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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疫医生猝死家中,认定工伤有理有据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3月10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案情介绍】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不是在工作时间与相应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经行政复议,3月7日,刘医生的家属收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李中美认为,刘文雄医生猝死家中被认定为工伤,有理有据。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视同工伤。自疫情暴发以来,像刘文雄这样的一线医护人员,无论是在医院还是在家中,都是24小时待命,他们不仅付出了劳动,更是冒着生命危险在战斗。仙桃市人社局开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了刘文雄在抗疫期间的工作,并提到,1月31日,刘文雄就有胸痛、心慌等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有请假治疗。所以,刘文雄的行为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形,其猝死可视同工伤。其次,刘文雄猝死与超负荷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疫情发生以来,刘文雄一直在一线接诊。据其家属提供的一份《医生每日就诊量》统计表显示,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接诊3181人。2月12日,即刘文雄去世的前一天,他白天在发热门诊工作,晚上10点还有患者来电问诊。可见,刘文雄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病与超负荷的工作直接相关。第三,抗疫工作不能用法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衡量。刘文雄身处抗疫一线,不是正常意义的“上班”,也很难区分具体工作时间和地点,因此,他虽是在家中猝死,但不能否认工伤。最后,刘文雄猝死认定工伤符合对抗疫一线人员的关爱精神。《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近来,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抗疫一线人员的权益。所以,在认定工伤时,应考虑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事实推定。综上,抗疫期间湖北仙桃医生刘文雄猝死家中,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2 02.21
  • 泉州酒店坍塌,相关人应担哪些罪?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3月25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案情介绍】福建泉州用于隔离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的欣佳酒店坍塌,已造成29人死亡。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做出结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那么,这起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担什么罪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李中美认为:泉州酒店坍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倘若查明本次坍塌事故原因是房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此次事故已经造成29人死亡,国务院初步调查情况显示,欣佳酒店违法建设,多次违规改建。房主杨某作为坍塌房屋的所有人,在装修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事故,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酒店属于特种行业,要开门营业,不但要领取《营业执照》,还需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备齐开设酒店的全部手续,需要经过消防、卫生、环保、公安、住建委、安监局、工商至少七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而且审批流程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规定都不可能顺利开业。倘若调查显示本次事故原因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行使权力、超越行使权力、严重不负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那么,相关人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四)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欣佳酒店曾3次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7月,该酒店被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该酒店屡遭处罚、劣迹斑斑的背景下,地方相关职能部门任其继续经营并选中其为防疫隔离点,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本案可能涉嫌的其他罪名不再赘述。律师相信,事故调查组会查明原因,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2022 02.21
  • 楼下住宅改餐厅?楼上业主一票否决!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7月22日第6版【案情介绍】小李和小王是邻居。小王住一楼,小李住二楼,这栋楼属于住宅楼。今年5月,小王在征得该楼内除小李之外大部分业主的同意之后,将其住宅改造成餐厅,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餐厅开张后,每天营业到凌晨,产生了严重的噪声污染。小李不堪其扰,到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停止餐厅经营活动,还他宁静的生活。小王则认为,该餐厅依法办理了相关证照,且营业前就征得了该楼内大部分业主的同意,所以,他开设餐厅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那么,小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郭煜文实习律师认为,小李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小李和小王是同一栋楼内的业主,在小王利用居住用房开设餐厅一事中,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小王开设餐厅的行为应当征得小李的同意。而既然小王开设餐厅没有征得小李同意,那么,小李就有权要求小王停止经营活动。其次,小王虽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他将住宅用房用作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得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小王利用居住用房开设餐厅的行为,虽然征得了楼内大部分业主的同意,但只要还有一个“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他就不能继续经营: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住改商一票否决权”。综上,小王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小李有权要求小王停止经营。律师提醒:创业者最好购买或租赁正规商业用房开展经营活动,一方面避免扰民,一方面也可规避住宅楼业主行使“住改商一票否决权”导致无法营业的风险。
    2022 02.21
