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家庭装修合同“被骗”怎么办?
2025.08.29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8月29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修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全包”形式完成李某新房装修,总价款25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李某发现装修公司偷换材料,且多次拖延工期,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装修公司则以“违约金条款有效”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7.5万元违约金。


那么,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王志远律师解答:李某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要向装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甚至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一)家庭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家庭装修中,业主对材料、设计、施工等均有特定要求,装修公司按需完成工作,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民法典》第787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条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系基于承揽合同的“人身信赖性”及“服务个性化”特质。本案中,李某作为定作人,有权在装修完工前解除合同,且无需以对方违约为前提。


(二)限制任意解除权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部分装修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高额违约金,变相剥夺定作人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06条,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任意解除权是定作人的法定核心权利,违约金条款若实质限制该权利,应属无效。本案中,合同约定的30%违约金条款因排除李某主要权利,法院应认定其无效,仅可依实际损失(如设计费、已施工部分成本)确定赔偿。


(三)家庭装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家庭装修系生活消费行为,业主属于消费者,装修公司为经营者。


本案中,装修公司偷换材料,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欺诈”,李某有权主张“退一赔三”(退还已付款,另赔三倍金额)。需注意,若仅存在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律师提醒,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条款进行仔细确认,家庭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需回归承揽合同的本质,尊重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法定性,同时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对于业主而言,行使解除权时需注意“完成工作前”的时间限制,并对承揽人已产生的实际损失(如材料采购、人工筹备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装修公司而言,应通过合理约定风险分担条款(如明确已发生成本的计算方式)而非限制法定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如此,才能平衡双方利益,促进装修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