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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贾芳、夏永亮律师
    当事人与贾芳律师(右)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某日晚,当事人王先生驾驶小轿车参加活动,同行的还有王先生的朋友朱先生及李先生,当车行驶至某公路时,遇本案被告梁某驾驶汽车左转弯时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朱、李、梁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王先生与梁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王先生与梁某互赔了彼此的车辆损失后,对于乘车人朱、李二人的剩余医疗费两万余元,梁某却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先生将梁某诉至法院,并委托我所副主任贾芳律师及助理夏永亮律师承办此案。贾芳、夏永亮律师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开始详细了解案情,多次往返奔波于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公司及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取证,不放过任何一个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开庭前,贾芳、夏永亮律师积极的准备庭审辩护观点;庭上,两位律师慷慨陈词、据理力争,为王先生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兢兢业业、不辞辛苦。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梁某赔偿王先生两万余元。得知判决结果后的王先生特别激动,特意亲自送来锦旗,对我所贾芳、夏永亮律师的工作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采访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记者的采访孙女士与其儿媳前次婚姻的孩子张某按份共有一处房屋,孙女士的份额为70%,张某为30%,产权登记为二人。现房屋由孙女士的儿子及儿媳居住,但儿子及儿媳因感情问题欲离婚,儿子对孙女士也不尽赡养义务。孙女士认为房屋应归其全部所有,担心儿子与儿媳离婚会对房产分割造成影响,想把房屋要回由自己居住,同时要求儿子对其进行赡养。孙女士的情况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 首播时间:今晚18:18 重播时间:次日08:3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史锦岭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一市民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不锈钢锅。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市民还未来及使用不锈钢锅,却在新闻中得知某不锈钢锅被工商管理局查出不合格。日前,超市已停止销售了该品牌的不锈钢锅,但生产厂商却否认锅的质量存在问题。面对此种情况,市民能顺利维权吗? 史锦岭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记者的采访史锦岭律师表示:“产品的质量问题要经过相关部门鉴定,而不能仅凭生产厂商口头证明。若产品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厂商应当为消费者修理、调换或者做退货处理。”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首播时间:今晚18:30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杨雪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采访
    天气渐冷,某小区暖气开通,却在夜晚零时,一六楼住户的暖气接口开裂跑水。六楼住户及时联系了供暖公司,但直到夜里三点才来人维修,导致该楼六楼、五楼、四楼的住户家中家具、地板等物品被水淹。为防止损失扩大,六楼住户只好用盆来回接水。后五楼的住户找到六楼住户索赔,六楼住户联系供热公司,并找来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损失为四千元,五楼的住户对该损失评估不认可,认为自家的损失至少在两万以上。供热公司认为此事故应找保险公司赔,而保险公司却推托给供热公司。双方互相推诿,五楼住户的维权遇难题。 杨雪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记者的采访对此,我所杨雪律师认为:“首先,本事件六楼的住户已及时履行了保修通知义务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六楼住户在本事件里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其次,业主与供热公司签订供暖合同,供热公司理应保证住户的安全供暖。在本案中,供热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律师建议五楼的住户可以向供热公司主张权利。同时,供热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节目内容详见近期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潘主任携击水律师为出租汽车协会普法
    普法讲座现场 普法讲座现场莅临现场的协会领导首先,潘主任简单了解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近况,立足于出租行业、出租公司的角度,借助“假账单”、“骗取验资证明”、“挪用公款”等实际案例,向大家详细讲解和分析了《公司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副主任刘淑霞律师针对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向大家普法,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如何解决等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刘律师专业而详细的讲解令大家获益匪浅;针对《保险法》相关内容,丁鹏律师运用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大家普法,商业车险“无责不赔”、“无责少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于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利益造成了较大侵害,就此问题,丁律师展开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得到了现场领导的肯定。 击水律师为出租车协会普法 潘主任普法 刘淑霞副主任普法 丁鹏律师普法最后,在与多位管理层进行互动答疑后,本次讲座结束了。此次讲座赢得了在场管理人员的一致好评,现场气氛和谐而热烈。潘主任表示:“出租车是一座城市的窗口,出租车司机的素质直接反映了我们天津的风采。如何提升出租司机的整体水平、如何增强出租司机的法律意识、如何协调出租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作为律师,我认为这样的普法讲座非常必要,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确保整个出租行业的利益不受侵害,以此来维护更广大司机们的利益。”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潘主任赴京邀请江平教授出席我所成立15周年年会
    本所讯 2011年11月26日上午,我所主任潘强律师、顾问张新路警官携我所律师刘淑霞、鲍宏声、徐亮、宋利华、王茜、李向阳、李红涛等一行十人来到了北京,再次拜访了有着中国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美誉的江平教授,并代表全体击水律师为江平教授献上最诚挚的祝福。 江平教授与击水律师亲切合影 江平教授与潘强律师 江平教授神采弈弈,亲切的与击水律师交谈 江平教授感谢潘强律师两年来多次赴京探望 江平教授表示12月3日一定赴津出席击水所成立15周年年会 此行让击水律师再一次亲身感受了一代民法学之父的非凡风采 击水律师激动的表示:“江平教授出席年会,是击水人最大的荣耀。”江平教授感谢了潘强律师两年来多次携律师来京探望自己,他高兴的表示:“每一次潘强律师都是带着不同的律师过来,让我切身感受到了击水所的壮大。” 江平教授耐心的为我所顾问张新路警官签书 江平教授耐心的为我所副主任刘淑霞律师签书 江平教授耐心的为我所鲍宏声律师签书 江平教授耐心的为我所宋利华律师签书 江平教授耐心的为我所王茜律师签书 江平教授耐心的为我所李向阳律师签书 江平教授耐心的为我所李红涛律师签书随后,江平教授表示12月3日一定赴津出席庆祝击水所成立十五周年的“感动击水”年会。几位律师兴奋得现场响起了掌声,并激动的表示:“江平教授多年来曾多次表示‘为真理呐喊’、‘法治天下’,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击水人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江平教授的出席将是我们击水人最大的荣耀,是见证我所成立十五周年最好的证明,也是天津法律人的骄傲。江平教授的到来将对天津律师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促进意义,势必会进一步推进天津的法治建设和私权发展的进程。” 江平教授与我所顾问张新路警官 江平教授与我所副主任刘淑霞律师 江平教授与我所鲍宏声律师 江平教授与我所徐亮律师 江平教授与我所宋利华律师 江平教授与我所王茜律师 江平教授与我所李红涛律师 江平教授与我所李向阳律师背景资料:江平,浙江宁波人。1948年-1949年,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1956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83年-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还担任七届人大常委、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至今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江平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曾当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授中国民法、罗马法、公司法等课程,并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等殊荣。现仍然担任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等职务。江平教授在反右运动中被打成第一批右派分子,历经了22年的磨难。但是,民主、法治的理想和信念在江平教授的心中从未动摇,并支撑他度过了漫长而艰难的岁月。1978年,江平教授回到了阔别22年的讲台,并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副校长、校长职务。江平教授不仅是著名的法学思想家,更是著名的法学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披肝沥胆,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呕心沥血。他参加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制订,并直接担任《信托法》、《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以及《物权法》和《民法典》草案专家小组的负责人之一。在承担繁重的学校管理工作和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之余,他撰写了《罗马法》、《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公司法教程》、《法人制度论》等教材和著作;发表了《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等产生广泛影响的学术论文;而90年代主编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所推出的系列西方法学名著更是为中国法学学子带来了全新的视野。著作:《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采矿研究》(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商法全书》(主编)、《证券实务大全》(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主编)。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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