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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会被扣奖金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9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王某入职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2023年3月,王某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住院治疗。经人社局认定,王某构成工伤。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王某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在王某接受治疗期间,酒店照常向他发放工资,但停发了相应的奖金。王某向律师咨询,单位停发奖金的行为合法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谓“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本案中,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依据上述规定,在这六个月内,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向他发放工资。那么,“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奖金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王某的奖金是按照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绩效奖金,那么,因为王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没有任何工作绩效表现,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不向他发放该部分奖金。而如果王某的奖金系约定在劳动合同内的固定奖金,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原福利待遇向他足额发放相应的奖金。实践中,关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与构成,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福利待遇计发标准达成书面约定,并做好沟通工作,尽量减少纠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供稿
    2023 09.21
  • 前妻不让见孩子,我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8月18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0年,张先生和王女士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张先生探视孩子的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调解书生效后,张先生按月足额给付抚养费。一开始,他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王女士尚且配合,但后来,王女士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拒绝张先生探视。张先生遂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关事实后,判决张先生可每周探视孩子1次,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王女士应协助配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张先生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血缘亲情不会因离婚而割裂,他对孩子的思念之情及作为父亲的责任意识,体现在依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上,而他行使探望权,也有助于更好地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同时,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也是无可替代的,张先生依法行使探望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当初,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虽然未在调解书中约定探望的时间、方式,但是离婚后,张先生按照惯例每周探望孩子1次,想必孩子也早已习惯了这样的探望方式,如果无故改变,必然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影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双方应当沟通,不应抵触。法院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为前提,综合子女的具体学习、生活状况等,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张先生仍然按照原有的探望方式探望孩子,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探视,还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实践中,有的父或者母以另一方未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视,这是缺乏依据的。未成年子女绝不能是,也绝不该是父母在离婚后继续博弈的牺牲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供稿
    2023 09.21
  • 个人隐私被网上曝光,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8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去年1月,被告A公司在被告B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透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该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页面搜索服务直接搜索到这篇文章。而A公司泄露的原告个人信息,都是被告张某提供的。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判决删除侵权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被告主张,原告的相关信息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而裁判文书网上的信息是对全社会公开的,因此,被告公开原告的信息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原则上,法庭在将相关信息上传裁判文书网之前,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而原告即便同意,也只是同意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其部分信息,并未同意其他单位、个人使用这些信息。事实上,裁判文书网也并非公开全部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张某向被告A公司透露了原告个人信息;A公司为谋取商业利益,向公众公开原告隐私,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并非援引裁判文书网,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做遮挡处理;被告B公司以网络上传内容量大无法审核为由抗辩,没有任何依据,事实也是为了博人眼球,谋取商业利益。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供稿
    2023 09.21
  • 丈夫生前的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8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我丈夫付某生前长期承包鱼池,从事水产养殖业。2022年9月,丈夫因病去世,我接手鱼池继续经营。丈夫在世时曾为了经营鱼池向他人借款,现在丈夫去世了,我需要代他偿还吗?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程秀丽律师认为,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生前的债务,要看丈夫生前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丈夫生前的借款被用于夫妻正常家庭生活支出,那么,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偿还。(2)如果丈夫生前的借款属于纯个人借款,没有用于夫妻正常家庭生活支出,那么,妻子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3)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继承了丈夫的部分遗产,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偿还的限度不会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具体到本案,丈夫付某生前经营鱼池,属于家庭经营,而非其个人行为,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因经营鱼池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可知,付某生前因经营鱼池所欠的债务并不会清零,妻子张女士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秀丽供稿
    2023 09.21
  •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7月26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先生在2009年入职甲单位,在2021年10月乙单位将甲单位吸收合并,但是乙单位并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李先生想与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遂来电咨询,李先生是否能请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律师解答】首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此可知,李先生属于第三种情形,即单位没有依法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李先生可以请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又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知,经济补偿的支付分为以下情况:1.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3.一年以上,每一年按一个月支付。接下来的问题是经济补偿金中提到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含义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此可见,工资标准有三种计算方法:1.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3.其余情况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同时,工资指的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那么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知,月工资指的是十二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数。综上,李先生可以向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需要结合李先生具体的工作年限以及李先生的平均工资计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1
  • 单位因重组裁员,职工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27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女士是某单位的普通职工。近日,该单位大批裁员,理由是单位需要进行重整,已提前与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备。李女士也被列入裁员名单,目前单位正在与她协商经济补偿问题。李女士向律师咨询,这种裁员情况是否合法?经济补偿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金额?【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舒律师认为:首先,若单位给出的理由属实,则这种裁员情况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据该法条,若单位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在经过以下步骤后可以裁员:1、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员方案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次,李女士若因单位重整被裁员,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依据该法条,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其中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李女士可通过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形式,统计计算自己应得工资的依据。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综上,李女士的单位因重整进行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李女士在与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协商时应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支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舒供稿
    20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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