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2025.08.25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8月22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销售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提成。2023年5月,公司以李某“连续3个月未完成业绩目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补偿。该公司未提前通知李某,也未提供培训或调岗机会。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李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许正珍实习律师介绍:


首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此可知,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3、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书面通知李某,也未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当李某连续3个月未完成业绩目标无法胜任工作时,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调离岗位,因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那么,李某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李某有两个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若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金额应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在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五个月的工资。


最后,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时,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并保留书面证据;在为员工制定业绩目标时需合理并且经员工确认,避免主观认定。劳动者若被无故辞退,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保留工资条、考核记录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