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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公交时出车祸,伤者该向谁索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1月4日,张大爷带着外孙乘坐公交车出行。上车时,张大爷支付了2元车费,外孙因身高未达到儿童购票标准免票。公交车行驶途中,前方一辆小轿车突然违法变道。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避让,导致张大爷祖孙俩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前方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大爷及亲属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伤者应该向前方小轿车司机索赔?还是向公交公司索赔?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世超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竞合的民事案件。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张大爷祖孙在搭乘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公交经营者未安全将乘客送到停车站点,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免票不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大爷一方可以选择向公交经营者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前方小轿车违法变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张大爷一方也可以主张前方小轿车司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只有提起侵权诉讼时当事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这一新规定,张大爷祖孙若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提醒:在此类运输合同与侵权纠纷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选择至关重要:不仅影响被告主体、案件管辖等诉讼问题,而且影响到案件判决后赔偿能否顺利执行的问题。实践中,涉事车辆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驾驶人是否系职务行为,驾驶人的经济能力、财产状况,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张大爷一方只有充分考虑赔偿主体的赔偿能力和赔偿保障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赔偿主体及案由主张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 02.21
  • 交通事故篇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大幅度提高,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急剧增加,特别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在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处理交通事故类型的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的重要证据,下面笔者就关于当我们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简要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我们要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载明了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载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字迹较小,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主文之外的最下方,通常会被大家忽略,从而导致错失救济途径!今天就给大家举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部分读者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但这种观点并没有被司法解释采纳。《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复字【2005】1号”已经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要重视救济途径中的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注:指“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应的证明力。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是,该情形在实践中较少出现。鉴于上述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纠正于诉讼程序之前,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复核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佳途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意,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的申请,及时的与办案人员沟通,以免错过救济途径!最后,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着手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人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饮酒、超载等)等,乘车人员在上下车过程中是否注意各方来车及行人、摩托车乘车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等。车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性(安全带、刹车制动、灯光、保险杠等)是否合格。特别是在夜间行驶的货车,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去粘贴反光标识,这个也是引发事故的常见因素。路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等。以上不但是复核申请中,而且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做出过程中,都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2 02.21
  • 交通事故篇 | 如何分析鉴定意见
    【案情介绍】2019年9月,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向郊区方向行驶。经过红绿灯路口后,被一辆银灰色轿车超车。李某随加速超过该车辆,两车来回相互超车。后李某的车辆在超车过程中不慎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导致车辆失控,翻入路边的沟里,造成李某及乘车人孙某死亡及乘车人陈某重伤(重度昏迷状态)。一开始交通队在事故现场只发现了李某一辆轿车及撞坏的电线干,随推定为单方事故,认为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该案件,律师介入后,通过查阅、查看鉴定的相关材料及事故现场,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单方事故,认为李某在碰撞电线杆之前应当与其他物体或者车辆接触过。【律师解答】律师在查阅本次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注意到意见书的“分析部分”,发现李某所驾驶车辆前保险杠上附着银灰色物质。且李某驾驶的车辆前保险杠在碰撞灯杆前就已经脱落。所以律师申请对附着物进行鉴定。经再次鉴定后,微量元素被检验是“醇酸漆”,并且该漆与李某所驾驶车身上提取金属漆成分不一样。由此也引起了交通队的极大重视,随后对事故附近两公里的监控进行查控比对。最终将与李某飙车的张某等五人抓获。经查证核实,张某及同车人员五人均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最终该案件被移交刑警大队,张某等五人被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何分析交通事故中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往往是决定责任划分轻重的关键因素。比如说,本案中最初作出的鉴定意见,交警基于该鉴定意见和事故现场的勘验及照片,初步认定本事故为单方事故。鉴定意见一般是公安机关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人们普遍认为:鉴定意见是专业领域的专家做出的,一般不会出现问题。所以针对鉴定意见,一般只看结论,并习惯性地接受结论。而不去审核鉴定结论合不合理,符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也就成了证据审查上的一个盲区。本案就是代理人注意到了鉴定意见中对某个检材检验的不完整,同时通过详细查阅鉴定的所有内容,在鉴定结论中的“分析部分”找到问题,进而申请鉴定机构对该检材进行全面的检验,最终交通队根据新的鉴定意见改变了对本次事故的定性。在此,提醒大家,遇到交通事故中的鉴定意见书,要仔细的去分析,不能只看鉴定结果。总得来说,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程序分析,二是实体分析。针对程序分析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司法部在2016年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可以基本掌握要点。在不同的鉴定意见中,侧重点不一样。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各类鉴定意见在程序上越来越规范。但是,有时有的鉴定意见书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甚至足以导致鉴定意见无效。针对实体分析方面:同一类的鉴定意见,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往往有相似之处,俗话说的通病,就是这里的可循规律。其实,不仅仅是大家都会犯同样的错误才会让我们有规律可循,最重要的是因为同一类鉴定意见中专业技术问题是基本固定可见。所以,我们在初步掌握了这些知识后,就可以对该类鉴定意见梳理出以下几点:1、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2、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的审查;3、对鉴定人资质的审查;4、对鉴定人是否和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5、对复核人和专家的审查;6、对鉴定委托程序的审查;7、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8、对评估基准日的审查;9、对是否进行实物查(勘)验、实地踏勘的审查;10、对检材的审查;11、对样本的审查;12、对鉴定方法的审查;1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14、对图谱、附注照片等的审查;15、对签字、证号等形式问题的审查;16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的审查;17、对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审查;18、对鉴定所适用的标准审查;19、对鉴定结论的审查;20、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等等。关于鉴定意见,我们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探讨,不能全部罗列,以上是律师通过代理本案得出的办案心得,供大家学习参考!