  • 承诺了捐赠,可以反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7月30日第6版【案情介绍】小王在本市做生意,收入颇丰。今年6月,小王回老家参加母校的校庆。在大会发言时,他公开承诺:要在一个星期内向母校捐赠200万元助学资金。随后,他和学校签订了捐赠协议。校长代表全校师生向小王表示感谢,小王还因此登上了该校网站的“典型学子风采”光荣榜。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小王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是因为爱面子,一时冲动才说出捐赠的话,现在冷静下来,后悔了……”小王说。不想学校表示,如果小王再不履行承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王向律师咨询:“学校这么做到底有没有道理?合法吗?我撤销赠与还不行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能反悔。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这里的“权利转移”是指,赠与财产是动产的,比如金钱,把金钱交给受赠人后权利便发生转移;赠与财产是不动产的,比如房子,把房子过户给受赠人后权利发生转移。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是动产的,交付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交付之后不能反悔;赠与财产是不动产的,在变更登记之前可以反悔,变更登记之后不能反悔。不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是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对于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不能反悔。本案中,小王与学校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公益性质的,属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如果小王拒不履行捐赠协议该怎么办?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那么,有没有一种情形,可以让小王合法地不履行赠与义务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小王遇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他就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他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2022 02.21
  • APP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运》2021/5月总第472期第29页【案情介绍】不久前,明星“北京健康宝照片被泄露一事备受关注。“北京健康宝”,是北京市大数据中心依托北京市防疫相关数据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推出的小程序有网友通过输入明星姓名加身份证号,无需本人操作就可以查询到其在“北京健康宝”上的认证照片。随后出现了2元打包出售70多位艺人健康宝照片、身份证号的违法事件,多位明星的照片被传播、出售。此事一出,“北京健康宝”APP运营商就相关功能作出了调整,无法仅根据姓名、身份证号查询他人健康宝信息。对于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随着群众权利意识的加强,人们越来越注重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大量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纠纷诉诸司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泄露用户信息、隐私的APP应受到整治,《民法典》对APP的运营商进行了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规定了APP运营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擅自提供用户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二款:“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改、丢失的应当及时米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APP的运营商有责任在其平台上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有漏洞出现时,应当及时完善,以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APP运营商和个人,也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并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是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之一。信息就是财富,但是我们的个人信息不该被利用,我们的隐私不该被暴露。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并对泄露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的APP加强规范,体现法律对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李雪莲(实习律师)供稿
    2022 02.21
  • 乘客砸伤候车乘客 伤者应该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0月20日第3版【案情介绍】近日,钱某步行至公交站,等待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尚未进入站点,公共汽车司机就已经将车门打开并停车,让乘客上下车。此时,车上乘客孙某从上车门跳下,将站在上车门处候车的钱某撞倒并砸到他的身上,造成钱某腿部骨折。那么,对于跳车乘客孙某砸伤候车乘客钱某一事,伤者钱某应如何维权?【律师解答】本案属于侵权案件,对于孙某砸伤钱某,公交公司和孙某均有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据此规定,乘客孙某跳车、公共汽车司机未进入站点就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以上两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伤者钱某被砸骨折,但是,伤者钱某被砸骨折的主要原因系车上乘客孙某跳车所致,所以跳车乘客孙某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公共汽车司机则应承担次要责任。在目前的实践中,主责一方一般承担七成赔偿责任,次责一方一般承担三成赔偿责任。伤者钱某可以向跳车乘客孙某索赔大部分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孙某故意从上车门跳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孙某的跳车行为直接导致钱某被砸成骨折。所以,跳车乘客孙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伤者钱某可以向孙某索赔。伤者钱某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小部分损失。《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据此规定,公共汽车应当在进入站点后,才能停车上下乘客。而本案的公共汽车司机尚未进入站点,就已经将车门打开并停车,让乘客上下车,违反了前述规定。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公共汽车司机在驾驶公共汽车时未遵守《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驾驶规范,造成车上乘客孙某跳车砸伤候车乘客钱某的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公共汽车司机的上述侵权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对伤者钱某承担侵权责任,故伤者钱某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最后,在此提醒广大驾车司机,应当时刻保持安全驾驶意识,驾驶车辆时刻注意行车安全,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保障乘客的乘车和候车安全。此外,广大乘客、行人,也应时刻注意观察候车环境是否安全,不断提高安全乘车、候车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行车环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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