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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三个条件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22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某自2018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厨师,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8月,该公司经营场地变更,公司通知李某至新地点上班,但公司新工作地点没有配置食堂。李某无法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那么,李某能否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还能办理失业保险金吗? 【律师解答】首先,李某能否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本案中,在公司与李某未就新的工作地点对应的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就要求李某至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属于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且李某的工作岗位系厨师,而公司新的经营场地没有食堂,表明该公司在经营地点变更后不能为李某提供相同或同类岗位,对李某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该情形系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故在此情形下,李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关于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由此可知,这三个条件必须要同时满足,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么,在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重新就业的意愿这两个条件以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呢?本案中,李某系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李某在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条件后,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如果李某并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只是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该种情况下,李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羽供稿
    2022 07.12
  • 休庭时辱骂殴打他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22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1年10月28日,原告于先生诉被告夏女士继承案件在某法院开庭。开庭后,由于在案证据不足,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并要求被告夏女士前往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夏女士调证回到法院后,遇上了在法院楼道等候开庭的于先生,于先生对夏女士进行了言语辱骂,并动手殴打夏女士。直到法警赶来,才制止了于先生的殴打行为。于先生的行为不仅导致审判活动中止无法正常进行,并且造成被告夏女士手指骨折。那么,在法院打人是否构成犯罪?【律师解答】首先,《民事诉讼法》对于在法院打人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据此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侮辱、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等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诉讼参加人,仅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于先生系原告,夏女士系被告,双方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于先生在法院楼道言语辱骂并殴打夏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于先生予以罚款、拘留。其次,对于在法院殴打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据此规定,在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最后,是否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庭秩序。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这里的“法庭”应当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比如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所以,本案的原告于先生在法院楼道对夏女士进行了言语辱骂,并动手殴打夏女士的行为不仅导致审判活动中止无法正常进行,并且造成被告夏女士手指骨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律师提醒,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场所,遵守法庭纪律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员的法定义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因此,任何人都不得扰乱法庭秩序,蔑视国家公权力和法律。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李密供稿
    2022 07.12
  • 个体工商户如何变更经营者?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15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8年5月,黄先生将自家农场注册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虽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是黄先生的母亲于女士,但是实际经营者为黄先生。2021年12月,于女士因病不幸去世。现黄先生咨询律师,他能否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变更为自己?应当如何变更?【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有哪些。《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据此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分别是个人经营、家庭经营。由于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所以两者变更经营者的方式也不同。那么,个体工商户应当如何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由此可见,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应当先办理原先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再重新申请办理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是,如果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将经营者变更为家庭成员的,则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于本案的农场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要将原来的经营者于女士变更为黄先生,只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李密供稿
    2022 07.12
  •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法吗?
    【案情介绍】李某200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21年11月25日,公司总经理在事先未与李某沟通的情况下,以李某所负责部门严重亏损为由,将其调整为一线营销员,降薪降级。李某不认可公司给出的理由,要求公司出示证据,被拒绝。李某向律师咨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法吗?我不同意,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刘书铭实习律师认为,该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未与其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举证,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该法条,用人单位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须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事先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调岗并主张调岗是基于李某的过错,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否则属于未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2022 07.12
  • 消防栓破裂屋内进水,业主财产受损谁来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8日第3版【案情介绍】近日,李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内发生消防栓爆水。李女士回家后发现屋内进水,家中铺设的木地板及部分家具、电器泡水损坏无法使用。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认为应由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在知晓消防栓发生爆水的第一时间,便前往现场修理。因住户家内不能进入才未予处理,其措施已经尽到最大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李女士家中的损失。李女士前来咨询,消防栓漏水致业主财产受损,谁来赔?【律师解答】《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由此可见,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系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就本案消防栓而言,李女士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消防栓漏水应负有预防和消除义务,保证消防栓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如果物业公司尽到对消防栓维护管理的义务,合规进行日常维护尤其是定期检查和维修、寒冷天气采取防冻养护措施等行为,便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前往现场修理,只能说明其尽到消除义务,并非全部义务。即便物业公司进行了日常维护和检查、维修,仍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维护管理的义务。故而李女士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未尽义务,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未充分履行维护管理之行为,系不作为的侵害行为;消防栓由此导致破裂漏水,造成房屋泡水,致使李女士遭受财产损失,存在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由此,已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而,李女士的情况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女士的损失。《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故而,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系小区业主的共有物,广大业主也有义务爱护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各种公用设施,构建和谐社区,共建美好家园。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舒供稿
    2022 06.14
  • 被盗机动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8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8年2月10日晚,张先生步行经过一个路口时,和陈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张先生在事故中受伤,陈某驾车逃逸。陈某归案后,张先生了解到,肇事车是陈某盗窃所得,事故发生时,陈某没有取得驾驶该类车型的驾驶证,且有逃逸情节,所以,该车虽然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只同意垫付医药费,拒绝其他赔偿。张先生打算直接向陈某索赔,又发现陈某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赔偿能力。于是,张先生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先生能如愿获得赔偿吗?【律师解答】对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相关审判依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张先生应当向盗窃并驾驶该车肇事的陈某索赔。可是,陈某没有赔偿能力,张先生该怎么办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张先生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陈某追偿。该条例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仅能说明被盗抢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张先生遭受的并非财产损失,而是人身损害,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对张先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答辩称,他们在和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经将被盗抢车辆肇事列为免赔条款。那么,保险公司能依据合同约定拒赔吗?《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在与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对投保人作出必要的提示,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等文书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例如,在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都应当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吴淼供稿
    2022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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