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8月19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三名下有一套私产房。他和李四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屋无条件赠与李四。可是,在房屋过户之前,张三和李四相继去世了。对于这份赠与合同,张三的继承人认为应该撤销,而李四的继承人认为应该继续履行,双方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份赠与合同究竟是该撤销还是继续履行呢?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健在时,其可以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其去世后,“任意撤销权能否被继承”这一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应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一方面,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终止赠与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另一方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基于特定关系或情感因素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将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也是为了将赠与合同的履行与否交由赠与人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本意。因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
也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或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均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如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专门出台过相关文件直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但是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和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显然不属于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去世后,其继承人仍可要求卖方履行过户手续。
具体到本案,张三、李四均去世后,他们各自继承人的诉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起诉对方,包括相对方提起反诉,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涉案赠与合同系张三、李四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成立并有效。鉴于涉诉房屋尚未在张三、李四生前完成过户,即房屋权利未转移,那么,张三的继承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