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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锦岭律师担任南所刑事法务部副部长
    本所讯 从2014年3月8日起,由我所史锦岭律师担任我所南开所刑事法务部副部长。 史锦岭律师 史锦岭律师简介: 第九届“捍卫人权奖”刑事奖项由我所史锦岭律师荣获 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注册律师,200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 史锦岭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及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具有丰富经验,其代理的诸多案例均成功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曾在2003年天津电台《法制纵横》栏目举办的“明扬杯”征文活动中荣获三等奖。执业至今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新说法》、《新城市新空间》等栏目采访,并多次在《今晚报》、《城市快报》、《每日新报》、《渤海早报》等权威媒体发表律师文章数十余篇。 2013年史锦岭律师承办的一起故意伤人案,经其激烈雄辩,二审最终枪下留人,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史锦岭律师也因该案的出色表现被评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第九届“捍卫人权奖”刑事部分获奖律师。 “律师可以因为个人信仰、道德、个人好恶拒绝接受委托,但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就应该尽职尽责,像维护自己权利一样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绝不能因为对手强大或者屈服于社会方方面面压力而改变自己的立场。” 执业理念:学以致用 服务于民 优质服务 以人为本 联系电话:1310229549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 潘强律师被聘为第五十七中学法律顾问
    本所讯 2014年3月5日,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副校长张可治、天津市第二中学书记王俐昌一行莅临我所河北所,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北所主任潘晓东律师等热情接待。此外,活动还邀请了天津教育报社编辑参与报道。双方在我所会议室亲切交谈,随后达成合作共识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从即日起,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聘请潘强律师为法律顾问,就该校管理、教学、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应该校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草拟、修改、审核该校在内部管理、教学、经营及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的章程、协议、合同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事务文书;提供与该校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协助该校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参与处理该校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代理涉及该校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及非诉讼业务;办理该校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 我所参演河北有线法治情景剧
    本所讯 近日,我所副主任兼房产、工程法务部部长吴凤颖律师接受了天津市河北区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的采访,围绕普法情景剧主题“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问题做出了专业的法律评析。与此同时,本集普法情景剧由我所工会主席狄妍律师、李津龙律师及南所副办公室主任李中美担任主演。本剧中,老板梅前途(李津龙饰)因与秘书曼曼(李中美饰)暧昧不清,引发妻子(狄妍饰)及其妹妹(我所见习大学生焦艳饰)大闹办公室并与梅前途提出离婚。梅老板提出房子属于婚后财产,离婚后理应一人一半。妻子及其小妹认为梅前途在外面找小三儿,属于过错方,且该房屋系婚后女方父母出钱购买的,男方无权得到家里财产,应净身出户。离婚后,寒心的妻子也不愿让这道德败坏的男人探望他们的儿子。梅老板(李津龙饰)与曼曼(李中美饰) 妹妹(见习大学生焦艳饰) 妻子(狄妍律师饰) 本案中这对夫妻如果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子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呢?如果当初男方父母也参与了出资,又该如何分割?我所吴凤颖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妻子不愿让梅老板探望儿子的做法是否合理?法律对于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何相关规定?吴律师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同时对于抚养费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男主人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和自己的女秘书谈婚论嫁,是否属于过错方,离婚时是否应不分他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吴凤颖律师就《离婚的烦恼》接受河北有线电视台采访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4 04.10
  • 我所工会倾心为文员安排健康体检
    本所讯 三月,在我所工会的精心组织下,一年一度的文员体检活动已经顺利开展,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文员,由我所工会统一为文员安排天津市职工医院健康体检套餐一份。 在此,潘强主任携击水工会,祝愿击水各位同仁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文员谢欣接受体检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击水工会
    2014 04.10
  • 击水律师参加团区委志愿者服务活动
    本所讯 2014年3月5日上午9:30,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劳动法务部部长于雪梅律师一行来到河北区三和小区,参加了由团区委组织举办的“美丽河北建设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大型公益咨询活动。本次活动旨在以“共建美丽天津 真情奉献社会”为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上,两位律师围绕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房屋合同、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各类维权问题,为小区群众答疑解惑,义务提供法律帮助。卢彦民律师、于雪梅律师两位律师围绕各类维权问题,为小区群众答疑解惑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 击水律师为河北区工商管理局干部授课
    本所讯 2014年月2月26日下午2:30,我所主任潘强律师、王茜律师及李津龙律师一行来到位于河北区建昌道泗阳路30号的河北区工商管理局,受邀为局干部普及了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等相关法律知识。潘强律师首先简单介绍了格式条款合同的概念,表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随后,潘强律师深入浅出、妙语连珠的分析了格式条款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等几大特征;之后,王茜律师结合社会热点案例,生动精彩的为大家列举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多种情形,并告知大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两位律师还表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次授课促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大家受益匪浅,获得了区工商管理局干部们的一致好评,有益于提升干部们的执法水平。潘强律师(中)、王茜律师(右)、李津龙律师(左)潘强律师深入浅出、妙语连珠的分析了格式条款的几大特征王茜律师结合社会热点案例,生动精彩的为大家列举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多种情形本次授课获得了区工商管理局干部们的一致好评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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