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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击水律师事务所妇女委员会成立
    本所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受天津市河北区妇女联合会批准,2016年8月6成立“击水律师事务所妇女委员会”。经选举,击水妇女委员会由我所工会主席尹敬静、财务主管杨娜、总所办公室主任吕学晶、律师刘丹、律师刘念鑫组成。击水妇女委员会主任由新闻部尹敬静担任。击水妇女委员会的成立旨在促使我所女律师、文员工作的规范化、人性化,促进女律师、文员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女律师、文员的整体素质,更好的为律师、文员服务。击水妇女委员会的成立,不仅完善了击水律所的机构设置,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女律师、文员之间的团队协作,为女律师、文员自身形象的树立提供平台;同时,也带动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击水妇女委员会的成立后,女律师、文员纷纷表示,将借助妇女委员会,发挥出女律师、文员在行业中的特殊魅力,为律师事务所乃至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击水律师事务所妇女委员会 主 任: 尹敬静(职务)主任助理、工会主席击水律师事务所妇女委员会 副主任: 杨 娜(职务)财务主管 击水律师事务所妇女委员会 委 员: 吕学晶(职务)总所办公室主任 刘 丹(职务)律师 刘念鑫(职务)律师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8.09
  • 张国辰律师接受《天津日报》采访-“神秘买家”让问题商家无处遁形
    网络食品安全新规十月实施 监管进一步升级文章摘自2016年7月18日《天津日报》第六版天津日报讯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神秘买家”制度利于监督《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称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为“神秘买家”制度,表示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神秘买家”将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有商家称,“神秘买家”是否会演变成“钓鱼执法”?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辰表示,所谓“钓鱼执法”,借用刑法的话叫“犯意引诱”,“例如我根本没有卖假药,但对方却要找我收过期的药”。但“神秘买家”制度是监管部门注册一个账号,上网购买这款食品,对于卖家来说,“神秘买家”和众多买家一样,也只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由于网络购物毕竟只是电子数据的传输,很少融入个人因素,很难完成‘钓鱼执法’,因此,我认为这个制度是没有问题的,而且非常利于加强监管。”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8.03
  • 击水律师为静海区企业负责人讲授劳动法
    本所讯 为普及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权益,2016年7月28日,静海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于雪梅律师为静海区企业负责人开展第二期“如何规避和解决劳资纠纷”法律专题培训。讲座中,于律师首先讲述了企业用工过程中最常用的法律法规,给企业负责人一个直观的法律框架,然后运用鲜活生动的案例,针对静海区劳资纠纷的特点,主要讲述在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法律问题。讲座中,天津捷安特有限公司和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就保险转接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界定、误工费赔付后公司是否还需发放工人工资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于律师也针对他们的问题给予了耐心的解答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建议。值得一提的是,静海区总工会长期聘请击水律师,每周一、三、五在静海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值班,有法律需求的企业和职工都可以前往咨询,免费获得专业及时的帮助。 中心地址:静海区胜利大街时运家园小区底商5号 静海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电话:28857501
    2016 08.02
  • 击水律师报-第110期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8.01
  • 击水律师将于周一做客交通广播《法律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及青年律师刘念鑫、徐禄将于2016年8月1日下周一上午10:30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届时,三位律师将通过法律案例,与听众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7.29
  • 我所在《今晚报》再次推出“法治大家谈”栏目
    本所讯 为普及法律知识,2016年7月28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今晚报再次联合推出“法治大家谈”的普法专栏。该栏目每周一期,每期选取国内的法制热点,或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锁定典型案例、抓住事件核心,通过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的精彩点评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法治大家谈”栏目始于2006年3月。我所将2006年-2012年期间击水律师针对热点法律案件在《今晚报》发表的八十五篇言论集结成书,并于2016年3月正式与读者见面。如果有读者想直接参与到本栏目当中来,可以发送邮件至jishui@sohu.com,您的问题和疑惑将会得到法律专家的解答。新闻链接:http://epaper.jwb.com.cn/jwb/html/2016-07/28/content_6_1.htm查验身份证,警察能否“随意”文章发表于2016年7月28日《今晚报》第六版今晚报讯 最近,两名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女孩在深圳逛街时,被警察查验身份,而后又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那么,警察是否可随意查验公民身份证,公民拒绝会带来哪些影响,其中又牵扯到哪些法律问题?警察执法权要制约,更要保障——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南宝龙剥离该案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的情节,单就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执法活动,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公民为何要配合警察现场执法,二是公民如何制约警察的执法权。截停、盘问,查验身份证是法律赋予警察履行职责的重要执法手段,但查验身份证是有前提条件的,最主要的一条是要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违法犯罪嫌疑的概念是模糊的,有人用合理怀疑、形迹可疑等来解释,如此难免会出现各执一词的争执,因为每个被检查者都可以找出理由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配合,其后果是警察难以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职责,法律秩序荡然无存,这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承受的代价。规则必须简单明确,才能产生价值,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耗。因此,判断“嫌疑”的主体目前只能是现场执法的警察,判断的标准只能是警察的职业经验,警察的经验一经外化即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虽然警察的经验可能导致误判,但公民配合查验身份证的损失几乎为零,可以忽略不计;而收益是巨大的——迅速排除或者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从长远看,这样做我们都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受益者。当然,公民可以事后通过投诉、举报、复议等法律途径制约警察滥用执法权。执法中要保护人身自由权——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国辰律师应当肯定,警察在工作中有权对公民身份进行检查,但须出示警官证和执行公务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进行盘问;有相关作案嫌疑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继续盘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只有在被盘问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本案中,面对没有携带身份证逛街的女孩,可以采取查验工作证、与工作单位联系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办法,不能简单、武断地将之与“违法犯罪嫌疑”画等号,导致侵犯宪法赋予公民行动自由的基本权利。警察盘问应有充分理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屈昌畔这一事件及一深圳男子未携带身份证被打断肋骨等类似案件的频发,暴露出一线警察在执行公务尤其是盘查中存在诸多问题。狭义的盘查仅指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则是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进一步嫌疑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本案中既涉及当场盘查,也涉及继续盘问。其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警察并未向被盘问人说明其存在何种违法犯罪嫌疑;其次,被盘问人虽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但在缺乏充分合理的理由怀疑其具有作案嫌疑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今晚报 王学军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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