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遗赠扶养协议,能领取老人的死亡抚恤金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9月19日第6版【案情介绍】黄大娘没有亲生儿女,晚年生活全靠干女儿小张照顾。按老人意愿,双方于2011年去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小张认为她和黄大娘早已形成事实上的稳定母女关系,而黄大娘也对外宣称小张就是她的女儿。2025年,黄大娘去世了。小张向律师咨询:“我能凭这份遗赠抚养协议领取干妈的死亡抚恤金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程秀丽律师认为,小张不能领取这笔抚恤金。首先,干女儿与干父母之间的关系通常基于社会习俗或情感,而非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通常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包括干子女。因此,干女儿一般对干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也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但如果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或干父母通过遗嘱指定干女儿为继承人,则干女儿需承担扶养义务,并在老人去世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再有,干女儿不是老人的近亲属,不属于领取死亡抚恤金的对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扶养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而遗赠人在其去世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类协议主要适用于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一些没有子女、失独、子女不在身边、没有人照顾养老的老人,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照顾自己的老年生活。黄大娘的死亡抚恤金是黄大娘生前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发给黄大娘近亲属的生活补偿,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不适用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本案中,小张与黄大娘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的收养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老人亲属,因此不能领取该笔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