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返还社保补偿吗?
2025.09.1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9月11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女士曾在某公司做操作工。任职期间,她向公司提出,可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金而无需公司缴纳,公司遂与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每月5000元工资之外,再向她支付社保补偿款1500元。近期,李女士以公司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提出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李女士返还多年已支付的社保补偿款。李女士向律师咨询:“我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我是否需要向公司返还社保补偿款?”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世超律师认为,李女士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可以暂不向公司返还社保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基于李女士提出的请求,与李女士订立协议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金,但该协议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内容是无效的。李女士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经济补偿金。


至于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李女士返还多年支付的社保补偿款,李女士可以主张目前不具备法定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旨在避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重复获利。目前用人单位尚未给李女士补缴社会保险,未满足要求李女士返还社保补偿款的条件,且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有可能由于多年未缴,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往往缺乏补缴的主动性,故李女士可暂拒绝向公司返还社保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