟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协议的权利。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即是合法有效的,就具有法律效力。2.姐弟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弟弟是赠与人,姐姐是受赠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几年前,老王夫妇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过户登记给了儿子,该行为应视为老王夫妇对儿子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儿子已经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姐弟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弟弟是赠与人,姐姐是受赠人。3.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弟弟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知,在弟弟没有将房屋价款的一半给付姐姐之前,弟弟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撤销赠与。4.姐姐为了防止弟弟随意撤销赠与,可以针对该赠与合同做个公证。《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姐姐为了保证自己在父母百年之后,能切实分割到该房屋的价款,防止弟弟随意撤销赠与,可以针对该赠与合同去公证处做个公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安刚、程秀丽供稿
    2022 06.14
  • 员工未办理交接手续,企业也应该出具离职证明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1日第3版【案情介绍】吴某系某投资公司员工,双方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基本工资为20000元。2021年2月15日,吴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但之后公司以吴某未妥善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吴某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能否因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吴某又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中,公司应当在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不得以吴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其次,吴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一,应当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未对离职要求存在特殊约定,吴某于2021年2月15日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21年2月15日解除。那么,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当于2021年3月2日之前为吴某办理完离职手续。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拒绝为吴某出具离职证明,吴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改正公司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违法行为,同时,吴某也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因迟延退工造成的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造成其无法就业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但要对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同时也要对因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就业的关联性进行举证。因此本案中,若吴某主张公司就迟延办理退工进行赔偿,则吴某应当证明其损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羽供稿
    2022 06.14
  • 驾驶证暂扣上路出事故保险咋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5月11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1年1月1日,被暂扣驾驶证的孙某驾驶货车驶过斑马线时,将行人张某撞成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查,孙某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了如下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明显标志的方式进行了充分提示。那么,驾驶证暂扣期间上路发生事故,保险怎么赔?【律师解答】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交强险是否需要赔付;二是商业险是否需要赔付。首先,交强险是否需要赔付?答案是肯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据此规定,肇事者孙某驾驶证暂扣期间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孙某驾驶货车上路将行人张某撞成重伤,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本案保险公司在赔付交强险后,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其次,商业险是否需要赔付?答案是不需要。《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明显标志的方式进行了充分提示,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提示义务。所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生效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规定,该条已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所以,肇事者孙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是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其驾驶货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所以,本案保险公司仅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需赔偿商业险部分。律师提醒,切勿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上路,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巨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更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法规在心中,平安幸福文明在手中。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2022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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