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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强主任光荣当选河北区人大代表
    潘强主任光荣当选河北区人大代表人大换届改选是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次选举在河北区选举委员会和宁园街选举工作组的具体指导下,自9月中旬开始至11月结束,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选民登记、选民核实、酝酿推荐候选人、投票选举正式代表四个阶段的工作。最终,我所潘强主任以较高票数当选河北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选举过程中,我所律师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响应号召、精心准备,认真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选举,共同营造了和谐的选举工作氛围,出色完成了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我所律师积极参与本次人大代表选举 我所律师尹娜将选票投入选举箱内 我所范蕊律师(左)、北所办公室主任安妮(右)手持选民证参与选举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吴凤颖律师
        本案是一起健康权侵权案件。王先生的儿子小王在本市某中学读初三,去年参加学校组织的周六补习时,小王参加了同学们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比赛中小王被自己同学小李撞倒,导致腿骨骨折。后经学校调解,双方家长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李父母到王家讨要为小王垫付的医药费,发生口角,李母当着接警赶来的110警察的面,殴打了王先生。     李母及其丈夫在派出所非但没有承认错误,而是态度蛮横,对王先生因此支付的医药费以及合理要求一概拒绝赔偿。老实的王先生夫妇,气愤之余找到我所,委托吴凤颖律师代理此案,要讨个公道。     吴凤颖律师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多次往返奔波于派出所、医院及法院之间,调查取证。在庭审中,对方律师对王先生的医药费提出强烈质疑,怀疑医药费中包含治疗其他病的费用,只同意赔偿300元医药费。对于误工费,更是认为“女同志打人不会很重,没必要休假”而拒绝赔偿。     法庭上,吴律师拿出辛苦奔波得来的证据,慷慨陈词,最终获得法庭支持,法院判决李母应对王先生的医药费及误工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母当庭对王先生道歉。     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异常激动,他说:“其实,我不在乎能够得到多少钱,关键是这个官司赢回了我失去的人格尊严,感谢吴律师,感谢击水律师事务所。”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1时间》栏目采访
    刘淑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本期内容详情:近日,市民赵先生遇上了烦心事儿。某天下午,赵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回家,当他行至某桥洞时,因前几日下过雨,桥洞内积水已经没过车轮,赵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行缓慢熄了火。当时赵先生也并没有多想,当即重新发动了汽车。没有想到的是,汽车却怎么也打不着火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叫来拖车,把动不了窝的爱车拖到了4S店维修。后来经4S店检查,赵先生的车因发动机浸水而受损,维修费用高达九万余元。赵先生当时觉得反正自己的车上了全险,便自己掏钱垫付了维修费。后来赵先生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就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对自己进行赔付。没想到保险公司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却告知赵先生九万余元的维修费用不能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汽车发动机因浸水受损带来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无责条款”范围,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直到现在,赵先生也想不明白,自己的爱车上了全险,当初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也并没有人告诉自己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责”,自己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付呢?对此,我所副主任刘淑霞律师进行了专业而细致的法律评说。本期节目详情请见近期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播出的《滨海1时间》栏目,敬请大家观众。节目播出时间:周一到周日19:30—20: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潘主任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1时间》栏目采访
    潘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本期内容详情:近日,“无责不赔”现象愈演愈烈。市民张先生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某日他的车辆被李某撞坏,张先生在事故中无责任。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保险合同里写着“无责不赔”,那么这一条款是否合法呢?潘主任针对该问题谈到:“无责不赔”条款目前在商业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它通常被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无责不赔”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和其他格式合同一样,从内容到结构都较为严密,是经过无数专家反复论证研究的结果。而相对于投保人来说,不可能对格式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逐一研究后再行签订合同。因此,投保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应当以格式条款来“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责不赔”条款恰恰就是这样一类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期节目详情请见近期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播出的《滨海1时间》栏目,敬请大家观众。节目播出时间:周一到周日19:30—20: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郑红玲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采访
    郑红玲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本期节目内容:忙着明年结婚的小王,现在正在装修新房。在与家人商量之后,小王选中了本市的一家装修公司,之所以选择这家公司的原因只有一个——报价低,只要三万元。小王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即日开始施工。本以为可以坐等装修后入住新房的小王,却频频遇到烦心事儿。原来,装修公司总是时不时的以更换装修材料为由,要求小王增加材料费。一开始小王为了装修质量还会答应装修公司的要求,但是次数渐渐多了小王就开始嘀咕起来。这额外多出来的装修费加一起也有近万元,这么算来整体的装修不但没有便宜,反而比别家贵了很多。现在,小王想请问律师,遇到这样的问题,究竟应该怎么维权呢?本期节目详情请见近期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的《新城市新空间》栏目,敬请大家关注。节目播出时间:首播时间:周一到周日18:18重播时间:次日08:3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田伟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田伟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记者的采访田伟律师表示:“‘住改商’是指业主将设计为住宅用途的房屋用于经营,我国《物权法》第77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在我国,房屋的特定用途,都是由规划性法律确定的,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商用房屋,其用途具有法定性,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这就要求业主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此外,“住改商”的弊端会导致其他业主的房屋价值或生活质量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业主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还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综上,律师认为,如果有业主违法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首播时间:今晚18:30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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