    2022 02.21
  • 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如何处罚?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3月10日第3版【案情介绍】某日晚上,江某到朋友韩某家处聚餐后,借走韩某的无号牌摩托车驾驶回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后经民警调查,江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韩某也知道江某系无证驾驶。对于江某无证驾驶韩某的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如何处罚?【律师解答】首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驾驶员江某处以罚款,还可以并处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据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的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江某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车辆所有人韩某处以罚款,还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韩某为涉案摩托车所有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为涉案摩托车办理号牌、悬挂号牌,且韩某明知江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借车给江某驾驶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韩某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扣留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据此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江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扣留涉案摩托车。综上,韩某明知江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将自己无号牌摩托车借给江某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江某处以罚款,还可以并处拘留;对韩某处以罚款、扣留涉案摩托车,还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2022 02.21
  •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2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先生搭乘同事李先生的车返回老家。途中,该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王先生在事故中受伤,颈椎错位。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系李先生跟车太近导致,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据此,王先生的家属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很委屈:“我好意载他回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出了事故却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李中美实习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李先生无偿搭载王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他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先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好意同乘”无处不在,其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而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李先生一经同意捎带王先生,即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他在驾车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王先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因为他并非故意追尾,亦无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如果,李先生在好意搭载王先生之前,与其签订相应的“免责协议”,是否可以免责呢?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事先签订的“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李先生开车追尾,造成了王先生人身损害的事实,不适用免责条款。律师提醒,驾驶人好意搭载他人,虽然没有收取费用,但仍会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驾驶人应当安全、谨慎、文明驾驶,不可酒驾,更不可毒驾,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形,依法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2022 02.21
  • 老父去世,律师帮四兄妹讨回房款
    文章发表于2016年9月12日《城市快报》第四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市民储大爷去世了,他的四个儿女把储大爷的姐姐一家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储大爷生前把房子卖了,房款由姐姐的女儿和外孙代领后没了踪影。在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的代理下,原告方最后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大部分房款。这事说来话长。储大爷在老伴去世后,本来独居,儿女们也来探望。储大爷的姐姐没有工作,经济条件不好,主动提出照顾弟弟。储大爷的四个儿女出于帮助大姑同意了,还每月给大姑一笔劳务费。储大爷生前最后一段时间,曾搬到租住房里。他对子女讲是为了离姐姐近些,便于照顾。因为老人凡事都很有主见,儿女们也就没多问。直到老人去世后,他们才发现,老人的房子已然住进了别人。四兄妹这才得知,在父亲生前,这套公产房被买下产权又卖给了别人。房子易了主,钱却没见着。那段时间,父亲生着病,不可能自己去办理一应手续,四兄妹感觉这事跟大姑一家有关,却苦于没有证据不知如何是好。他们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成为他们的代理人。为了帮四兄妹找证据,王茜律师先到房管部门查到涉案房新主人的信息,将此人告上法庭,同时请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因而获取证据,储大爷生前委托中介购买了涉案房产权且出售,王茜律师又帮当事人追加中介为被告,进而获取证据,卖房款由“大姑”的女儿和外孙领走了。至此,王茜律师帮助当事人利用打官司的办法固定了一系列证据后,提起了本诉,要求被告返还父亲生前的卖房款。案子几经周折,一审原告方败诉后上诉,案子发回重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鉴于“大姑”对储大爷生前的照顾,部分保留。一共60多万的房款,返还40多万。现此案已终结,原告方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律师解答】本案是否原告四兄妹不赡养老人导致。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最初也有此疑问。探究得知,是大姑主动提出照顾弟弟的,而且大姑经济条件不好,四兄妹是出于帮助大姑才同意的,且对父亲也有探望,出于尊重没问财产的事。被告在法庭上说,房款都用于给储大爷看病了,却没有拿出证据,最终败诉。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作为律师,能够帮委托人取到证据并胜诉,值得欣慰。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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